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档案信息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人防、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
2、、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2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财政、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第
3、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3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
4、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现状资料。同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地下管线施工图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第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统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
5、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城市主干道下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优先考虑埋入地下;4(三)坚持后建服从先建原则,拟建管线应当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应当避让永久管线,分支管线应当避让主干管线,小口径管道应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应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技术要求低的管线应当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应当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地下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6、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相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造价。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5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
7、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建设维护需求,编制综合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设计并实施地下管线工程;新建桥梁、隧道需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占压道路的,建设
8、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占压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6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建设的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到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
9、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三)审查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五)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行监理的工程需提供经备案的工程监理合同副本。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0、(一)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7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对其他管线的保护工作,并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五)做好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数字化扫描和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移交工作;(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管线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
11、社会公布施工信息。(二)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对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管线、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发现可能影8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四)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
12、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组织查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补测补绘。(五)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道路
13、路面和公共绿地。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9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备案需提交以下
14、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原始文件;(四)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有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10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
15、组织施工。第二十七条 建设完成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高危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同类地下管线标识应当统一、规范。设置标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设置的标识不得破坏现有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第四章 管理维护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运行维护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