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表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修改后的个税法亲们应特别关注 10 个关键词:1、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 183 天),2、综合和单项所得扣除,3、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合并计算缴纳) ,4、所得分类及税率,5、专项附加扣除(5 项),6、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CFC 规则、GAAR 规则),7、自行申报,8、离境清税,9、“
2、起征点 ( 5000 元) ”和级距;10、施行时间( 2018 年 10月 1 日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为了方便亲们学习修改后的 个税法 , TPSZSMART 特将旧个税法、本次修改草案及新个税法进行对比如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5 号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正 案 草 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修订情况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3、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其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累计 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累计 不居民
4、个人和非居民个人183 天的判定标准。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其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
5、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1、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2、删除 “其他所得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
6、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 十 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 九 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新赠内容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7、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综合和分类所得后适用税率情况。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
8、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
9、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纳 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征 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10、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 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11、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
1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第六条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1、新增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新增 赡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14、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5、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16、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 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17、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养老人支出为 专项附加扣除。3、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
18、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准予 其 在应纳税额中 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9、税额。但 扣除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七条 居民个人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可以从 其应纳税额中 抵免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 抵免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额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保存一致。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
20、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 ,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新增,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八条
2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
22、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
23、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新增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
24、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 综合所得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扣缴 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5、新增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新增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关注离境清税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
26、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27、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
28、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
29、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新增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第十四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 银行 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
30、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 金融 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市场主体 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新增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 第十五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