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社第三版宪法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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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概述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分析 一、含义与构成 (一)含义: 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 、连续性、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宪法应然秩序,通过宪法各种调整手段,将应然宪法秩序转变成实然宪法秩序。 (二)构成: 首要要素 成文宪法 核心 现实宪法 关键因素 观念宪法 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 法, 希望现实宪法按照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对个人自由和社会法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二

2、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 (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 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 ( 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 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 1)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促进了宪政体制的运行,从而推进了宪法秩序的实现。 ( 2)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或反映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秩序的性质。 ( 3)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其实现程度,在一 定意义上反映了宪法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状态。 二、宪法秩序的

3、实现 1)成文宪法适应、反映现实宪法 2)成文宪法规范、调节现实宪法 三、 特点: 合法性、动态性、过程性 一、 宪法观念的培养 宪 法观念即宪法的观念形态,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它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 观念宪法的作用 ( 1)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 ( 2)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二、宪法观念的培养: (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社会主义宪法观念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 2)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

4、,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 ( 3) 加强宪法权威性,维护宪法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 4)加强宪法知识教育与普及,促进宪法观念想深层次、全方位方向发展。( 5)加强宪法理论研究,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文化。 三、宪法的适用 原则: 1. 普遍适用原则 2. 整体适用原则 3. 协调适用原则 4. 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 四、 宪法惯例的创设 意义:( 1)是实现宪法的重要形式,是构成宪法秩序的要素。( 2)是对成文宪法的重要补充,是宪法实现的环节和要素。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概说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5、: 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 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 二)特征: (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 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二、违宪审查 VS 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主体 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政党、组织、全体公民 对象 窄 宽 形式 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 违宪审查、舆论批评、抗议等 一、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概念: 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评价 ( 1)优点:使

6、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 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 2)缺点: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概念: 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评价 ( 1)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 2)缺点: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 三、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概念: 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

7、查模式。 ( 1)特设机关 审查模式: 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优点: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缺点: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 2)专门政治机关: 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概念 :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评价 ( 1)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 2)确定:违宪审查权分 散、不统一。 一、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1

8、.我国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 违宪审查制度。 2.评价( 1)优点:符合国家体制,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及公正性。( 2)缺点: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性,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性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宪法意识 违宪责任 一、概念: 违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9、 二、特征 ( 1)主体:多重,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 2)原因:宪法关系。( 3)程序:多元性。( 4)性质:既有法律性质、又有政治性质。( 5)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三、种类 ( 1)主体,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违宪责任、政党违宪责任。( 2)行为方式,作为违宪责任、不作为违宪责任。( 3)性质,具体违宪责任、抽象违宪责任 四 、形式 ( 1)弹劾( 2)罢免( 3)撤销( 4)宣告无效( 5)拒绝适用( 6)取缔政治组织 五、归结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 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任的首要条件( 2)损害,

10、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 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宪法修改 宪 法 修改概说 宪 法 修改的限制 宪 法 修改的程序 一、宪法修改: 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 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

11、调整作用。 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 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 (一)无限制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理由:( 1)人民主权的

12、绝对性。宪法是人民 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二)有限制说: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理由:( 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 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

13、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 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一)内容上限制 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14、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领土范围( 3)共和整体 (二)时间上限制 ( 1)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一、提案 提议主体:( 1)代表机关( 2)行政机关( 3)混合主体 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二、先决投票 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 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三、公告 公告主体:( 1)立法机关

15、( 2)行政机关 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四、议决 议决机关:(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 3)特设机关( 4)混合机关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决议修宪 五、公布 公布机关:( 1)国家元首( 2)代表机关( 3)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宪 法 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 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二)特征:

16、 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 区别于制定宪法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 区别于全面修改 (三)方式: ( 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 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 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变动宪法规定 三、无形修改无形修改: 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概说 宪法解释

17、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及程序 一、概述 (一)概念: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二)对象:广义上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典以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既是抽象和具体意义上的宪法统一又是整体意义的宪法和个别意义的宪法的统一。 (三)宪法解释 VS 法律解释 ( 1)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因为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所以宪法解释的原则 、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 ( 2)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又有区别。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具有历史性、包容性、妥协性和敏感性等特点。

