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民委(宗教局)行政监管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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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监管清单监管过程及措施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事前 事中 事后 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1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公司(含分公司)登记行政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6 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2、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

4、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

5、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5.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6.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

6、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7.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8.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1.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罚款、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市公安局:依法对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73市级监管 2 序号

7、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2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行政审批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2.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

8、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9、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非公司法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对非公司法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

10、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市公安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73市级监管3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企业集团登记行政审批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

1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

12、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企业集团1.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2.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3.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4.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6.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公司对企业集团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对企业集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向社会及其

13、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罚款、撤销企业集团登记、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73市级监管 5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4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4、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6 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

15、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6、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

17、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5.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6.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

18、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7.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8.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市公安局:依法对责任人给予治安

19、管理处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73市级监管 6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7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5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1.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20、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

21、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 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2.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

22、记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 有限合伙”字样的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73市级监管 8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

23、事前 事中 事后6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对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24、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5、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

26、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发现有违反监管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消保科市公安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12315市级监管7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对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

27、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附表 2 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者。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发现有违反监管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

28、价机构披露信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市工商局消保科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12315市级监管 9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8B 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29、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

30、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 、“ 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 、“ 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 处理品”、“残次品”、“等外

31、品” 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

32、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

33、仓价”、“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 、“ 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 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10.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11.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12

34、.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1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14.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15.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16.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专项检查、按照抽检计划抽查对发现有违反监管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更换或者退货,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

35、局消保科市公安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12315市级监管 10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理的规定。 11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9A 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等),采取强审批、严监管、重处罚的监管模式对违反农产品质

36、量安全管理规定市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

37、、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

38、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

39、(三)项规定,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4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5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1.农产品批发市场、商

41、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2.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的。3.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4.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有违反监管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向社会及其他信用评价机构披露信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查机制0562-2201182市级监管 12 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 事中 事后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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