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会区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2.2 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2.3 专家组2.4 指定联络人员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3 运行机制3.1 预警信息3.2 应急处置3.3 后期处置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保障 2 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医疗卫生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安全防护保障4.7 通信保障4.8 水域规划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名词术语7 附件7.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级)7.
2、2 重大海上险情(级)7.3 较大海上险情(级)7.4 一般海上险情(级)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新会区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包含内河水域,下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新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
3、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新会区海上搜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新会水域)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海上险情,可能威胁、影响本辖区或由上级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4 1.4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4、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
5、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海上险情,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2 组织体系 5 区人民政府主管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导。2.1 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组长:区分管领导。常务副组长:新会海事处处长。副组长:区委区府办公室联系海事工作的领导,区武装部有关负责人,新会海
6、事处分管副处长。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台湾事务局、区外侨局、区安全监管局、新会公安分局、新会公安边防大队、区海洋渔业局、区武装部、新会海关、新会海事处、新会航标与测绘所、区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和知识技能。(2)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
7、织恢复受 6 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3)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优待抚恤工作。(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客货的紧急运输。(6)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7)区台湾事务局: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台籍人员等有关衔接联络工作。(8)区外侨局:负责海上险情应急
8、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9)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10)新会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 7 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11)新会公安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并协助进行现场警戒。(12)区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渔船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
9、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13)区武装部: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14)新会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15)新会海事处:负责向区政府报告海上险情,根据上级的部署和需要转发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16)新会航标与测绘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
10、应急行动,清除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17)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搜救 8 中心的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2.2 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会海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会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新会海事处分管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在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市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2.3 专家组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成立新会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
11、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4 指定联络人员为了确保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指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1)及时向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2)负责与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日常沟通联络。(3)指定人员要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新会前,其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9 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
12、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区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1)新会海事处属下巡逻船;(2)新会航标与测绘所属下船舶;(3)区海洋与渔业局属下船舶;(4)区水务局属下船舶;(5)驻新会海军、海关、边防支队船舶;(6)各镇(街)民兵快艇;(7)区绿结、碧海、晋业公司属下围油清污船舶;(8)双水、玉洲、中新、银湖等拆船厂拖轮;(9)本区其它各船舶公司的船舶;(10)驻新会广州救捞局工程船。在我区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作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和海上设施,要在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
13、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0 (1)服从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4)参加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组织的应急演习。 3 运行机制3.1 预警信息3.1.1 信息来源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可能造成海上险情发生的其它信息等。3.1.2 预警信息发布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热带气旋、寒潮大风、海啸等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通报。3.1.3 预警预防行动(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区海上搜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