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核电站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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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止核电厂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目 录前言 一、防止核泄漏事故 二、防止反应性事故三、防止 LOCA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失水(以下简称 LOCA)事故四、防止 SG 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 SG)传热管破裂事故五、防止最终热阱丧失事故六、防止主蒸汽、主给水管道破裂事故七、防止主系统异物事故八、防止燃料跌落事故九、防止超剂量事故十、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十一、防止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十二、防止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意外事故十三、防止重水大量泄漏事故事故十四、十四、 防止火灾事故防止火灾事故十五、防止台风/暴雨袭击造成的水淹、垮坝、厂房坍塌等事故十六、防止汽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十七、防

2、止汽轮机大轴弯曲和轴瓦烧损事故十八、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十九、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二十、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二十一、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二十二、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二十三、防止接地网事故二十四、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二十五、预防恐怖活动的措施3前 言核电站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确保核电站安全发电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运行核电站的安全管理,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站的特点,特制订制定“防止核电站二十五项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核电站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

3、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以防止核电站重大事故的发生。4一、防止核泄漏事故核泄漏事件是指核电站内放射性物质失控排放到环境中去的运行事件。运行核电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核电站技术规格书等的相关要求,防止核泄漏事故的发生,重点要求如下:1.1 核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总则1.1.1 核电站运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4、的水平;1.1.2 核电站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并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1.1.3 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及其相关导则编制核电站运行质量保证大纲 ,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从事核安全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各自工作的质量;1.1.4 核电站运行必须严格遵守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执行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6)的要求;1.1.5 应建立正常、异常和事故处理运行规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执行规定的操作;1.1.6

5、必须按照批准大纲的要求对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定期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并根据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等活动及国内外同行交流的经验对规定的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1.1.7 必须制定保持反应堆堆芯管理、核燃料性能、核燃料和堆芯部件操作等的管理程序,并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1.1.8 必须建立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程序及其“修改”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上述修改不会影响到国家核安全局的安全要求;1.1.9 应严格遵守核电站技术规格书中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监督要求;保证核电站设计的纵深防御三道屏障不会遭到破坏;1.1.10 应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6、 (HAF103/01)的要求,编5制核电站换料检修和事故停堆管理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换料检修期间的运行安全和事故停堆的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落实1.1.11 应加强对核电站放射性排出流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证放射性排出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能够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1.1.12 应加强核电站保卫工作,保证核电站实体保护系统的设计功能,保证核电站出入人员和货物的有效控制,使核电站设计的技防和人防有机结合,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遭到破坏和非法转移;1.1.13 应建立和保持所有与放射性相关的活动的完整质量记录体系,确保工作质量符合工作开展前制订的质量标准; 1.1.14 所有从事放射

7、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程序的要求,在保证完成必要的会导致辐射照射的活动的同时,使工作人员所受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1.1.15 应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不断进行技能培训(初次培训和再培训) ,保证其有熟练和充分的技能来完成自己的工作;1.1.16 应在运行核电站中不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使所有在核电站内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其他方面工作的关系,在质疑、谨慎的工作态度下,按照核电站管理制度和程序完成自身的工作,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生命线;1.1.17 应建立健全核电站经验反馈体系,保证内部出现的各类事件能够得到报告、分析和纠正。同时收集国内外同类设备发现

8、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关纠正行动,评价电站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保证同行运行经验能够得到评价和借鉴;1.1.18 应促进核电站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评审活动的展开,保证核电站能够定期进行核电站运行安全的自我审评和外部同行评审或专家评审工作,使核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持续改进;1.2 防止核泄漏事故发生的预防要点1.2.1 应保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系统、设备、构筑物以及放射性监控系统等的运行可靠性,保证其能正确执行设计功能;1.2.2 应编制核电站堆芯和核燃料管理、放射性废物运输、处理与贮存管理、放射性排出流管理等管理制度与实施程序,保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能够得到合理、完整的工作

