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刘俊海 引言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样均为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公司在开展营利活动的同时,在一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必须承认公司具有区别于股东利益的企业自体利益,承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这必将对股东利益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股东虽是股份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但并非公司的唯一
2、权利主体和利害关系人;股份公司亦不止于众股东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佩带的脸谱。现代股份公司除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和劳动者发生利益关系外,尚与消费者、当地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 or non-shareholder constituencies)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股份公司遂变成了多元化利益聚集的焦点,并成了多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但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了一些公司惟利是图、尔虞我诈,将商法规定与商业伦理抛诸脑后,不惜损害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利益的正当利益,引起了各国社会公众的深切关注。因此,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
3、ponsibility,Untenehmerische Sozialverantwortung od Sozialverantwortung der Unternehmung)和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思潮风靡全球,也绝非空穴来风。1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唯一存在目的,还应最大限度考虑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正确处理公司社会性与营利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推动公司法不断变革的动力,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智慧和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尺。股东
4、与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既相互对立,又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公司一旦因经营不善而关门解散,受损的不仅仅是股东,还有劳动者和债权人在内的一大批利益主体。股东与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制约和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关怀,恰恰是保护股东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1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详细论述,参见拙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 1 版。2的法律前提。2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
5、临的一个挑战。到底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公司法确认的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其相当的合理性,那么应当如何去设计富有实效的制度安排,若此等等,都急需从理论上得到回答。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观念牢牢扎根于人们对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的认识。过去,我国政府在社会中扮演主角,甚至达到了政府就是社会,社会即是政府的地步。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必将日趋活跃。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公司制度的巨大推力已经并正在释放出来。外商投资公司纷纷到我国安家落户,乡镇公司异军突起,不少国有企业在“抓大放小”的政策指导下
6、正逐步向公司制并轨,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也风起云涌。虽然我国的公司在全球公司200强中榜上无名,但可预言,我国的公司在资本规模、雇工规模、世界市场份额占有量、赢利水平、纳税水平诸方面都将在下个世纪迈上一个新台阶。社会的经济力量将进一步向少数大公司集中,公司的存在和经营不仅将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将进一步影响到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中的核心,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完全符合“三个有利”的原则,因为公司能够吸纳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并将其融于一炉,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能够鼓励人们的创业与冒险精神,能够帮助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人生价值,能够向政府纳税,还具有促进社
7、会整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从总体上看,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和公司利害关系人都能在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公司效率上找到共同语言。但公司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一些公司只顾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在公司经营中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疯狂地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残酷地污染空气和水源,都是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经营哲学在实践中的必然反映。这种消极现象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社会责任松懈。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止恶有余、扬善不足的弱点,适当纠正过分强调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
8、的传统公司法理念,谋求一套适当的因应理论和制度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迫在眉睫。2德国注重劳动者参加企业经营。早在 1951 年 5 月 21 日和 1956 年 8 月 7 日的法律中就规定采矿、钢铁制造公司中的监事会成员应包括劳动者和股东对半。1976 年的共同决定法更要求劳动者在 2000 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应由劳动者与股东同数组成。1983 年欧共体的第 5 号公司法指令修正草案和 1989 年欧共体的劳动者参加指令亦揭明此宗。但这些立法仍未否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构的地位。3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职业道德、防范金融风险、
9、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发扬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提出先进、可行的立法建议和法理解释,是公司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一部分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一般说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对于中国企业界与学术界来说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在作者自 1996 年研究考试研究这个题目之前,在中国还没有严肃的学术著作探讨这个问题。但是,一些中国公司开始宣称自己时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居民。那么,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作为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
