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