9、程序来指导他们的工作;1.2.3 放射性工艺系统、设备、构筑物等的相关操作中出现任何在管理程序和6操作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暂停工作,待明确后才能继续进行;1.2.4 应编制核电站预防性维修大纲 ,保证所有放射性相关的系统、设备、构筑物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性检查和维修;1.2.5 应编制核电站在役检查大纲 ,对所有核承压设备(容器、管道、热交换器、稳压器、泵、阀门等及其支承件)进行定期检查,跟踪其缺陷产生和发展的趋势,并在缺陷扩展到超过规定限值前进行有效的处理,防止设备失效破损造成的放射性物质失控泄漏;1.2.6 应对放射性相关的系统、设备、构筑物等进行定期巡检、试验等,保证系统、

10、设备和构筑物等能够争取执行其设计功能,同时保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理;1.2.7 任何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监测、报警、控制、保护定值,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运行方式或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内设备或部件功能、材料等都必须事前办理电厂审批程序,与核安全相关的修改,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1.2.8 保证核电站设计的三道安全屏障的完整性;1.2.8.1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因压力、温度等的瞬变影响反应堆压力容器的性能;1.2.8.2 应按照电站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进行密封性试验,对安全壳厂房进行密封性和强度性试验,以验证这两道安全屏障的完整

11、性;1.2.8.3 应按照核燃料管理要求,在换料检修期间对燃料组件进行检查,保证反应堆内使用的核燃料组件符合使用标准;1.2.8.4 应严格按批准的装换料方案和程序进行装料和堆芯核查,防止装错料事件的发生;1.2.8.5 反应堆运行期间,应严格监督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剂量水平的变化,保证其不会超过电站技术规格书的限值要求;1.2.8.6 正常运行期间,应对放射性监测系统的相关参数、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正常泄漏量、反应堆厂房内的温度、湿度、地坑水位和负压等参数的变化进行监督,保证用以证明三道屏障完整性的参数等都在正常范围内;1.2.9 应对放射性工艺系统制订设备“开口” (解体设备或打开密封盖板)管

12、理程序,保证解体设备或打开密封盖板过程中不会导致放射性物质失控泄漏,同时要保证在“开口”没有恢复前,其隔离边界不应擅自改变,防止放射性物质7通过开口处失控泄漏;1.2.10 应对所有放射性排出流进行监测,并对放射性排出流系统及其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标定和试验,防止设备或控制系统失效引起的放射性物质失控排放;1.2.11 应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处置处理、和贮存的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设备及其监测、控制系统和厂房及其厂房环境保障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标定、试验;,保证能够执行设计功能;1.2.12 应对核燃料运输、处理和贮存的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标定、试验,保证能够执行设计功

13、能; 1.2.13 放射性系统、设备、构筑物等的相关工作应按核电站程序规定进行正确记录,这些记录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妥善保存。贮存与移动设备及其监测和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标定和试验,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设计功能;1.9 正常运行期间,应严格按照有效的规程对含放射性物质的系统、厂房进行检查、检修、试验、使用和运行操作,并按规定进行准确记录;1.11 应监视工艺系统、厂房等的放射性监测系统的参数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12 应监视反应堆厂房内的温度、湿度、地坑水位等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13 应监视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泄漏流量变化和剂量水平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当监测到可能发生燃料破损

14、时,应遵守电站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如果数值没有超过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则在停堆换料过程中应对所有卸出堆芯的燃料组件进行逐一检查;1.14 应对燃料移动编制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程序,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操作前进行培训;二、防止火灾事故二、防止火灾事故为保障核电站运行期间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参照国家核8安全导则核电厂防火 (HAD102/11)的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2.1 总体要求2.1.1 应参照国家按核安全导则核电厂防火 (HAD102/11)的有关规定编制电站消防大纲和消防实施程序;2.1.2 应在保障核电站消防设施执行其设计功能的同时,保障核电站厂区的消防人员具有良好的

15、组织、训练和装备,建立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组织,并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能够使用便携式灭火器和消防栓等,确保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纵深防御策略。2.1.3 核电站消防部门必须配备在使用灭火设备和灭火方法方面以及在核电站安全方面都有经验并经良好训练的人员,以确保在指挥灭火操作时能兼顾到保持核电站的安全;2.1.4 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别是使用明火、钎焊、焊接和火焰切割等作业,在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只有在有适当的放防火措施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这些作业。2.1.5 消防水系统不得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的管系相连接。除非这些系统的水可作消防供水的备用水或提供环节缓解事故工况的安全功能;2.

