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0000-2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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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 5月 8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前 言2002年 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2002 年

2、 12月,管道分会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2003 年 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2004 年 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 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并且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

3、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 年 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 年 5月 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修长征 杜顺学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 黄正林 应道宴

4、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 夏德楷 蔡暖姝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戚月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夏节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俞庆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管道元件(3)第一节 基本要求(3)第二节 材 料(4)第三节 管道元件的使用(5)第三章 设 计(8)第四章 安 装 (11)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11)第二节 焊 接 和 热 处 理 (12)第三节 现 场 制 作 和 安 装 (13)第四节 焊 接 接 头 的 外 观 检 查 和 无 损 检 测 (14)第 五

5、 节 压 力 试 验 和 泄 漏 试 验 (15)第五章 使用、改造、维修(18)第一节 使 用 (18)第二节 改 造 (20)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 (20)第六章 定期检验 (21)第 七 章 安全保护装置 (22)第一节 基本要求 (22)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24)第三节 阻火器与紧急切断装置 (25)第四节 安装 (26)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 (27)第八章 附 则 (28)附件 A 压力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2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附件 B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32)附件 C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

6、(33)附件 D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36)附件 E 安全泄放装置的计算(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 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以下简称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 1)大于 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及可

7、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 2)和管道支承件(注 3)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注 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 DN表示。注 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 型等) 、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注 3:管

8、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 形夹和夹板等。第四条 本规程对下列管道另行规定:(一)公称压力 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TSG D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

9、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 、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 GC1、GC2、GC3 三个等级。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 A。第九条 管道元件

10、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条 管道设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 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以下简称工业管道规范)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

11、审通过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 3 -计、元件选用、安装和检验。第十一条 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第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其定期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无损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第十三条 从事压

12、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第二章 管道元件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境内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产品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境外企业制造的管道元件其制造过程未经上述监督检验时,则应当在到达进口口岸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十五条 管道元件制造时应当有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应当符合工业

13、管道规范的规定。非标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强度计算书和图样。第十六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符合相应制造质量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合格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应当分别符合 JB 4708-2000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管道元件供货批或者逐件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TSG D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一)

14、化学成分;(二)材料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三)热处理状态;(四)无损检测;(五)压力试验;(六)型式试验结果;(七)产品标准或用户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八)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第十八条 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标记。标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制造单位商标或者厂名代号、许可标志、材料、规格、炉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内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有关标准规定省略部分内容。从产品标记应当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工业管道用阀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二节 材 料第二十条 管道组成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各项基本要求:

15、(一)管道组成件的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满足使用和试验条件的要求。除 GC3级管道外,金属材料的延伸率应当不低于 14,即使在最低使用温度下亦应当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脆性材料(金属材料的延伸率低于 14)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在预期的寿命内,材料应当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腐蚀性能、抗疲劳性能等) ;(三)材料应当考虑在可能发生的明火、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适用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四)材料应当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

16、含碳量不大于 0.3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0001-2009- 5 -(五)当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六)设计时应当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尚无应用实例的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制和试用的证明文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和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

17、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范允许使用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标准,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二)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核,并且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投料制造;(三)应当制订工程规定或者企业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类似材料国内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四)国内批量生产前,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评审,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二十三条 标记不明的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管道元件。对标记遗漏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材料,应当按相应标准重新进行评定。评定至少应当包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硬度、表面缺陷、耐压试验等技术要求。评定合格

18、的材料,重新标记后方可使用。第三节 管道组成件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五的规定:(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 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 350;第二十五条 灰铸铁和可锻铸铁道组成件在下列条件使用时,应当采取防止过热、TSG D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 23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 300,设计

19、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三)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 15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 1.0MPa。第二十六条 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条七规定:(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 GC1级管道;(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 200,且不低于 0;(三)Q215A、Q235A 等 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 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 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四)Q215B、Q235B 等 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

20、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 3.0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 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于焊接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厚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 12mm;(二)A 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 16mm;(三)B 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 20mm。第二十八条 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及由其制造对焊管件的使用限制应当符合表 1规定。表 1 使用限制钢管标准 材料 钢管和管件制造工艺 不允许使用范围GB3091-2001碳素结构钢(注2)(1)电阻焊焊管(注 1) ; (2)电熔焊焊管及对焊管件(1)按第二十四条规定;(2)剧烈循环工况;(3)电阻焊焊管的使用压力大于 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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