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第三条【目标定位】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立足“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支点、内陆开放高地、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
2、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功能性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在国家区域发展和对外开放格局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功能划分】优化自贸试验区功能布局,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第五条【制度保障】自贸试验区深化各领域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第六条【
3、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系统集成,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按程序实施分类审查后复制推广。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自贸试验区全面建设,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贸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一)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
4、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改革、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推动落实;指导各片区制定、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制度。(三)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四)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五)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负责与各片区管理机构联络工作,推动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
5、关公共信息,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等工作。第九条【片区管理机构】依托现有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或功能区管理机构,设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和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功能区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管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具体事务。其具体职责为:(一)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政策;(二)执行领导小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各项措施,研究制定本片区有关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三)统筹本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四)组织实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五)完成领导小组和和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功能区管理机构交
6、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权限下放】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市级管理事限最大限度下放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行政区和开放平台,在片区范围内行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协调和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中央在渝机构按照便捷高效原则另行制定涉及自贸试验区相关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运行机制】市自贸办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例会、交流协作、督促检查、运行评估、调研咨询、总结推广、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管理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规范运行。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十二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
7、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制度】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披露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外资管理综合信息数据系统。第十四条【投资准入】自贸试验区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五条【审批服务方式】自贸试验区实施企业投资准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接件(限于纸质件),一次缴费,一次核验,一口办结。 自贸试验
8、区按照“一 张清单管告知、一个图章管审查、一本报告管全域、一个标准管收费、一支队伍管执法”原则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商事登记】自贸试验区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依法实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企业名称登记自查自择,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自贸试验区实行“先照后证” 。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
9、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区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重庆辖区内其它地区投资,原则上可参照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执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绿色通道,方便企业资金进出、结算便利。第十八条【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自贸试验区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第十九条【贸易转型升级】自贸试验区培育贸易新业态、拓展贸易新功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产业链+ 价值链+物流链”的内陆加工贸易发展新模式。
10、建立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跨境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依法合规开展研发设计和面向全球市场、风险可控的境内外维修、检测、拆解等业务。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发展新型贸易,发展转口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和运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业态,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大力发展国际快递物流。鼓励境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第二十条【进出境监管】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 线安全高效管住”的
11、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第二十一条【海关监管】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推行通关无纸化,允许企业自选核算方式,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促进贸易业态发展。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企业实行智能化商品备案模式,简化备案手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推行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简化海关监管流程,强化企业自律管理;推广“互联网+” 应用,依托互联网对区外加工贸易、保税仓库实行
12、信息化管理,允许企业网上在线办理业务,促进海关服务高效便利。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监管】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综合改革试点。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检验检疫综合服务平台、检验检疫数据交换平台和检验检疫智能执法系统,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自贸试验区实行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新模式,实施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对区内企业研发用样机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境动植物产品,原则上不再对其国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
13、登记。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第二十三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推动口岸管理部门系 统互联互通,汇集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实现“一窗登录、一口申报、一网共享、一站办理、一键跟踪、统一反馈”。第二十四条【国际物流】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覆盖铁、公、水、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 完善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海关、检验检疫、标准认证部门和机构之间的通关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互换、
14、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合作。第五章 金融开放创新第二十五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与区内各项跨境收支业务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自贸试验区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升离岸银行服务能力。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境外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发行本外币债券及标准化金融证券等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第二十六条【跨境外汇结算便利化】自贸试验区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对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企 业的外汇 收入无
15、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化单证管理。自贸试验区内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实行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探索实施适合商业保理跨境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第二十七条【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简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 的基础上,凭企 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降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门槛,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 外 销 售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开 展跨 境 资 产 管 理 和 财 富 管 理 等 业 务 。自贸试验区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八条【跨境金融服务】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