16、1.6 蔼应对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进行定期在役检查、试验、标定和检修,对防火屏障、门、封堵构造等要进行定期检查;2.1.7 应定期检查核电站厂区范围内的消防通道,保证其畅通。因工作必须破坏或隔离某些消防通道前,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开工前制订临时消防通道,并在作业区域周围做好醒目、清晰的临时消防通道标识;2.1.8 应对在消防方面有通风要求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进行定期9检查、试验,保证其执行设计功能;2.1.9 只要火灾探测系统报警,必须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确认为误报警,应立即对火灾探测系统进行复归;2.1.10 因消防系统局部检修、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暂时隔离部分消防系统

17、时,应对隔离消防系统区域增设临时消防措施,并严格管理该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负责防火的部门必须对这些动火作业持续进行监护;2.1.11 在有可燃物料的场所进行焊接、火焰切割、钎焊等产生热量或火花的操作时,必须移走或覆盖这些物料,或采取其他防点燃的措施,负责防火的部门必须对这些活动持续进行监护,并在该区域内适当地配备便携式灭火器;2.1.12 应重点保障贮存有大量可燃性物料的固定设备(如柴油机油箱、汽机润滑油、大型油浸式变压器、大型油冷却/润滑泵等)区域内消防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制订火灾预防措施,并能及时地探测到固定装置内易燃和可燃物料的泄漏;2.1.13 应对贮存氢气或可能产生氢气的设备及

18、其区域内设置氢气探测装置,保证使氢的体积浓度保持低于 2%;2.1.14 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可燃物料在厂区内的运输;2.1.15 应在主控制室、应急控制室以及必须在就地进行配合操作才能将反应堆降至冷停堆的操作区域等重点控制区域设置配备防火服装和防毒面具。2.1.16 应定期对核电站厂区内的避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修或更换;2.1.17 应对电气设备及其连接部位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电气系统故障引起的事故。2.2 安全重要物项的消防管理要求102.2.1 安全重要物项(其功能失常或故障会引起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物项)的修改、扩建等工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19、;2.2.2 在内含(或临近)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必须控制可燃物料的现场使用和贮存,记录其数量,并且尽实际可能使之保持最少数量。不应将运行并不急需的可燃物料贮存在靠近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2.2.3 应对所有内含安全系统的场所及对这些场所构成重大火灾危险的其他区域都必须进行假想火灾后果的分析,依据分析结果制订火灾预防措施;2.2.4 必须对运行核电站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以确保可燃物料和点燃源不会被带入有安全重要物项但无充分预防措施的场所或其邻近场所。对不再需要的可燃物料的清理工作也必须予以管理;2.2.5 应对反应堆厂房氢气探测系统、消氢系统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标定和检修,保证能执行其设计功能;2.2.6 在反应堆厂房进行装卸料期间,或者反应堆顶盖吊开后但堆芯内仍然存有核燃料期间,必须在保证消防功能的同时,保障消防系统水源不会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造成意外稀释。2.3 电缆防火2.3.1 在核岛主、辅厂房、常规岛厂房等与安全运行相关的厂房内敷设新电缆时,应选择阻燃电缆,并对新敷设的电缆发生火灾的概率进行分析。2.3.2 应限制电缆绝缘层内可燃物料的总含量,降低电缆绝缘层的相对可燃性;2.3.3 电缆敷设经过的穿墙孔洞必须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并将无机阻燃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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