18、因此,在解释宪法与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照顾宪法规定之整体;同时,阐释法条和补充解释对宪法解释来说比对普通法律的解释更加重要。 ( 3)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的解释程序比普通法律的解释程序更加严格。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 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 2)宪法解释 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4)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一、国家元首解释制 二、立法机关解释制 即由该国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2.特点:( 1)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分两种或者是立法机关主动行使

19、,或者是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 2)依照立法程序进行。( 3)形 式有两种,一种是寓解释于立法中,另一种是单独作出决定。( 4)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3.优点:( 1)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2)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 缺点: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 “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 三、 普通法院解释制 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各级法院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应该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认为违宪,则否 认其效

20、力而拒绝加以适用,故一般称之为司法审查解释。 2.特点:( 1)依司法程序进行,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2)寓解释于审判之中,即主要对那些审判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宪法解释。( 3)只解释司法性质的问题而不解释政治问题。( 4)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 3.优点:有利于抵制立法代替宪法。 缺点:仅对具体案件发生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使宪法解释处于被动状态,而且司法程序的繁琐有时会限制宪法解释所要求的适宜性;涉及宪法的问题仅由几个法官作出决定,容易造成法官独裁。 四、特设机关解释制 又称专门机关解释制,指 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

21、义的制度。 特点:专门性、权威性、解释方式多样性 五、公民团体解释制 一、原则 (一)总原则: 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 从严原则 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从宽原则 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 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 【评】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

22、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 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二)具体原则: (1)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 释原则。 二、方法 ( 1)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2)条理解释:根据文字、法理等对宪法条文予以说明。( 3)补充解释: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4)扩大解释:由于社会情况变化发展,使

23、宪法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三、程序 ( 1)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 ( 3)决议:过半数,举手 /无记名投票 ( 4)公布:国家元首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宪 法 实施 概 述 宪 法 实施的条件及过程 宪 法 实施评价 一、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 1.概念: 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构成 ( 1)宪法适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

24、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2)宪法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3.基本方式 ( 1)行为实施(具体行为)、规范实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 2)直接实施(依宪法活动)、间接实施(宪法规定经过分解和传递后,被主体遵守)。( 3)主动实施(自觉遵守)、被动实施(强制要求)。( 4)事前依照实

25、施(违宪结果出现前依照宪法规定活动)、事后追惩实施(违宪事实出现, 特定主体依法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活动)。( 5)单一实施(某一方式)、综合实施(多种方式) ( 6)专门实施(专门机关)、一般实施(一般主体) (四)宪法实施的特点 :广泛性 综合性 原则性 多层级性 持续性 保障性 具体多样性 二、宪法实施的原则 (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原则( 4)程序原则( 5)稳定性原则( 6)发展原则。 三、宪法实施 VS 宪法实现 ( 1)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 法的

26、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 2)区别:含义上,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内容上,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结果上,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逻辑关系上,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 一、概念及体系 (一)概念: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 (二)体系:( 1)行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宪法规范

27、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行宪、守宪和违宪制裁等行为的评价。 ( 2)结果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宪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或实际结果的价值分析和评判。 二、评价标准: ( 1)宪法规范标准: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所依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 等客观事实。促进法制统一标准 公民权利保障标准 国家机构有序运行标准 ( 2)宪政价值标准:人权保障标准。 权力制约标准 宪政秩序标准 三、评价机制: ( 1)逻辑前提:评价标准 ( 2)中心环节:信息整合 ( 3)评价目的:评价效果 宪 法 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概说 (一)概念: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8、(二)基本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保障体制 ( 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 (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 ( 3)专门机关 保障体制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 4)依靠人民群众 四、保障的基本方式 (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 事先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29、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 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 (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 附带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起诉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提请审查: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

30、该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关 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一、宪法实施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 1)政治条件:民主政治 ( 2)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 ( 3)思想意识条件: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 (二)自身条件: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二、宪法实施的过程 (一)概念:宪法实施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二)特点:( 1)实效性 ( 2)动态性 ( 3)阶段性 ( 4)整体性 ( 5)权威性 (三)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 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 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加强宪法

