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三 、行政法: 1、含义: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主体行使行
2、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法,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四、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 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
3、、法规、规章构成。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地方政府 规章。 三、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1、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2、条约或协定; 3、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
4、,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可以概括为: 3、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公证原则;基本要求: 依法办事,不偏私;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不单方接触;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行政
5、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 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6、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二章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为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治监督法律关系:作为行政
6、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互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二、行政机关: 1、涵义: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2、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
7、政事务; 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 从属制; 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地位表现在: 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本身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 第三节国家公务员与行政行为的其他实施者 一、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
8、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 关;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在行使所授权行政职权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 1、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作为行政相 对人的
9、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4 第五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 1、主要是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人民法源主要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
10、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对违反法纪,构成犯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行行政法制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纪监督; 5、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财政监督; 6、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则是其他监督启动的基本动力,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三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 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强制性:行政
11、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 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 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5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
13、性 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送达喜滋滋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相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且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 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规范,且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和法定时限
14、。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行为没有困难实施;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 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
15、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6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工程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自作出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 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道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五、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16、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4、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四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同时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
17、立法与特别行政立法; 2、 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体制 一、行政立法的体系: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 7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18、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行政立法的起草: 1、政府主管部门起草; 2、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三、征求意见; 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 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 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 五、审查和审议: 1、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 2、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发布: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时相应立法另定生效日期。
19、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 、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
20、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 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 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五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直接执行 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
21、法规 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涉及特定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 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政执法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3、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较强的效率性。 三、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为本身内容、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2、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为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理的涵义: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处理涉及相对人某种权益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
22、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众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节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 二、检查监督:指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情况,
23、发现违法和其他守法问题,以便及时加以处理和纠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和行政管理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统计、信息监督:指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信息情报机构通过对国家机关以及个人、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和收集信息情报,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及相应资料,并对之进行分析,向行政决策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分析意见,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情报 ,使之发挥直接的或潜在的监督作用。 四、审计监督:指审计行政机关对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
24、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的监督行为。 9 第四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二、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的种 类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2、约束、扣留; 3、使用警戒、武器 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三、执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查封、扣押; 2、冻结、划拨; 3、扣缴、抵缴; 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5、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 6、执行罚; 7、代执行; 第五节行政处罚
25、一、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4、责令停厂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1、依法处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3、公证、公开; 4、一事不再罚; 5、裁量适当。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处
26、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 1、行
27、政复议; 2、行政裁决; 3、行 政仲裁; 4、行政调解。 10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 围: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涉及
28、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为; 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6、发放抚恤金行为; 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 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 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
29、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七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2、法定程序与自由裁量程序; 3、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三、规范、完善行政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公民知政、参政; 2、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