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資產之評價與揭露馬秀如、劉正田、俞洪昭、諶家蘭本文說明無形資產之衡量與揭露方法,並予評論。衡量方法是一種評價及評估的方法。在說明無形資產之衡量方式前,先說明衡量方法之一般型態與判斷其良窳之標準(criteria),然後再說明目前理論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衡量方法,評估其適用性,指出平衡計分卡是除目前理論上已出現之方法外,還可能可以適用於無形資產之評價之方法,然後再說明價值之修正方式,最後,則探討可能的揭露方式。此外,本文也論及承銷價之決定方式,以及無形資產評價錯誤對承銷價之影響。衡 量 之 方 法 評價方法是一種衡量及評估的方法。本節說明衡量或評估方法之型態,及判斷其良寙之標準。一 、 衡 量
2、 方 法 之 型 態 一般而言,以財務的方式進行衡量或評估,其方法可概分為下列四種型態:1. 累積型 2. 競爭型 3. 比較型 4. 綜合型 所謂累積型的衡量是指先衡量個別組成項目,然後,再加總個別衡量而得到之衡量標的數額。這種衡量,通常是以金額的型態來表示業務行動的後果,例如,市場價值為若干元即為一種累積型衡量方式。這種方式直接衡量被衡量之標的,對偵測衡量標的價值之轉折點有用。 所謂競爭型的衡量,是指被衡量標的與某外部標準(例如:產業平均數) 相比較所得之百分比或指數。例如,本公司業務損失與市場平均業務損失之比率,即是一種競爭型的衡量方式,它在表達本公司的某一衡量標的,與標準相較的程度。
3、所謂比較型的衡量,是同時使用兩個同屬本公司變數之衡量方式。使用比較型指標,可觀察衡量標的之動態變化。 所謂綜合型的衡量,則是一種綜合兩個以上變數的衡量方式,這種衡量具有衍生另種衡量的特點。例如,來自新業務的投資報酬率這個衡量方法,是複合投資報酬(一種衡量方法)與對新業務的投資金額(另一種衡量方法)的綜合衡量,傳遞全部投資報酬率與對新業務之投資原本未傳遞的訊息。 衡量或評估資訊軟體業之無形資產,即在運用上述四種型態之衡量及評估方式。衡量者可配合不同的衡量標的、目的與時期等考量而交互運用上述四種型態,以較完整地衡量呈現無形資產之價值。 二 、 衡 量 方 法 良 寙 之 判 斷 判斷一個衡量方法之
4、良寙,可自資訊使用者的觀點著手。資訊使用者包括外界使用者及內部使用者。若一種衡量的方法可以一方面對外界使用者有效、確實,且易於明瞭,另方面又對內部管理者實用、易操作,那麼,這個衡量方法即屬優良。換言之,當衡量評價方法符合下列四個標準時,即屬優良: 1. 攸關 2. 精確 3. 易於明瞭 4. 易於衡量 所謂攸關,係指衡量出來之價值具有決策攸關性,亦即,對資訊使用者而言,該資訊為重要,資訊使用者(決策者)會在決策時使用,會影響其選擇。如果某位融資者或投資者在參考某項資訊後選擇不同的方案,則該資訊即具決策攸關性。 所謂精確,係指衡量出來的價值,為在準確衡量之情況下測得。當衡量的結果為精確時,不論衡
5、量人為誰,衡量幾次,衡量結果均相同,符合客觀及一致之條件。對某資訊使用者而言,只要描述(資訊,衡量的結果)符合實況,不生偏頗,不會致使用者產生誤解,不論該描述是否可量化,則該衡量的結果即屬精確。 所謂易於明瞭,係針對資訊使用者而言,謂不須經太多解釋,或僅稍作解釋,資訊使用者即可明瞭資訊所使用的評價方法或結果。此一特性原本係針對資訊給使用者,惟亦可用來提醒資訊提供者,在製作資訊時,應考量資訊使用者之能力。所謂易於衡量,係指資訊提供者在衡量時,不會遭遇資訊不可取得或其他方面的困難。 由於無形資產之價值具有相當高之不確定性,對其衡量時如欲符合上述四種判斷標準,無一不是挑戰,其中尤以符合精確及易於衡量
6、的挑戰性最高。 無 形 資 產 之 評 價 方 法 本節先說明無形資產評價之過程,區別評價基礎與評價方法之不同,再說明文獻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評價方法。該等方法,計有:成本法、市場價值法及經濟所得法三類,以及以上若干種方法之綜合。評價方法因所評估者究為投入成本或產出價值、評價基礎究為使用、出售或其他價值、直接評估無形資產或透過公司與有形資產而間接評估等,而有不同之變化,本節均加說明。茲分述如下: 一、評價基礎與評價方法無形資產評價之過程,可分為下列七個步驟:1. 定義及辨認待評價之無形資產, 2. 指明評價之目的,以及決定所選用之評價基礎(basis of valuation), 3. 選擇評價
