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德与法:保护著作权第一节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一、著作权概说|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z中国著作权的令状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据记载,在北宋年间(公元 1068年)为保护 九经 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直到晚清宣统二年( 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 大清著作权律 ,但该法未及实际施行。z外国英国于 1709年颁布的 安娜女王法令 ,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使著作权由最先的 “印刷翻印权 ”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 “版权 ”。一、著作权概说| 著作权的性质z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精神所有权说。 18 19世纪流行于英、法、德、美等国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著作权
2、是所有权的一种,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他首先享有著作物的独占权,如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其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该是绝对的。2、人格价值说。这是 “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折资产阶级反封建思想在著作权理论上的反映。 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 宣称,出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该学说认为,在所有的财产之中,最神圣的和最有人格的就是著作权即作家的思想成果。一、著作权概说| 著作权的性质z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3、商业版权说。该学说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以经济价值观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认为著作权的实质就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它强调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但忽视甚至根本否认
3、作者的人身权利。 4、著作权二元说。该学说分为纯粹说和修正说。前者认为,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由相互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著作人身权则不能转让。后者认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并非一有创作之事即发生一切属于作者的权利能,只要作者就作品未公开发表而予以保密,就不具有作品的利用权。因此,该作品则仍然完全在作者的人身权领域内,并无独立的经济财产权的特性。一、著作权概说| 著作权的性质z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5、著作权一无说。该学说流行于德国,认为著作权既非纯粹的人身权,也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形式。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对
4、于著作权人身权的侵害,也同时构成财产上的侵权。一、著作权概说|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z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不可转让性。永久性。z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转让性。有限性。可继承性。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品的概念z我国 著作权法 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z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z国际著作权公约及多数国家的 著作权法 均承认,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它们一般不受著作权保护。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z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主要条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z固定性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这一要件外,还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要件。美国 著作权法 第 10条规定: “作品必须以现在已知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