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3:XX 公司 20XX20XX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 1(参考文本)(2017 版)主承销商:注册金额:定向投资人范围:经遴选的特定机构投资人1 本协议命名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协议签署时间与注册通知书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不影响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之效力。2目 录第一条 释义 .6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7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认购 .8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9第五条 信息披露 .10第六条 投资人保护 .12第七条 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 .13第八条 定向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14第九条 保密义务 .16第十条 发行的终止 .18第十一条 评级与信用增进安排 .
2、19第十二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20第十三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2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23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5第十六条 附则 .27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 .30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如有) .313本 协 议 于 年 月 由 下 列 各 方 签 署 :、 ,作 为 发 行 人 :二、有意愿购买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特定机构投资人:_;_;_;本协议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本协议约定,继续遴选符合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人签署本协议。4鉴于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自愿接受交
3、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拟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2. 发行已聘请 担任主承销商,聘请 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3. 本协议项下的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完全了解并能够识别发行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本协议项下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4、、养老基金等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管理,由其资产管理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4. 为规范发行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和交易流通等行为,明确发行人和定向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5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
5、程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友好协商,签署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本协议项下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6第 一 条 释 义7第 二 条 协 议 的 构 成 与 效 力 等 级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2.1.1XX 公司 20XX20XX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简称“ 定向发行协议 正文” );2.1.2 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如有)(附件一和附件二合并简称为“定向信息披露文件 ”);2.1.3 XX 公司 20XX20XX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补充协议(简称“ 补充协议” ,如有)。2.2
6、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签署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 定向发 行协议” 或 “本协议”)。2.3 补充协议(如有)与定向发行协议正文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8第 三 条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发 行 与 认 购3.1 发行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为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其他请填写 ,并在交易商协 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3.2 发行人应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 价
7、格区 间等发行条款并至少于发行前 1 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补充信息披露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向投资人定向披露信息。3.3 定向投资人愿意参与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并有权根据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决定是否提交认购申请。 9第 四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4.1 发行人承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发行前将通过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或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本协议 5.1 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4.2 发 行人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应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履
8、行必要程序。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10第 五 条 信 息 披 露5.1 信息披露方式:发行人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 平台 ”)向签署本协议的定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5.2 发行前信息披露约定: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前 1 个工作日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定向披露发行文件。5.3 发行情况披露:发行人应在债务融资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5.4 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持续披露以下信息:(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_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5.5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