7、方法(methodology of valuation), 4. 蒐集須用之資訊, 5. 進行評價之計算, 6. 驗證計算, 7. 發出評價報告。 前述第二個步驟中所謂之評價基礎,亦稱價值前提(premise of value),分為三類:目前狀況下之使用價值(value in continued use 或 existing use)、在正常狀況下出售之價值(value in exchange as part of an orderly disposition 或market value),以及在清算狀況下出售之價值(value in exchange as part of a forced
8、 liquidation 或 liquidation value),惟 Relly & Schweihs(1999)增加第四類:不使用狀況下之價值(value in place, but not in current use)。該種價值係指某一個別無形資產對一個暫時停業,但非永久歇業企業之價值。前述第三個步驟中所謂之評價方法,有:以成本為基礎的方法(cost-based methodology)、以市價為基礎的方法(market-based methodology),以及以經濟價值為基礎的方法(economic-based methodology)三類,該三大類還可混合採用。在各類方法下,還有
9、不同之衡量方式。文獻上已出現之無形資產評價方法,得按所衡量者究為投入之價值或產出之價值,究為無形資產之本身或其產出之收益來區分,彙總如圖一。圖一 評價方法彙總至於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則可有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公平價格(fair value)、市場價格 (market value)、取得價格(acquisition value)、使用價格(use value)、投資價格(investment value)、持有價格(owner value)、投保價格(insurable value)、抵押價格(collateral value),以及課稅價
10、格(Ad valorem value)等。決策者所扮演的角色,決定其應採用之價值標準。在圖一出現之分類標準中,無價值標準。以下即按圖一中各種評價方法出現之先後順序加以說明。二 、 成 本 法 當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採成本法評價時,其係評估資產本身之投入價值,不是衡量因資產所產生之未來收益。此種按投入價值評估之方法頗受攻擊,主要係因無形資產投入金額之資訊與其產出無關,致資訊之攸關性甚低之故。當企業採成本法衡量時,成本得為歷史成本或重置成本,分述如下。1. 成本法本法為歷史成本法,本法所衡量者,為企業過去所支付之研發支出金額,此一金額即第二章第二節所述當研發支出採資本化之會計處理後所得之結果。這種
11、方法所著重者,為成本之記錄、分攤與期末評價的方式。前已述及,無論研發支出之會計處理係資本化或費用化,支出或成本一詞皆僅著重於智慧財產之投入(inputs)。惟支出之成本數額與其市場價值間之關係不大,故成本法下之無形資產價值並非其產出價值(outputs),因此,即非本文所關心之對象。本文更關心者,為研發投入之產出價值。研發支出一旦資本化,判斷企業研發支出(資本化後 )之價值是否可靠時,宜利用其他資訊加以輔助。可供參考之資訊,有:企業之營運年數、獲利率、具專利權或著作權產品之出售情形、研發團隊與研發投入之情況等。2. 重置成本法所謂重置成本法,本指企業如要重置或重製相似資產所須花費之數額。以重置
12、成本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即是以企業重置或重製相同獲利能力之無形資產所需花費之成本數額,來估計其價值。當無形資產有可重置(重製)市場可尋,或其他企業有與之獲利能力相似之無形資產,且該無形資產有市場交易時,以此種市場購入價格估計之方式為可行;但若缺乏這種無形資產,或無交易時,這種估計方法即不可行。另外,各個無形資產多相當獨特,尋得可匹配之購價,並不容易,還有,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如強加分割,即失去價值時,這種估計方法亦失其意義。三、市場價值法所謂市場價值法,係指資產按其在市場之售價來評價。一般而言,因市價是透過市場之供需而產生,故市價公正、明確,能反應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以市場價值評估,頗
