1、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物权法民法 债法(私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事件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非民事法律事实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主体客体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
2、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1)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证明 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特留份。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自然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2、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3、。生理死亡 推定死亡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须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宣告死亡主体 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条件 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者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撤销效力1、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2、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3、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
4、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买卖、赠与等方式);第三人通过继承获得原物,则应当返还财产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限2 年 4 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2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直接申请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公告期 3 个月 1 年;3 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
5、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1 配偶;2 父母、子女;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法律效力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指定财产代管人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遗产继承、配偶再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二者关系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此乃不告不理的表现;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6、应当宣告死亡。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类型年龄 精神状态 表意行为的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 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
7、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2 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3 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免除债务),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2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3 合同行为,无效;4 单方行为,无效。3、监护1、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2、监护人顺序: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
8、兄、姐;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父母离婚后监护关系不受婚姻关系终止的影响,但监护责任的轻重是不同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虐待、犯罪等行为的,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 父母死亡或无能力;其他
9、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争当监护人或推脱监护职责)。前提精神病人 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指定监护(属法定监护的范畴)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制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是必经程序,未经有关单位指定,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0、概念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委托监护注意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教育机构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按份责任)(二)法人特征 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一
11、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非公司法人分类 我国民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电视台;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部分是由国家拨款,部分从事公益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等;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性的,也有非公益性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如研究会;有的属于财团法
12、人,如基金会。公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只是不能将盈利分配给成员,所得利益用于补充经费、扩大事业规模等目的),如学校、医院、基金会等;中间法人,既非公益,也非营利理论分类 私法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如基金会、寺院等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无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受法律上的限制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 i,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订立的合同无效;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
13、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只是收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法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民通意见第 58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 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
14、效。法人机关 无独立人格;无需法人授权;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VS 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注意三个法条:公司法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15、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3)个人合伙1、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2、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入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入伙无效。4、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5、退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退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
16、)自然人的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姓名权内容: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仅限于这三种)。除此之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都不属于侵权。肖像权 客体:面部整体肖像;部分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构成要件:1)未经允许,擅自使用;2)以营利为目的。名誉权构成要件: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侮辱、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为第三人所熟知;社会评价降低。注意:名誉权:社会评价,可好可坏,人兼有之;荣誉权:组织评价,一定正面,人或有之。隐私权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注意:隐私权是一次性权利侵入、干扰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侵入他人邮箱);妨害他人私生
17、活安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外情形: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4)侵权致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专属性 ,不得转让与继承,有两种例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关联法条】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为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
18、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还可以有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1、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一)支配权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2、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3、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2)请求权1、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只是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2、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它又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性权利。3、支配权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4、占有保
19、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5、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有债权请求权。6、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 过错遭受损害(不要求损失) 受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诉讼时效(3)抗辩权1、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指诉讼时效抗辩权。2、抗辩权法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3、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否认权(又称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否认对方请求
20、权的存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四)形成权1、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2、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外:,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有: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适用除斥期间的非形成权:保证期间,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1 年除斥期间,属于请求权;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1 年和 5 年的除斥期间,非形成权。4、形成权大多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5、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
2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客体 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件(绝对事件)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时间经过等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属于事件非行为 事件(客观)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由行为人引起的,如战争、动乱、罢工等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意思通知(如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表意行为 准法律行为(包含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但按照法律规定赋予其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 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伤害自己的行为宽恕)种类行为(主观)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先占、添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创作、发明(2)非民事法律事实好意实惠关 1、种类:搭乘便车、答应到站提醒、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