10、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负责。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纯粹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社会责任,牺牲营利的社会责任与促进营利的社会责任,相关的社会责任与不相关的社会责任。相关的社会责任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偏离营利最大化的目标,另一类是以限制经营行为为基础的社会责任。与相关的社会责任不同,不相关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超出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纯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社会问题、增进那些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集团的福利而实施的行为。如慈善捐款、政治捐
11、献、捐款资助企业所在地的教育和艺术。一般说来,不相关的社会责任的特点在于,公司预料到要牺牲营利,具有纯粹的利他主义色彩。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权紧密相联。二者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公司应当以建设一个更讲究伦理、更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世界为己任,而不应当为制造一个自私、邪恶、越轨、欺诈、撒谎、暴力与仇恨的世界而推波助澜。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以推动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的进步,应当摆上 21 世纪人权界与商界的议事日程。当然,把公司社会责任与作为人权的社会权联系在一起,对于人权界与商界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现象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有企业
12、承担了“企业办社会”的职责。所4谓“企业办社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的,意指企业承担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由企业承担或企业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的职能、办幼儿园的职能、办医院的职能、办澡塘和理发室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能。企业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企业办社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有所削弱,但仍未彻底消灭。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而后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2)前者的受益者非常
13、广泛,既包括公司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公司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而后者的受益者仅限于本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的职工;(3)前者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而后者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保障。(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加重企业负担现象乱摊派、乱收费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者有之;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者有之;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和办公楼者有之;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费者有之;借举
14、办文体娱乐活动、发行报刊、拍摄电影电视为名或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者有之;若此等等,不一而足。早在 1982 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 年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中办发号)。国务院于 1986 年 4月 23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于 1988 年发布了禁止向企业摊派条例。但收效甚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被迫在
15、 1998 年春节前夕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在春节前坚决取消属于“切一刀”范围的各种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把中发()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我国当前的企业负担沉重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要真正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对症下药、下大气力解决企业负担沉重的问题。其中的重要措施应当包括,阉割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不应有的关卡企业的行政权力;斩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主管人员任免方面的不规范纽带;理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甄别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关系,5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即使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或人民
16、,政府部门也无权向企业乱揩油。因为政府部门只是国家或人民的代理人,无权染指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无权厚颜无耻地侵害企业的财产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公司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对身边的社会弱者和社会利益麻木不仁、幸灾乐祸,更不意味着可以纵容公司为所欲为、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与邻为壑。加重企业负担的主体和受益者往往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各等衙门。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公众和公司自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受益者也往往是那些不掌握公权力的社会弱者,如劳动者、消费者、当地居民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可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混水摸
17、鱼、加重企业负担。(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许多公司开始越来越多地增强市场意识和营利意识。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公司制度的巨大推力已经并正在释放出来。民营公司异军突起,不少国有企业在“抓大放小”的政策指导下正逐步向公司制并轨,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也风起云涌。在营利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公司惟利是图,利欲熏心,不惜以牺牲道德与社会正义为代价而营利。他们残酷地污染环境,疯狂地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工厂爆炸与企业伤亡事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公司社会责任感的淡漠还造成了公司违法、公司犯罪、随意大量裁员、恶意地关闭公司的某一工厂。这种消极
18、现象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松懈。与公司社会责任懈怠的现象相对比,不少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增强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例如,本研究报告中即将提及的容事达提出的“和商”理念和公平竞争宣言,北京三露公司对残疾员工高度负责的案例,本溪钢铁公司注重集体协议的典范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的健康制度,都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运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其 2002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6 章用 6 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第 81 条要求上市公司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 82 条要求上
