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查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订立合同(协议)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纠纷,规范法律行为,维护单位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业务科室订立合同(协议)及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馆领导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有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接触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犯法律规定以科室作为合同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