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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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验室安全条例1.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2. 严禁在烘箱内烘烤易燃物。3. 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远离火源、远离强光的照射,并防止相互碰撞,要严格的按其保管、使用规定予以妥善保存。4. 实验人员在做实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在实验未作完时,尤其在同时用水、电的情况下,若有要事需离开实验室,必须中止实验。5.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下班离开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水电开关,若有应该关而未关的开关,应及时关上,以防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6. 实验室内不允许其它闲人随意进出。7. 实验室内工作人员若因工作或其它事情需中途离开实验室时,若室内无人,应及时锁门,防止物品

2、被盗。进入屏障系统动物实验室须知1.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动物中心屏障系统动物实验室是经湖北省科技厅、省动管会验收合格达标的动物实验室。欢迎校内外科研人员来我中心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2. 进入动物实验室前,请认真阅读实验设施质量管理手册 。3. 进入动物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 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动物实验室。不得将不明来源的动物带入动物实验室。5. 尊重爱护动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6. 认真填写入、出室登记。人员进出屏障系统实验室流程外界 换拖鞋 换回拖鞋清洗消毒间 清洗消毒间脱拖鞋 换回自己的衣服一更衣室 一更衣室脱衣服、 袜子等 脱掉口罩、帽子、手套二更衣

3、室 缓冲间污物走廊穿隔离衣、戴口罩、手套 工作结束清洁走廊 实验室进出屏障环境实验室流程注意事项1、 进入屏障系统前应作好工作服、拖鞋、口罩、手套及其它实验器材的消毒准备工作。2、 随时随地随手关门,保证房间内的大气压力,防止空气倒流。3、 时刻牢记无菌操作要求,讲究公用卫生,保持房间整洁有序,维护生产与实验环境。4、 工作服、拖鞋等为控制区内所配用、必用、专用,禁止在专用区外使用。5、 爱惜所有公用实验器材及用品,用完之后放回原处。6、 密切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维护实验环境条件。动物福利与生物安全制度1、 保证动物饲料供应,每天投喂两次,并提供清洁饮水,早晚各一次。2、 尽量创造好的环境

4、条件,注意防寒保暖措施的落实。3、 将实验动物福利政策告知教师和学生,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对实验返回的动物要及时清理伤口,进行必要的护理和治疗措施。4、 不轻易让人进入生产间,避免动物受到惊吓和精神打击。5、 尽量保持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6、 尽量减少护体动物使用数量,控制实验计划和对动物的伤害程度。7、 建议教师对有些试验用生物学材料替代活体动物,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8、 实验过程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减少动物实验过程中的痛苦。9、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动物中心。10、对于外来参观人员,经中心负责人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入。11、 动手操作前均要洗手,必要时要进行消毒。12、

5、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品及储存食物。13、 定期对实验动物中心全部环境进行消毒处理。14、 所有废弃物在运出动物中心之前必须进行消毒和灭活。15、 动物中心各楼层使用物品要单独存放,防止混用。16、 对死亡的实验动物要深埋处理。17、 全体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05 年 7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

6、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

7、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应当采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

8、可的种源单位。鼓励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除特殊实验要求外,不得在实验动物饲料中,添加可能影响实验效果的药品和其他物料。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各项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和统计报告。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

9、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级别、规格、数量,质量检测情况,供应单位、日期,许可证号,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三条 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等级要求的运输工具和笼器具,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应 用第十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第十六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及饲料、

10、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第十八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第十九条 应用从国外引进的实验动物以及将引进的实验动物转作种用动物时,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严格管理。第四章 质量检测与防疫第二十条 依法获得认证并经

11、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出具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 因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而需要捕捉野生动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办捕猎证,并进行隔离检疫。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五章

12、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严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第二十五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伦理问题和物种安全的实验动物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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