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台州市地税部门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包
2、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2(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由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按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包括: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5、纳税人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1、原有的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收购企业及其股东。(三)需要注销清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4、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一节 清算期间第五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以该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六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终止经营、合并、分立、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 (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
5、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4(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第七条 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第二节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八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 清偿损益 +其
6、他所得第九条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清算所得减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5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税率(25%)第十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但实际成交价不公允的除外。其中土地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格)按土地所在对应的县(市、区)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中同一价位的级别、路线段、区片范围内近期(12 个月)拍卖或交易价格确定,近期(12 个月)无拍卖或交易价格的
7、,参照低一级价位的级别、路线段、区片范围内近期(12 个月)拍卖或交易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所在对应的县(市、区)政府公布的该级别、路线段、区片范围的基准地价。第三节 清算资产损益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待摊费用和金融资产等。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特别限制的资产,如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的资产。纳税人应对清算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清查盘点确认的资产作为清算资产。 第十二条 清算开始日前 12 个月内,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6(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8、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纳税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一律作为清算资产。 第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期间未处置的清算资产,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重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重估价值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9、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 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3、外购的商誉,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 74、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购商誉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账面净值是指账面原值扣除折旧、摊销之后的剩余价值。 5、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按下列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 (1)根据税法规定,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其资产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2)根据税法规定,不可在清算期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6、长期(短期)投
10、资资产原则上应在清算期间进行清理、收回,列入处置资产损益。对清算期间确实无法收回的投资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7、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待摊费用以外的清算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该资产不确认相应的成本。 第十五条 清算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清算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后
11、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8或损失未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其增值或损失不得计入清算资产计税基础。第四节 清算费用 债务清偿收益 其他所得第十六条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共益债务等。共益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清算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一)因清算组或者纳税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纳税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纳税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
12、为纳税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清算组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纳税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清算费用按实扣除。第十七条 相关税费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和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资源税、土地增9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等可税前扣除的税、费、基金,不包括清算企业以前年度欠税。第十八条 债务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第十九条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
13、他收入减除其他支出后的余额。第五节 清算程序第二十条 纳税人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等备案资料。清算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报告和资料;不成立清算组的,纳税人应提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意见的清算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均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破产清算组织发布公
14、告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税务债权。10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增值税纳税人还须提供国税机关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资产盘点表; 4、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5、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6、欠缴税款申报确认表(附表一)、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7、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清算资料、资产价值等清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核后,确认纳税人的清算所得,并以此确定纳税人应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尚未处置财产较多且处于闲置状态期间,确无能力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以相关待处置财产申请纳税担保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