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
2、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
3、会(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 )对本级预 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前,可以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有关专门委员 会”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也可以授权本 级人
4、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承担或者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授权,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审查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承担审查本
5、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方面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债务管理情况,每届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审查监督工作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
6、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施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国资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报
7、告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决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民生项目、财政收支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
9、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由本级财力保障的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项目预算初步安排进行票决,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票决结果完善民生项目预算草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编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沟通,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沟通,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10、代表的意见。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情况。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二)财政收支政策情况;(三)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预算绩效目标总体情况;(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六)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六条 省、设 区的市、自治州(简称“省、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
11、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报告;(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及收支平衡表;(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明细表及预算绩效目标;(五)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六)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情况说明;(七)上一年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
12、偿还情况,本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表;(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时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应当及时印送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反馈的处
13、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时,应当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充分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预算绩效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县
14、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之外,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支出政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解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请本级人民代
15、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临时设立“预 算审查委员会” ,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
16、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报告预算审查相关事项。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三条 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修正本级预算草案议案的处理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重点支出预算、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和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也可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单项审查和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 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可以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单位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