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團法人制度簡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4/08/09審計部法人的概念n 法人:相對於自然人的觀念,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的團體。包括:公法人及私法人。n 公法人:並非於民法中規定,而是由行政法處理,目前中華民國、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及陸續增加的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地位。n 私法人: 財團法人:以財產集合為中心的擬制權利義務主體。 社團法人:以社員集合為中心的擬制權利義務主體。n 非法人團體:並非民法上擬制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承認其法人格,但仍可能作為交易的相對人(例如:未依法設立的基金會、社團、同學會或合夥組織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n 設立: 財團法人以捐助的方式為之,為單獨行為
2、 社團法人則以成立社團的意思表示合致,為共同行為n 社員與捐助人與法人: 法人的財產與社員或捐助人之個人財產分離,彼此互相獨立 社團法人的財產,以社員對於社團之社員權的方式延伸,仍為社員總財產的一部分 財團法人的財產則與捐助人完全脫離,並非捐助人財產的延伸捐助行為n 設立財團者,需有捐助行為。捐助行為者,因特定與繼續之目的,不求報償而處置其財產,因之設定財團,蓋一方法律行為也,財團不因捐助行為,即無由成立。n 單獨行為、處分行為n 捐助章程或遺囑n 捐助財產須確定捐助人與財團法人n 捐助人不等於董事,捐助財產亦非捐助人之個人財產n 董事的產生,須依捐助章程規定為之 通常第一屆的董事,多由捐助人
3、指定,其任期屆滿後,則由該屆董事依助捐助章程規定重新改選董事n 捐助人除依捐助章程規定外,不得任意介入財團法人之運作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續 )n 自律與他律 社團法人(一般公司、獅子會等) 以股東會或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故其重要事項皆由股東會或會員大會處理,此即一般稱之為自律法人 財團法人性質上並無股東會、會員大會(因其非以會員集合為中心,捐助人並非會員),當財團法人之最高指導原則即捐助章程無法解決問題時,即須有其他外部力量協助,即民法第六十二條以下所提及之法院財團法人之分類n 管制法律:所有的財團法人,皆須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登記,但其管制之法律則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所有的財團法人除其
4、他法律規定有衝突者外,皆可依民法規定進行管制 事業目的特別法:私立學校法、醫療法 等,主要是從事事業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 特別設置條例:主要是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捐助,須有法源依據,且須特別管制者民法架構下的財團法人管制n 財團法人的設立是主管機關為主,法院為輔 財團法人的設立採許可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登記( 59)n 財團法人設立後的管制,則以法院為主,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為輔(6264; 65)n 目前法院實務極少實質處理財團法人的事務,幾乎都依賴主管機關的管制,只是做形式的登記,與民法的規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n 撤銷許可 財團法人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許可條件,若其事後違反許可條件時,則可依民法第 34條規定,撤銷其許可 視為違反設立許可之合法性?n 業務監督 檢查財產狀況 檢查有無違反許可條件 檢查有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n 變更目的及必要組織法院的監督權限n 登記審查權n 依主管機關請求解除董事、監察人n 解散財團法人n 補充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n 變更財團法人組織n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n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