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2编 制 说 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
2、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 2007-05-183中国城市地
3、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 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 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迅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晓冬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国强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陈志龙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彭瑶玲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顾新7.清华大学 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4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编制与审批第三章 总体规划第四章 详细规划第五章 附则第六章 附件第一节 名词解释第二节 条文说明 5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
4、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大、中城市,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守本导则。第三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使用者的需求和心理感受,创造人性化和舒适性的地下空间环境,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5、。第五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应当与市政、交通、防灾、环保、历史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与安全防护设计,满足城市防御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及公共安全的多重需求;应当坚持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二章 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其中,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分“总体规
6、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两个层次同步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6第八条 城市的中心、副中心、CBD、交通枢纽等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2、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7、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3、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一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8、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第十二条 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1、在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2、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
9、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7第三章 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一般为二十年。应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包括:(一)、基本任务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10、(二)、主要内容: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2、地下空间资源的调查分析与适建性评价;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分析;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评价;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步骤、方法与建议;10、地下空间近期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与实施措施;1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其中:(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1、总则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3、地下
11、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8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7、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8、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规划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附则与附表(二)主要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图2、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性分布图3、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图4、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布局图5、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图6、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7、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图8、地下空间远景发展规划图(三)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报告等。第四章 详细规划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12、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对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应详细规定城市公共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对规划范围内开发地块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规划控制要求,为9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
13、竖向分层等关系;2、针对各专项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公共性地下空间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控制要求。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与公共性地下空间之间的连接进行详细控制;3、结合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一)规划文本1、总则;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4、地下空间设施系统专项规划;5、对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6、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14、7、地下防空与防灾设施系统规划;8、近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附则与附表。(二)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规划区位分析图2、地下空间功能结构规划图3、地下空间各功能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104、地下空间分层平、剖面规划图5、地下空间重要节点平、剖面图6、地下空间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图(三)控制图则将规划对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各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反映在分幅规划设计图上。(四)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
15、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系统与主要出入(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入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2、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3、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4、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