19、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第 83 条要求上市公司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 84 条要求上市公司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第85 条敦促上市公司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第86 条要求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关注所6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少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也专设“利
20、益相关者”一节,宣称“本公司将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修改其公司章程,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公司社会责任松懈的主要理念在于如下几个方面:营利最大化是公司至高无上的目的;公司营利最大化必然会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财富的增长;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市场是竞争性的,是完美的,因此完全可以信赖。就制度安排而言,在法律范围内追逐营利最大化目标被视为传统公司法中的行动指南。不计较公司营利的公司财产支出,要么为法律所禁止,要么受到股东以“越权法理”为根据的挑
21、战。3 除了公司法,传统的私法与公法框架基本上是为个人,充其量是为高度抽象的人格而设计的,而没有考虑到公司与自然人的实质区别。尽管立法者与法官在承认与接受公司社会责任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但这方面的困难依然不少。第二部分 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确认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一)经济力量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司能够吸纳资本、劳动力、经营者和其他生产要素并将其融于一炉,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能够鼓励人们的创业与冒险精神,能够帮助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人生价值,能够向政府纳税,还具有促进社会整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社区和政府都难以逃避公司力量的深远影响。
22、公司的经济力量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经济、政治与社会领域。从商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美国两位研究员安德森和卡瓦那发表的 10 项伟大的研究结论表明,在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 个是公司,国家只占 49 个。其中,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通用公司强于丹麦。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经济力量的集中进一步加深了从公司扩张活动中受益的人群与非受益者之间的不平等。4其实,具体到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些大公司,虽然他们在全球公司二百强3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court holding in Dodge v. Ford Moto
23、r Co. and its subsequent development, see James J. Hanks, “Playing With Fire: Non-shareholder Constituency Statutes in the 1990s”, 21 Stetson Law Review 97 (1991).4 Sarah Anderson Berle, “For Whom Corporate Managers Are Trustees: A Note”, 45 Harvard Law Review, 1365,1367-68(1932). 6 Adolph Berle, “T
24、he 20th Century Capitalist Revolution”, 169, New York: Harcourt Brace(1954). 7 About the case law and statutes regard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U. S. A, see James J. Hanks, “Playing With Fire: Non-shareholder Constituency Statutes in the 1990s”, 21 Stetson Law Review 97 (1991). 8 Friedma
25、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in T.Beauchamp and N.Bowie, 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Englewood Cliffs,NJ,1988). 9 Also see, James J. Hanks, “Playing With Fire: Non-shareholder Constituency Statutes in the 1990s”, 21 Stetson Law Review 97 (1991). 10在市场上,每个公司都
26、要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笔者以为,决定竞争对手之间胜负的关键因素有二:一是竞争规则或曰游戏规则是否公正、且为各方竞争对手所接受;二是竞争对手本身的实力(如体力、智慧、财力物力等)强弱。只要我们革除旧有的游戏规则,早日制定出一套公正、可行的游戏规则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就可以避免消极的经营效果。而且,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容易赢得口碑,赢得消费者和用户的青睐,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公司利润增加了,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就会对该公司的证券投资趋之若鹜,经营者供应市场上的各类经营管理精英也会聚集于该公司的麾下,普通劳动力市场上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也会把该公司视为充分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最佳舞台。如此以来,对社会负责
27、的公司还愁没有竞争力?(二)经营者就社会问题所作决策的能力与权限的缺乏也许有人会说,经营者是企业管理方面的专才,但未必就能够决定如何为了增进社会利益而运用各种经济资源;经营者也没有被选举对公司财富从讲政治的角度进行配置。因此,经营者缺乏就公司社会责任作出决策的能力与权限。10航行在波涛汹涌、礁石林立的市场经济海洋之中的公司之船,需要一流的舵手,那就是合格、干练的董事和经理。董事和经理只要树立了较强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将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利益分解为与本公司有关的明确目标、并把其转化为公司的具体行为。此外,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足以能够为董事和经理提供法律上的权限。传统的公法与
28、私法两分法确实无法就经营者是否具备就社会政策进行决策的权限提供明确的指南。如果引入崭新而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法理念和框架,建立起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共同存在、彼此补充、相互协调的三元立法体系,就不必苛求董事和经理要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就必须拥有公法上的权限。公司决策对社会负责属于社会法与公司法的范畴,与公法关系不大。(三)对非股东集团的传统保护方式是否充分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非股东集团的传统保护方式是充分的,不必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正如美国法学教授汉克斯所说的:“雇员的经济利益受到最低工资、安全、健康和工厂关闭法的保护,并在很多情况下受到集体谈判协议的保护。债权人受到欺诈让渡、优先权、大宗标的转让立法以及合同法的保护。而且,非股东集团在政治上能较好地组织起来,并影响立法进程。没有必要在他们的法10 Also see, James J. Hanks, “Playing With Fire: Non-shareholder Constituency Statutes in the 1990s”, 21 Stetson Law Review 97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