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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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指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8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工作指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

2、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本工作指引所称行政机关,泛指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各街道办事处。第三条【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强化法治思维,依法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2第四条【领导机制】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法制办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务公开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第五条【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应当建

3、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对本机关拟制的政务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前置审查;(五)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3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第二章 公开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各行

5、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增强决策透明度。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主要内容,具体由区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八条【决策公开】决策做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及时公开,具体公开内容由作出决策的机关负责。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由区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九条【执行过程公开】各行政机关应围绕重要改革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执行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4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第十条【财政执行情况公开】主动公开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

6、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督促指导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收支执行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具体公开内容由区财政局负责。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情况公开】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单位负责。第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执行情况公开】严格按法定程序公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规

7、划验收等相关审批情况。具体公开内容由区城市更新局、区住建局负责。第十三条【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公开】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估算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公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必要性及社会效益、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四条【PPP 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依法及时公开项目识别阶段、准备5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移交阶段相关项目信息。具体公开内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第十五条【权责清

8、单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第十七条【监管情况公开】各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

9、营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第十八条【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对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就业促进、教育投入、赈灾救灾、慈善事业、对口帮扶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受助对象、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具体公开内容分别由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经济促进局负责。第十九条【政务服务公开】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推行“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等基本要素,制6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创新。具体公开内容由区编办和政务服务办

10、负责。第二十条【办事指南公开】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第二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各行政机关应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

11、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第二十四条【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机关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工作。7第二十五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

12、则上应予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第二十六条【其他信息公开】除上述政务公开内容外,各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公开方式第二十七条【主动公开目录】各行政机关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实现动态更新。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

13、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政策解读】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 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8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可视化方式。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 2 次。第二十九条【新闻发布会】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 1 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每年至少 2 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 1 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第三十条

14、【回应关切】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社区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区宣传部门要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具体依照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罗办20145 号)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公众参

15、与】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9第三十二条【数据共享开放】参照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发展行动方案,编制政府数据资源清单,依托市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优先开展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完善政府数据内部采集机制,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第三十三条【公共查阅点】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

16、地点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定期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第三十四条【政府公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定期编印,于出版后 3 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务信息应当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布电子公报,提供在线服务。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社区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深

17、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 3 月31 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10报告,报送区政务公开中心,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第二节 公开程序第三十六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属性的前置审查,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和公开时限。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应主动公开。第三十七条【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具体参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罗府办20139 号)执行,包括:(一)公文类政务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十八条【发布协调机制】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务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务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事权作区分的,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务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务公开中心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商定。第三十九条【发布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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