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明确具体措施,经调查研究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及标准。第二条 本办法及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总体要求1. 根据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2016年度)有关
2、要求,按照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2必须遵循“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场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车辆在进出施工场地处(尤其是出场即进入混凝土或沥青道路的)要百分之百对车辆进行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硬化方式含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泥结碎石、黏土压实)、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2.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
3、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但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3. 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第五条 扬尘防治责任1. 扬尘防治单位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32. 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合同。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
4、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4.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例会内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5.
5、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7.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第六条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1.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备。2. 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 扬尘防治标识1. 施
6、工场地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1.4m2.85m),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第八条 扬尘防治教育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3. 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4.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第九条 扬尘防治检查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
7、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3. 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4. 6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十条 扬尘预警响应1. 扬尘防治单位应共同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一般包括扬尘污染源、编制依据、管理目标、岗位职责、技术措施、扬尘防治设施及现场平面布置图等内容),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2. 当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5级
8、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第十一条 资料管理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第三章 通用要求7第十二条 围挡1. 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不宜有间断、敞开。有泥浆外排施工段,底边应封闭严密,防止外漏。城市建成区内的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并配有底座。其他区域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1.8m。2. 施工现场在穿越闸
9、涵、口门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要设置统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m。3. 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4. 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5. 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第十三条 场地1. 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黏土压实)处理。2. 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和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止出现扬尘现象。83. 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4. 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5. 生活区、办公区裸露
10、地面宜采取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6.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第十四条 车辆冲洗1. 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2. 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3. 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4.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
11、9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江河、湖泊或已建成的水库,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5. 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五条 物料堆土存放1. 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2.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3. 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湿土须翻晒),要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不起尘。4.
12、 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1. 10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3. 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4. 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5. 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应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6. 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它水体中。第四章 施工降尘措施第十七条 施工场地扬尘防治措施1.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