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角度下学生媒体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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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伦理与法规角度下学生媒体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09 级新闻学一班,北京 100872摘 要 如今,学生媒体是高校中的一大亮点,学生记者通过采写报道,成为向同学们传递动态信息的主力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制意识与法律常识,学生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即使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无法及时、正确地辨识与解决。同时,学生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与新闻伦理相关的问题。本文试从新闻伦理与法规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与总结,并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 学生媒体;新闻实践;新闻法规;新闻伦理中图分类号 G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

2、12)70-0021-02在全国各大高校中,学生媒体正在或已经成为向同学们报道校园动态、传递有效信息的主力军。作为在校园内公开发行、传播的新闻读物,学生媒体在校园新闻实践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纠纷,也可能在无意中违背新闻伦理方面的部分原则。但是,由于部分学生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制意识与法律常识,即使遇到类似的问题也无法正确辨识和处理。因此,总结与归纳学生媒体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从新闻伦理与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与思考,对于培养学生记者的法制意识、了解相关法律常识、规范新闻伦理等起到一定的作用。1 关于学生记者的采访权美国政治家杰斐逊曾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

3、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权又叫新闻报道权,依据王利明编著的新闻侵权法律辞典 ,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1在新闻报道中,采访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是新闻记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实际上,基于公众的知情权,记者在采访中充当“拟态公众”的角色,通过采访进行取证、求证,帮助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并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2。但在新闻实践中,学生记者的采访

4、却时常受阻。采访对象或以“根据学校规定,我们不能随意接受采访”为由拒绝接受采访;或用“我们的负责人不在” 、 “这个我们管不了”等理由搪塞和推卸采访。当学生记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即使有所属学生媒体发放的记者证、采访介绍信等也无济于事。若基本的采访权无法得到保护,学生记者就无法采集到各方意见,做到平衡报道,那么其撰写的新闻稿件必然无法很好地践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其实,采访受阻不仅出现在学生媒体中,在社会其他媒体中也屡屡发生。由于法律上的模糊与空白,记者虽享有采访权,法律性质却不明确。不少学者已意识到法律性质不明确正成为记者采访受阻、遭诉或采访权滥用等现象发生的重要根源。2006 年,同济大学文

5、法学院纪振永、匡春燕合作撰写了也论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性质与立法保护一文。论文指出,我国应当将记者采访权界定为记者专属享有的职业身份权,其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请求权,其实现和保护遵循“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私法秩序3。该论文认为,记者采访主要分为自主型采访、配合型采访两类,配合型采访又包括法定配合型、约定配合型、隐性采访三种。回到学生媒体中来谈,根据上文对于记者采访的分类方法,学生记者受阻一般是在约定配合型采访中。在采访时,学生记者往往会遇到“两难”:若公开自身身份及采访目的,则很有可能遭到被采访对象的拒绝或搪塞;若不公开即采用隐性采访,又会带来新闻伦理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此时记者隐瞒自己

6、的身份,被访者处于自然的聊天状态下,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采访的意愿,记者是否可以将其所说的话直接用于新闻稿件之中。除此之外,另一种情况也十分常见:由于学校内学生媒体众多,而校园动态有限,因此学生媒体间常常会出现选题“撞车”的现象,而学校的一些部门,如后勤集团就成为被采访大户。当所属不同学生媒体的众多学生记者前去采访时,被访者会告知后来的学生记者:“我已经接受过 xx 报的采访,你直接看他们的报道。 ”这属于消息来源拒绝反复提供雷同信息。此时,学生记者可以引用其他媒体的相关采访,不过需要注明出处,这也是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必备条件。但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学生记者会直接引用不标明来源,这属于对“既定事实

7、”与“事实消息”这两个概念的混淆理解。按照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仅局限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他记者采访所得并不包括其中。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一味引用而不标明来源,不仅会使自己惹上侵权的嫌疑,还会为报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采访时常受阻,部分学生记者在交稿压力下,会捏造采访事实,自己充当“被访者”表达意见。这违背了基本的新闻真实原则,是学生记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该杜绝的。2 关于新闻作品中的“偷意”“偷意”这个概念,来自于王彬彬先生的文章: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 。他在文章中指责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存在“抄袭和剽窃”的问题时,提出了“偷意”这样

8、一种“剽窃”方式。什么是“偷意”?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指出:“最让人反感的,搅拌、组合、拼凑等手段一齐用,只偷其意,而在字句上不留痕迹。”4在学生媒体的新闻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部分学生记者贪图省力,不独立构思文章,而是搜索其他人撰写的同题新闻报道,通过组合、拼凑、改变表达方式等手段,将其“改头换面”为自己的作品。当然,这里不包括直接使用时事类消息,因为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那么, “偷意”是否算侵权?陈青在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件中提到, “偷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剽窃和抄袭。5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 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9、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作品的法律定义,2002

10、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特定形式的作品,即某种思想或意思转换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达(如文字) 。如上所述,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意思本身。 陈青在文章中列举了三个例子来论证这个原则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采纳。例如,在李建平诉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李建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11、,主张被告出版及销售的为什么富有的人越富有,贫穷的人越贫穷一书中有大量核心文字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穷人缺什么 、 你为什么是穷人 、 他为什么是富人和在商言商四书中的内容。法院在(2009)西民初字第 3356 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面分析了原告的主张,其中第三点涉及原告主张抄袭的部分为原告作品的核心观点,从图书结构上剽窃了原告的构思。对此,法院的分析如下:“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原告作品中的观点、构思应属思想观念,对于同样的思想、观点,他人可以利用或进行原创性的再表述,因此不应认定为抄袭。 ”由此看来,同样的思想、意思、观点或结论,只要表达的文字

12、不同,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偷意”似乎不属于侵权的范畴。新闻媒介与司法本身就是既统一又有差异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得出“偷意”不算侵权的结论,从新闻实践角度看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若记者的采写素材及撰写构思恰巧与其他记者相同,那么写出的新闻作品即使在很大程度上相似,记者也可以避免被扣上“抄袭、剽窃”的帽子,引来额外的压力与麻烦;坏处在于,这会为一部分意欲凭借“小聪明”写新闻作品的记者逃避责任提供支持。那些通过修改文字及表达方式,拼凑而成新闻作品的记者实际上缺少足够的专业精神与新闻伦理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学生记者在学生媒体中便养成不良习惯,那日后一旦成为真正的新闻记者,则可能产生报道不

13、当等更多新闻伦理失范的现象。3 结论学生媒体是高校校园中展现校园动态、引发同学思考、进行舆情监督的窗口,学生记者与真正的记者一样,既担负帮助其他同学实现知情权、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也应时刻注意恪守自己的原则,警惕违背新闻伦理与法规的现象出现。这不仅需要学生记者提升法制意识、学习法律常识、提高业务素养,也需要他们在新闻实践中塑造自身良好的职业诚信和职业形象,体现新闻专业主义。同时,由于记者的采访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因此,学生媒体的新闻实践活动还需要相关部门及被采访人士的积极配合。因此,学生媒体新闻实践中存在的涉及新闻伦理与法规的相关问题,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学生记者自身的新闻素养与新闻伦理意识,还有部分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总之,希望我国的新闻法能尽早出台,在规范社会新闻媒体与记者的同时,也惠及学生媒体,对学生记者产生一定的约束与帮助作用,使学生媒体中的学生记者,能从学生媒体当下的工作做起,做一名专业、深刻、懂法、守理的新闻人。参考文献1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冯玉军.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青年记者,2009,7.3纪振永,匡春燕.也论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性质与立法保护.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4王彬彬,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文艺研究,2010,3.5陈青.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件.人文与社会.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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