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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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

2、平台软硬件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第四条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2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第五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

3、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第八条 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实施。为防止企业或运营机构擅自修改仪表设

4、置,须对监测站房安装“三把锁”装置,钥匙分别由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营机构专职运营员、环保监控(或监察)机构专职监管人员掌管,共同管理。(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规格型号应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证。3(二)安装的监测、监控点位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确认。(三)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UPS 电源、 “三把锁”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四)自动监控设施投运前的比对监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完成,进行相关比对校核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与调整维护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修改监测参数。第九条 自动监控设

5、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需维修、更换,应当在 48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第十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监管人员都应参加相关培训,其中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对实时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建立数据库;监管并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异常数据进行成因核查,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定期报送

6、动态分析报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由专用通讯服务器经专线统一上传。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接受计量鉴定机构(或4其授权单位)的强制检定、测试。第十三条 数据有效性要求。(一)对废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的 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 45 分钟;(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转率应达到 90%。对连续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至少每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 24 个监测数据。对于 PH 值、温度和流量的监测至少每十分钟获得一个监测值。间歇排放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对 pH 值

7、、温度和流量而言,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 6 倍。每个排污口监测数据获取率必须达到 80%以上,有效数据达到75%以上。(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至少每五分钟上传一个测试信号。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维护要求第十四条 监控平台从通信服务、网络安全、平台运行等方面进行维护。(一)协调通信服务商保证整体运行需要的通信服务保障。(二)对监控系统中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点组成的无线专网及监控中心间的专线网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测记录存档。5(三)每周对监控平台软件系统进行一次运行日志分析,发现故障通过协调软件开发商及时排除。第十五条 监控平台每日远程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检

8、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检查数据获取率。每周远程控制进行一次零点校正。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应每日检查整体通信链路是否正常,时刻保持报警、控制设备处于安全响应状态,设置操作权限,防止误操作。第十七条 能保障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或关键部件,保证可随时维护更换。(一)废气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每月至少对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其中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

9、SIM 卡通讯费用情况。每周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每 15 天至少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废气分析系统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外接6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转换器) 、气体管路、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等;每 3 个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洁采样头、清洗管路、更换滤芯等;每 2 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状况;每 3 个月对分析仪器的满点(量程)进行人工标定一次。每 6 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气路的密封性。(二)废水

10、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 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进行一次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水泵的过滤网、自吸泵采水头、潜水泵泵体和吊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配水与进水系统,每月要对采样器过滤头、水杯、进样管、配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进行清洗;对仪器分析系统,采样杯、废液桶、进样管路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比色池、测量室、电极等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对超声波流量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对数据采集传输仪,要定期观察其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检查实时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对采用总有机碳(TOC)分析测定化学需氧

11、量的,要每月检查一次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并对自动分析仪载气系统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试剂余量、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等进行检查;对采用紫外(UV) 吸收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UV-COD cr转换曲线是否适用;对于重铬酸钾法分析测7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三)控制与报警设备日常维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与报警及生产控制设备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主要检查上述设备的工作状态与监控对象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维护。(四)其它日常维护、保持监控机房的清洁,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控机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2、专职工作人员在对

12、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时,作好相关记录。3、其它未列事宜,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排除故障与维护保养。(一)发现故障,专业技术人员需在 24 小时内处理现场问题。(二)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检测比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机构通过业主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13、,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8代方案,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人工监测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折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三)若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必须在 24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四)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第十九条 配套严格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措施。(一)操作人员能正确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操作和使用规程,熟悉相应的技术规范,经省环境保护行政

14、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上岗证。(二)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部门检定证书。(三)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标定,标样及药剂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认可。(四)由于排污单位检修、停炉或市场因素导致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需长期停用时,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停产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9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烟(管)道上安装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损坏。在生产恢复时确保监控设施正常启用。(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数

15、据要进行时间序列比对、类别比对,确保如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内容1、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2、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3、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4、药剂添加、更换记录。5、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6、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7、统一的每月巡检报告。8、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9、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10、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二)技术档案基本要求、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记录必须清晰、完整

16、,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3、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10定期存档。第四章 社会化运营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对象分为两部分,废气、废水流量及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作为第一类运营对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报警、控制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作为第二类运营对象。社会化运营采用“政府招标、业主选用、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全省选定的运营商范围内选择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并在全省统一招标中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在山西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营商在山西省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专业运营技术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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