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29 项)第一项: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水利系统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
2、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协助和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行
3、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的调阅和现场检查等工作,如实向上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整改措施,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县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督检查处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
4、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
5、罚代替的;(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
6、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对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县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
7、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本辖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取水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
8、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7符合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取水户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
9、取水户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
10、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第三项: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县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所有设置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本辖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
11、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排污水质和对排污口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本辖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四、监督检查措施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
12、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项: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的对象本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