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的纳税风险及规避之策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总分之间在预交增值税时,操作不当,会产生不少纳税。具体分析如下。(一)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