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阳市 2017 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 施 方 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2017 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任务,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河南省 2017 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7 年 4 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 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 1000 万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
2、管理员“三员” 现场管理制度。新开工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工地、长度 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等线性工程,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2017 年 5 月底前,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必须完成在线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2017 年 5 月底前,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敏感路段、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社区)等重点扬尘控制区域,要安装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市中心城区城市主要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
3、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 10 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 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 15 克/平方米。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每周要组织开展一次城市清洁行动,确保颗粒物稳定达到目标值要求。二、工作任务(一)建立管控长效机制1.实行施工工地现场“三员”管理制度。2017 年 4 月底前,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派遣或聘任 1 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辖区政府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指派 1 名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组织建设单位交叉安排 1 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对城市建成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 10 米以上的市政
4、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 1000 万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 三员 ”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实行施工工地开复工验收制度。2017 年 3 月 31 日前,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施工工地开复工制度。各类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验收,验收合格并到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3.
5、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2017 年 3 月 31日前,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 200 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等线性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在建工地已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 3 月底前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资金由施工方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中支出。拆迁(拆除)工程由当地政府在拆迁(拆除)现场设置移动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
6、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4.实行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2017 年 3 月 31 日前,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范畴,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各施工单位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已开工未计取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按比例计取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建筑、市政
7、、拆迁、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2.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3.各类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河南省公路水
8、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工序。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含)的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可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围挡周围 20 米范围内。每个工地除门卫保安外,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冲洗和周边保洁人员。4.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必须覆盖。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个月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
9、覆盖防尘布(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焦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5.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20 时至凌晨 6 时的夜间检查,重点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黑车营运、超载超速、抛洒遗漏、私拉乱倒等行为。确需夜间施工的,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有监管人员现场值守,确保全面达到“六全” 扬尘 管控要求。6.水泥使用量在 500 吨以上的各种建筑、道路、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应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7.建设工程
10、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全”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 、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 5 天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 30 天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 90 天整顿,促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 的自觉行为。8.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所辖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分管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各级
11、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分管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建设洒水抑尘的用水专线。对集中连片开发,土地平整作业面大的项目,具备上水条件的,应铺设与工程量相匹配的专用上水设施,并延伸至各个作业面。对土地平整以外的单体工程或工程面分散,位置偏僻,不具备建设用水专线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抑尘。2.对土地平整等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应设置硬件抑尘
12、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施工场所的上下风向设置抑尘网。3.应采有效措施,对施工作业面实行渗水作业,土方完全湿化做到保湿减尘后方可实行土方作业。施工过程对所有施工作业面进行高空高压洒水喷雾压尘,并确保每台挖掘机都配备有移动式的喷雾设备,保证抑尘效果。4.施工工地主道应与项目区规划建设的生产道路相结合,采取水泥混凝土方式进行硬化处理,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5.项目区出入口或集中连片开发和土地平整区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施工车辆洗车平台;对驶离工地车辆采取清洗轮胎及车身除尘措施,不得带泥上路,并要求收集和处理好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6.各作业面应有专
13、人负责渗水保湿、洒水降尘、裸地抑尘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7.已完成作业施工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植被绿化、浇水沉降抑尘、人工造壳等有效防尘措施。喷洒抑尘剂进行人工造壳时一律添加绿色染剂。8.各级国土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四)拆迁(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前,具备条件的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迁(拆除)工程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应符合一
14、定标准,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2.拆迁(拆除)作业时,应提前 72 小时不间断持续加压洒水,对建筑物进行湿化处理。需机械、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3.拆迁(拆除)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 100%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4.拆迁(拆除)作业时应在拆除建筑物周围 100 米范围内均匀设置喷雾车辆,对拆迁(拆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实施无缝沉降。5.当启动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 4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6.拆迁(拆除)施工中的土方、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参照渣土运输管理执行。7
15、.修缮、装饰等其他临时性施工场所与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8.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拆除)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各级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五)道路扬尘污染防治1.各级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作用,防止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城市现有道路进行分级保洁,并根据季节、路况、天气等因素,按照“夏天无 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 则,科学合理开展洒水、洗扫和喷雾作业,实行全天候保
16、洁。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0 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城市运营的公交车、出租车及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管,确保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带土上路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3.各级城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保洁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县、乡道路保洁工作。2017 年 6 月 30 日起,市中心城区城市主要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对市区道路和国省干线、县、乡道路逐步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传统清扫方式,抑制道
17、路运输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六)全面开展城市清洁行动1.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一街一巷清扫员,每周末组织一次全民大扫除活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结合周末大扫除,城市楼顶每周清洁一次,彻底清除楼顶积尘和垃圾。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积泥等污渍的应当在一周内彻底清除。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居民小区保洁。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
18、准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内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清理,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加强对老旧小区楼院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七)堆场扬尘污染防治1.密闭存储。对于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粉煤灰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2.密闭作业。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3.洒水喷淋。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4.防尘覆盖。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5.防风围挡。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要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6.硬化稳定。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应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7.绿化。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