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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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 2 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 23 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

2、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

3、,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

4、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先占取得: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2)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3)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

5、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限制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的物权。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7、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8、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质押,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动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动产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

9、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相抵:过错相抵又称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

10、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意)或者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

11、的数人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人或者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

12、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共同过错:所谓共同过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混合过错:混合过错又称“过

13、失竞合” ,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二、问答题1、物权的特征及其效力答:特征: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

14、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人特定权利人,对物物权内容不相容时对抗。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对外物权优先债权,对内物权有先后。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第五,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 )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

15、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第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的优先权: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第二,物权请求权。就狭义而言,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

16、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又叫追索权,即无论物权客体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随该客体之所在,主张物权的效力。物权追及权的阻止:善意取得。2、物权法的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1、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法定:法律设定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法律规定物权内容,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3.公示、公信原则A.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17、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一是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式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公示首先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还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B.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指

18、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5.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确定性原则物权特定原则是指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区分。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并行使的原则。3、物权的类型一、民法学上的分类1、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完全物权是“限制物权”的对称,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限制物权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 (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

19、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3、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4、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无期物权又称无期限物权,有期物权的对称,是指没有期限限制、永久存续的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存续期间受期限限制的物权。5、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二、民法上

20、的分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4、善意取得的适用(成立)条件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

21、下列条件:1.须让与人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效力待定的行为。2.以合理价格转让;所谓支付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即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3.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对于动产,受让人善意的判断考虑如下:a.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b.考虑转让的价格;c.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d.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4.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完成公示是善

22、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已登记,已交付。5、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答:1.劳动生产、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得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2.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a.标的须为无主物;b.标的须为动产;c.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3.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

23、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a.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b.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c.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4.善意取得。

24、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适用条件:a.须让与人无处分权;b.以合理价格转让;c.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d.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5.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B、保管义务;C、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返还请求权;B、要求失主履行悬赏义务请求权;6.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

25、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 114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国有化和没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6、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一)所有权的内在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限制1、界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所有权的私法限制1、权利滥用制度的限制;2、自卫行为制度的限制;3、他物权的限制;(三)所有权的公法限制1、环境保护法的限制;2、征收制度的限制;3、征用

26、制度的限制;7、物权变动的原因、模式及其公示方法物权变动原因:1、法律行为:合意;单方意思表示(物权的抛弃) ;2、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1)依公共权利发生的物权变动;(2)依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5)因时效取得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合意=物权变动;2、形式主义:a.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b.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c.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3、我国法的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

27、意思主义为例外;物权变动公示方法:1、占有(交付)现实交付(实际交付):物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观念上的交付: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交付的方式:a.简易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2、登记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种类:a.初始登记;b.更正登记;c.异议登记;d.预告登记;8、占有的种类及其保护占有的种类: 1.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本权)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2.以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

28、,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划分无权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3.以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5.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可分为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 (划分善意占有)6.以无权占有是否具有瑕疵为标准,可分为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划分无权占有)占有的保护: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救济

29、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 245 条第 1 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法第 245 条第 2 款) 。9、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内效力,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义务体现为对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不得请

30、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共同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潜在份额。共同关系终止,共同共有方消灭。(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外效力,是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一种连带权利义务关系。10、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物权法第九十六条)(2)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 (3)共有物的管理

31、:(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对第三人的权利:对第三人就共有物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2)对于第三人的债务:物权法第 102 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11、共同共有与分别共有的区别1、有无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无/有2、于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请求分割共有物:

32、否/可3、法律适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优先适用依其共同关系所规定的法律或者契约/一般规定1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构成)1.专有权所谓专有权,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2.共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3.管理权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

33、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出让取得:协议,拍卖,招标,挂牌;2、转让取得:转让(狭义) 、互换、出资、赠予等形式;3、行政划拨取得:公益目的性、无偿性(土地出让金) 、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4、租赁取得;(限制客体、书面合同、不得逾限期) 5、其他方式:抵押、房地相随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建设用地使

34、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3、如果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14、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

35、迁的,均可提出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2)享有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 (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依法使用宅基地(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1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其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

36、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a.占有、使用、收益权;b.自主经营权;c.依法流转权;d.获得补偿的权利;(物权法第 132 条)e.

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的义务a.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b.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特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a.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b.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c.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d.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e.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4.发包人的主要义务a.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b.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16、地役权

38、的取得、内容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使用供役地的权利;b.得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c.得行使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d.地役权的有限处分权;e.维护有关设置的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a.使用场所与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b.对价请求权;c. 使用地役权人的设施;d. 容忍与不作为义务;e.分担有关设置维护费用的义务;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1、法律性质:独立权利/非独立权利2、产生原因:约定/法定3、成立条件:不相邻/相邻4、是否有偿:是/否5、救济权利:请求之诉/妨害之诉17、担保物权的特征及其种类特征:a.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b.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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