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考试题库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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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题库(试行) (初 稿)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2 目 录 第一部分 试题() 一、填空题() 二、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计算题() 第二部分 标准答案() 一、填空题() 二、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计算题() 3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 试题 一填空题 (一)雷电原理 1、通常雷暴云上部荷 正电荷 ,下部荷负电荷,云底荷少量正电荷。 (雷电原理 P96) 2、地闪电场的 C 变化具有大气电场稳定而 大幅度 的变化。 (雷电原理 P150) 3、一般轻离子的

2、迁移率较 重离子 大二个数量级。 (雷电原理 P46) 4、大气离子的迁移率与大气的粘滞系数成反比,即与大气的 密度 成反比。 (雷电原理 P46) 5、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正离子的平均浓度为 750。 (雷电原理 P55) 6、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负离子的平均浓 度 650。 (雷电原理 P55) 7、晴天大气传导电流是大气离子在 电场 作用下形成的电流。 (雷电原理 P76) 8、云雾粒子的荷电量与粒子的半径有关,通常 半径 越大,荷电量越大。 (雷电原理 P85) 9、通常对流云的荷电量较层状云荷电量要 大 。 (雷电原理 P85) 10、闪电电流方向 向上 称为负地闪。 (雷电

3、原理 P151) 11、晴天大气对流电流是大气离子随 气流垂直 移动下形成的电流。 (雷电原理P76) 12、地闪电场的 K 变化表现为在闪电场 J 变化部分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 1毫秒的微弱而迅速的 脉冲 状大气电场。 (雷电原理 P150) 13、在第一闪击之后形成的沿第一闪击路径由云中直弛地面的先导称 箭式 先导。 (雷电原理 P175) 14、地闪的第一闪击是指 由梯式先导到回击这一完整的放电过程 。 (雷电原理P145) 15、地闪电场的 M 变化是在电场的 C 变化上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 1 毫秒的 脉冲 状大气电场 (雷电原理 P150) 。 16、在正常情况下,海上大气电场

4、为 130 伏 。 (雷电原理 P60) (二)法律法规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 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法三十一条 ) 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法三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 组织管理 。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 (气象法三十七条 ) 5、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

5、法规定, 安装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由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 改正 ,给 予 警告 。 使用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 ” (气象法三十七条 )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412 号令 )规定的 377 项对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 施单位 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378 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 412号令的 377、378 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 国家法律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审议通过,于 2000 年 1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XX 省气象 条例 是地方性 法规 ,由 XX省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XXXX 年 X 月 X 日 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 部门规章 。 (法律常识)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 20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中国气象局第 8 号令 形式发布。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 监测与预警 、 防雷工程 、 防雷检测 、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 防雷产品 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 8号令各章题目内容) 10、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 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 ,推广应用 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 防雷标准化工作 ,提

7、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 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8 号令第五条 ) 11、 外国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 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 监督管理 。(8 号令第六条 ) 12、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加强对 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 防雷减灾技术 和 雷电监测 、 预警系统 的研究和开发。 (8号令第十条 ) 5 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 接闪器 、 引下线 、 接地装置

8、、电涌保护器 及 其他连接导体 的总称。 (8 号令第十一条 ) 1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乙级和丙级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8 号令第十二条 ) 1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 甲 、 乙 、 丙 三级。 (8号令第十二条 ) 16、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 机构颁发的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 施工资质证 后,方可在其等级 许 可的 范围内从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或者

9、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 (8号令第十二、十三条 ) 1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 应的资质证书后 ,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8 号令第十三条 ) 18、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 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 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8 号令第十四条 ) 19、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审核 制度。 (8 号令第十五条 ) 20、防 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审核制度 ,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 交付施工 。 (8 号令第十五条

10、 ) 21、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 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 412 号令及 8 号令第十五、十七条) 2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 进行施工,并接受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管理。 (8 号令第十六条 ) 2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 进行施工,并接受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监督管理。在施工中 变更和修改 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 申请审核 。 (8 号令第十六条 ) 24、 防雷工程未经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验收或未取得 合格证书 的不得交付使用。(8 号令第十七条 ) 25、 防雷装置实行 竣

11、工验收 制度。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 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6 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8号令第十七条 ) 26、 检测报告的 防雷检测单位 ,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 逐项检测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 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8 号令第十八条 ) 2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 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 ,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 每半年检测一次 。 (8号令第十九条 ) 28、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

12、实行 资质管理 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资格管理 制度。 (8 号令第二十、三十七条 ) 29、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 (8 号令第二十条 ) 30、 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 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 当地气象主 管机构 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 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 (8 号令第二十一条 ) 31、 装 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主动申报 年度检测,并

13、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 号令第二十三条 ) 32、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由 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 (8 号令第二十四条 ) 33、电灾害调查分析包括三个部分:是 调查 、 分析 和 统计 。 (8号令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 34、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8 号令第二十五条 ) 35、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 ,以确保公共安全。 (8 号令第二十七条 ) 36、雷产品应当