13、具攸關性,是其優點,惟各個無形資產多相當獨特,尋得可匹配之售價,並不容易,是其缺點。當無形資產已成交,有市價可循時,則不再有鑑價之需求;反之,若無形資產尚未成交,該無形資產之市價尚未出現,即有鑑價之需求。此時,係以類似無形資產在已成交類似交易之售價(comparable market price),作為估計之價值,而非欲評估無形資產本身之售價。由於評價基礎不只一種,須進行評價之情境亦非唯一,故估計市價之方式不只一種。按評價基礎之不同,市場價值法又可再分為清算價值法及淨變現價值法;按進行評價之情境不同,此法又可分為併購價值法及權利金法等。茲分述如下:1. 淨變現價值法所謂淨變現價值法,係指以企業
14、在正常營業下在市場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淨變現價值,作為估計價格。前述之淨變現價值,係以售價減去必要之支出而得;至於必要之支出,則有行銷或運輸成本等。此法的缺點,有者與前二法相似,亦即,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時,或一旦分割,即失去其價值時,則這些無形資產沒有單獨的市價,即不宜以這種方法來估計無形資產的價值。2. 清算價值法所謂清算價值法,係指以企業在停止營業時於市場上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價格,作為估計之價格。由於在企業停止營業時,清算時間急迫,財務亦不寬裕,常須削價出售,故以此法估計所得之價格,可能較低,不是正常情況下之公平市價。另外,有些無形資產不可與企業
15、分割,並無單獨市價,採用此法估計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亦無意義。3. Tobin 的 Q 係數法James Tobin 係諾貝爾獎經濟學得主,他發明下列係數:Tobin 的 Q 係數 = 市場價值 / 重置成本上述計算原本可適用於某項無形資產,或企業整體。當其適用於某項無形資產時,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即分別指該項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當其適用於企業整體時,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即指企業整體的市場價值與重置成本。評估者可用相近企業之 Q 值及本企業無形資產之重置成本來估計該無形資產之市場價值。4. 併購價值法所謂併購價值法,係指在正常併購之情境下,企業無形資產之價值。另一個握有相似無形資產之企業
16、,若有併購發生,則可藉其實際交易之價格而估計自己企業所有無形資產之價值。因為並非必有併購交易進行,而且,即使進行併購交易,也並非必有類似之無形資產,所以並非所有的公司均可採用此法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5. 權利金法所謂權利金法,係指美國某些企業依美國法院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判決之賠償額來估計無形資產價值之方法。由於美國法院之本類判例訂有賠償額(約為公司稅前淨利之 25% 33%),故可用法院判定之賠償價格作為估計之基礎。不過,此法之使用亦受限制。因為法院判例為數甚少,所以並非所有無形資產皆可採用此種方法來評價。以上估計市場價值之方法中,有者是根據無形資產之銷售價值直接評估其價值,有者則由企業整體的價值減去有形資產之價值而間接估計;前者直接採用累積型之衡量,後者則間接採用累積型之衡量。大體上,這些方法都是在公司可取得無形資產之市價或裁判價值之前提下方可使用。若企業整體並無市價或無裁判價值可尋,則無法以市場價值法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況且,評估無形資產之原因,可能正為企業購併、重製(置),或訟案判決所須,作為此時估計企業整體之市場價值之參考,故以企業整體市場價值作為決定無形資產價值之依據,在實務應用上受相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