31、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 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 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四)主要阶段 ( 1)准备阶段: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设计宪法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 ( 2)实际实施阶段: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 ( 3)实施评价 阶段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

32、: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政党制度 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政党概述 (一)概念 :政党: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 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 (二)特征: ( 1)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3)政党有定的型组织系统。( 4)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三)作用: 主要有维护政权和夺取政权两大职能。

33、具体的说来即形成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执政和参与国家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 二、宪法与政党制度 简述政党的宪法地位 ( 1)政党自产生后,在各国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直到二战后,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 主义的恐惧,才明确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并因此在宪法中对政党作了规定。一些二战后成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一些存在其他民主政党的国家,一般都明示或暗示这些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

34、 3)各国宪法中,除了对政党进行原则性规定外,部分国家宪法中还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 4)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政党法或者其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和政党制度 进行规定。 三、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 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 1)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内在要求。 ( 2)政党制度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宪政的状况,关系到民主宪政的成败。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之一。 一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 概念 :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

35、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 政党;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合作以接受中共领导为前提。 8 个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多党合作制度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主要表现在: 从民主党派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民主党派是一种具有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性质。它们作为中间势力,要革命、要参与政权,必须做出选择,联合起来结成同盟。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来看,它们是以民族

36、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 盟性质的政党。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各自所联系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治力量。民主党派从成立时起就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与中国共产党都有相一致的地方,而这种合作关系则为最后形成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奠定了客观基础。 多党合作的意义: 1,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共领导,健全党内外的民 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减少和避免决策的失误; 3,

37、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参与意识,畅通各种民主渠道,提高人民参政能力和正确运用民主权利的水平。 “特色” ( 1)中共领导,民主党派接受领导 ( 2)共同致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中共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中共与民主党派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都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1、参政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2、 监督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

38、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形式( 1)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2)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3)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 国务院 地方政府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委员若干、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省级;县级;乡级 任期 每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县级 5 年 乡级 3 年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 1)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对外以中央政府名义活动,地方各

39、级人民政府是它的下级单位,受其领导。 (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 3)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全国一切国家机关须服从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人大 常委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县以上) 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他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

40、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本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形式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组成部分。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名额不超过 3000 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 乡、民族乡、镇、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委员长 1,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 1,委员若干;七届全国人大后,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等额选举,其他差额 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每届人大任期届满两月前,必须完成下届选举不能选举情况, 2/3 以上决定推迟;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成

41、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未规定 职权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 家机关领导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权 人事任免权 决定重大问题 监督权 全国人大授予其他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 1)召集:举行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例行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42、。每届的代表选举完毕后两个月之内,必须由上届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本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历次会议则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 2)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各自所属的选举单位组织成代表团,并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还可分成几个代表小组。 ( 3)讨论: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讨论本次例行会议的议程,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 4)形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 5)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的人数法无明文规定。 ( 6)列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

43、人员,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 我国军事领导机关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说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元首 概念和分类 1.概念: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了实现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分类:横向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纵向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1.概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 在我国表现:( 1)人民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

44、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度(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概念: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要求:( 1)立法机关加强立法;

45、( 2)国家机关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越权 责任制原则 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的制度。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效率原则 概述 国外模式( 1)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德)( 2)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 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英)( 3)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 我国审判机关 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工作监督关系 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最高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法院 审

46、判工作原则 (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2)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 3)公开审判 ( 4)被告人有权辩护 ( 5)各民族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6)合议制 ( 7)回避 我国检查机关 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组成、任期 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职权 法纪监督 侦查监督 公诉和审判监督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概念和分类 概念:一国最高代表,国际上代表本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 1)行使权力状态,实位、虚位 ( 2)组织机构,个体,集体 我国元首制 特点:( 1)个体元首制 ( 2)虚位元首制 产生和任 期 ( 1)产生:全国人大选举;年满 45 ( 2)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2)人事任免权 ( 3)外交权 ( 4)荣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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