14、符合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检查。 (8 号令第二十八、三十条 ) 37、 雷产品应当通过 正式鉴定 ,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 检验机构 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8 号令第 二十九条 ) 3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 警告 ,可以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 其许可证书 ;被许可单位 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7 犯罪的,依法

15、追究刑事责任。 (8 号令第三十二条 ) 39、 级气象学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 。 (8号令第三十七条 ) 40、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 气象学会开展 防 雷专业技术人员 的资格 认定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 (8 号令第三十七条 ) 41、 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 资质申请条件 、 资质申请与受理 、 资质审查与评审 、 监督管理 等四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 10 号令各章题目内容) 4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 正本和副本 ,由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统一印制。

16、 (10 号令第五条 ) 43、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以及便民、高效和 信赖 保护的原则。 (10 号令第六条 ) 44、 雷产品 生产、经销、研制单位 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10 号令第七条 ) 45、 请 甲级 资质的单位,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以上。 (10 号令第九条 ) 46 申请 甲级 资质的单位, 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 一百五十万元 ;并经过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0 号令第九条 ) 47 申请乙 级 资质的单位, 注册资本人民币 八十万元 以上;具备 两名 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17、 四名 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10 号令第十条 ) 48 申请乙 级 资质的单位, 已取得 丙级 资质, 近 三年 年检连续合格。 (10 号令第十条 ) 49 申请 甲级资质 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 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 提出申请;申请 乙、丙级资质 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级 气象主管机构 提出申请。 (10 号令第十二条 ) 50 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九月 ,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三月和十一月 ,丙级资质的申请可 即时 受理。 (10 号令第十二条 ) 51、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

18、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初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符合 相应 的资质条件。 (10 号令第十六条 ) 52、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8 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10 号令第十八条 ) 53、工程专业设

19、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 三年 。在有效期满 三个月 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 作出是否延续的决 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10 号令第二十条 ) 54、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 分立、合并、 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三十个工作日 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 注销或者变更 手续。(10 号令第二十一条 ) 55、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 ,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监督管理 。 (10 号令第二十三条 ) 56、务院气象主管机

20、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并定期将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10 号令第二十五条 ) 57、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10 号令第二十八条 ) 58、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 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1、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号令第二十八条 ) 59、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0 号令第二十九条 ) 60、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构成犯

22、罪的,依法追究 刑 事责任 。 (10 号令第二十九条 ) 61、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9 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 三万元 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10 号令第二十九条 ) 6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11 号令第五条 ) 6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 依法予以公示 。 (11 号令第六条 ) 64、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 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 发 防雷装置设计

23、核准书 。 (11 号令第十四条 ) 6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11 号令第十四条 ) 6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 (11 号令第十四条 ) 67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 (11 号令第十八条 ) 68、许可机构应当在 收到全部 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申请 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 (11 号令第十九条 ) 69、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 监督检查记录 。 (11 号令第二十三条 ) 70、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 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 违规行为 。 (11 号令第二十四条 ) 71、单位和个人发 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举报 ,县级以上

25、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及时核实、处理 。 (11 号令第二十六条 ) 72、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支持和配合 ,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 拒绝与阻碍 依法执行公务。 (11 号令第二十八条 ) (三)技术标准 1、电磁感应是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它周围的空间产生瞬变的强 电磁场 ,10 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 电动势 。由雷电引起的 静电感应 和 电磁感应 统称为雷电 感应 。 ( GB50057-94 附录八) 2、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引入,当难于全长采用电缆时,允许在不小于 2 米距离内改用 金属铠装电缆 或护套电缆穿钢管

26、埋地引入。 ( GB50057-94 之 3.2.3 条) 3、根据 GB50057 94 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直击雷防护 的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不大于 10 10m 或 12 8m。 ( GB50057-94 之 3.3.1 条) 4、 根据 GB50057 94 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应不少于 2 根,其设置间 距应分别为 12m 、 18m 、 25m 。( GB50057-94 之 3.2.4 条 3.3.4 条 3.4.7 条) 5、 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设立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 冲击

27、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每根引下线的 冲击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 ( GB50057-94 之 3.2.4 条 3.3.4 条 3.4.2 条) 6、避雷针接闪器长度为 1-2 米时,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 16 毫米;钢管直径不应小于 25 毫米。 ( GB50057-94 之 4.1.1 条) 7、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避雷带(网)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 8 毫米;用扁钢制作时截面积不应小于 48 平方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 4 毫米。( GB50057-94 之 4.1.2 条) 8、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 2.5 米,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

28、距离宜为 5 米。 ( GB50057-94 之 4.3.2 条) 9、加油站、液化气站金属储油(汽)罐壁厚 4 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网)。壁厚 4 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网),但应接地,在年平均雷暴日 40 天的地区仍应装设避雷针(网)。 ( P349 GB50074-2002 之 14.2.3 条 14.2.12 条) 10、若从空间位置来分类,可将闪电分成 云内闪电;云际闪电;云地闪电 。 (雷电原理 P137) 11、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 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 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 GB50057-94 之 2.0.1 条) 12、北京人民大会堂其建筑应划为 二 类防雷建筑物。 ( GB50057-94 之 2.0.3条) 1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 m。 ( GB50057-94 之 3.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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