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了解和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省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解各地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拟就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统计表转发,请就本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近年来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重点、难点问题和对行政程序立法的建议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报告,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前将报告及汇总统计表的电子版报送我办。表格电子版请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联系人:吴化河 王瑶 电话(传真):0871-63617421 63623600电子邮箱:附:表一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
2、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二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表三 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汇总表- 2 -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表四 2013 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汇总表2013 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表2014 年 5 月 14 日- 3 -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 执法经费来源统计科目统计内容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
3、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执法辅助人员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机构财政差额拨款机构自筹经费机构数量省级占总数的比例数量市级占总数的比例数量县级占总数的比例数量乡级 占总数的比例数量分项合计 占总数的比例总计- 4 -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4、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 ,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比例” 指的是该项经费 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 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 统计内容” 下的总数量。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
5、级科目统计。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 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 -附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法律性质 编制性质 执法人员编制(人) 执法人员资格(人) 执法经费来源执法机构名称所属部门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其他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财政
6、差额拨款自筹填表说明: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 “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 派出机构”应当单 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 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无需填写。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 和 “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 应栏目下
7、填写“”;“ 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 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 -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 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表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统计科目制度名称政府层面的行政
8、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主体审核与公布制度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部门间执法协助机制部门间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裁量权制度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执法礼仪规范制度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度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其他创新制度(一并填写制度名称)省级(“是”或者“否”及建立时间)市级(数量)政府层面制度建立情况县级(数量)省级(数量)市级(数量)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数量 县级(数量)省级市级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 县级- 7 -体比例填表说明:1、本表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2、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况以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况,填写“ 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 报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市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
9、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况、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况以及下级法制机构上报的情况,填写“ 市级”“县级” 科目下的内容并上 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层面情况、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情况以及下级法制机构上报情况,填写“省级 ”“市级”“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表格由各政府法制机构留存,无需上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按照不同级别将“ 市级”“ 县级” 上报的本表一并报送至国务院法制机构。3、“比例”指的是符合相应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占行政执法主体总数量的比例。建立时间精确到“日” 。4、执法协助、执法协调统计的是政府层面是否建立各部门之间以及下级政府之间
10、的常态化协助、 协调机制的情况。5、“是否建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 或者“否”。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8、阴影区域无需填写。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 -附表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统计科目制度名称规范裁量权制度 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执法礼仪规范制度 执法文书示
11、范文本制度 其他创新制度(一并填 写制度名称)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应制度建立时间填表说明:1、本表由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2、“是否建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 或者“否”。3、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5、本表统计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12、31 日。- 9 -表三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功能区的批准机构和成立依据情况统计内容统计科目功能区数量与本区域人民政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以设立(或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政府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设置下属机构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数量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下属机构以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下属机构以设立(或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政府组成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
13、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法规规章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决定政府决定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10 -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填写;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填写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2、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3、本表的省级、市级、 县级、 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代管的功能区管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功能区范围。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5、本表统计情况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