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墙体材料生产应用各方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墙改系统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规定,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结合本省墙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墙体材料生产应用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各方主体”)包括设计单位、墙材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墙改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各方主体之外的涉及墙体材
2、料有关活动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方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各方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自身管理,诚信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墙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第 2 章 信用信息记录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应该通过“江苏墙改在线”系统及时记录各方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第七条 各方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和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等相关信用信息。第八条 各方主体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企业法人、法人身份证号码
3、、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墙材生产企业还应包括占地面积、投资额、企业人数、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生产规模、是否取得新墙材认定证书等信息。第九条 各方主体的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等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政策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一)政策落实:在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情况;(二)产品质量:发生经查实的产品(服务)质量事件、质量抽检不合格、被投诉、被媒体曝光等有关情况;(三)安全生产:在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况。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1)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4)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产生较重影响的失信行为。第 1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1)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2)伪造、涂改、套用、倒卖、租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3)各方主体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 起以上
5、或者 2 起以上同类情形的;(4)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5)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产生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第 12 条 设区市、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定期向建设、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征集各方主体的相关信息,向行业协会征集相关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信息,鼓励设立留言信箱、微信公众号和监督热线,拓宽公众参与墙改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向社会征集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各方主体所在地设区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通过“江苏墙改在线”系统记录并归集各方主体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档案的管理与维护。各方主体
6、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工作截止于当年 12 月 31日。第十四条 各方主体应当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如实填报基本情况信息,定期报送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情况并及时更新。第 3 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第十六条 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 100 分,具体区分相应类别按照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 第十七条 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的墙改管理机构按
7、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 A、B、C 和 D 级表示。(一)评定期内得分 90 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 A 级;(二)评定期内得分 80 分以上不到 90 分的,信用等级为 B 级;(三)评定期内得分 60 分以上不到 80 分的,信用等级为 C 级;(四)评定期内得分不到 60 分的,信用等级为 D 级。第十八条 评定期内各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 D 级:(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收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三)由于生产企业原因,发生重特大产品质量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
8、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四)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五)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九条 当年新从事新墙材生产应用的各方主体或者当年在本省认定的外省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各方主体跨类别经营 且同属一个法人的,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最终信用等级。第二十一条 一个评定周期届满,各方主体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墙改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
9、 1 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向省墙改管理机构报备,并在同级墙改管理机构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隶属于发改、住建系统的墙改办是否会与发改、住建系统的信用评定情况冲突,待商榷)第二十三条 被评定信用等级的各方主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墙改管理机构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墙改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书面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应
10、当及时录入修正“江苏墙改在线”系统相关数据。第二十四条 “江苏墙改在线 ”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的数据,生成上一年度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外省各方主体在我省从事新墙材生产应用活动的,同时将信用评级等情况抄送所在地省级墙改管理机构。第 4 章 奖惩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逐步与经信、发改、建设、安监、质监、国土、财政、公安、工商以及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六条 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对各方主体获取政府资金扶持补贴、银行借贷、社
11、会公共服务、表彰奖励、招投标等依据。鼓励和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各方主体倾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将信用等级低的各方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信用等级为 D 的各方主体,应加大监管力度,增加随机检查次数,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有关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将对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产生较重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归集到同级公共信用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各方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
12、规,并依据市场信用需求,采集各方主体相关信用信息,拓展墙改信用服务市场。第三十条 墙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降低工资档次、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五)未经许可擅自泄露相关信用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 5 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省直管县墙改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参照设区市墙改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试行。附件 1: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生产企业)附件 2: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建设单位)附件 3: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施工单位)附件 4: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监理单位)附件 5: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设计单位)附件 1 江苏省墙改系统信用评分标准(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