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法的构成要素第一节 法的构成要素概述 一、法的构成要素释义 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构成要素的几种重要学说 “ 命令 ” 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 “ 命令 ” 要素。 规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原则要素。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 第二节 法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
2、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还可以通过不成文的形式来表现,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2)法律条文也不是只表现法律规则的内容,它还可以表现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在内容上来说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通常是由多个法律条文来表现的。因此,要注意将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一、法律规则 (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因而又称为 “ 前提条件 ” 。 2处理 处理,又称 “ 行为模式 ”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行为方式的部分,包括了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和不应该如何行为三种
3、方式,即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如我国 刑法 第 263条对抢劫罪作为明确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这一规则中的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 就是抢劫罪的行为模式。 一、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后果 即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 “后果归结 ”或 “法律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类:( 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 2)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法律上不予承认,认为违
4、法、无效,并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有多种,可包括变更、撤销、确认无效、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一、法律规则(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1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复合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这也是最重要、最常用的分类。 权利性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即授予主体一定权利的规则。 权利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对权利主体来说不是强制性的,这类规则常常使用 “可以 ” 、 “ 有权 ” 、 “ 有 的自由 ” 、 “ 不受 的干涉 ” 等术语。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35
5、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我国 合同法 第 93条规定: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表现了法律对义务主体的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根据义务的行为方式不同,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的规则,是一种积极义务规则,又可称作为义务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要求人们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一种消极义务规则,又可称不作为义务规则。(三)法
6、律规则的种类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则的规定获得一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又是该主体不可抛弃的义务,它不象一般的权利那样具有选择自由性,而具有必要性。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2 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这是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又可称强制性规则,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具有强制性质。如果违背该规则,便会产生相应的制裁后果,并且该规则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地改
7、变,也可以说是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如刑法中大多都是强行性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也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质,允许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的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民法、商法的法律规则大多都属于任意性规则。 应注意,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之分与前面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之分有着密切关系,但并不等同。(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3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 这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的。 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援引其他条款来加以说明的的法律规则,
8、如我国 婚姻法 第 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如我国选举法在第 44条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制定实施细则,许多与选举有关的具体问题,是由实施细则来予以明确的。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相对确定性规则。(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这是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来区分的。 调整性规则是指对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通过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来调整的规则,其功能主要在于控制已有行为,因而也有称为 “调控性规则 ”或 “确认性规则 ”,如交通规则、婚姻关系、商品交易,。 构成性规则是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即在构成性规则出现之前,所调整的行为是不可能有存在的。如诉讼程序规则,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各个步骤、方式,就不可能产生诉讼活动。如果没有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则,就不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