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见证取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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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如何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见证取样制度【摘要】 建筑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建筑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防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见证取样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见证取样制度的概念与实施细则,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见证取样制度 施工企业 监管部门 执行机制 1.见证取样制度的概念与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

2、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并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完成检测操作,得出检测结论。见证取样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1 填写记录 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所见证的材料必须认真填写见证记录并对试件标识、保护,及时送检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填写记录时应注意相关设备的型号,一同在记录上注明。如张拉前校千斤顶,必须一同将配套送检的压力表标号写上;以防施工时,压力表与千斤顶不配套使用,张拉力与压力表读数之间的关系曲线有误。 1.2 见证要求交底 1.2.1 对施工单位交底。见证人员对见证送检的要求认真细致地转告给施工单位质

3、量检测人员知道(如试件取样的数量、尺寸,单位代表数量,取样的仪器工具等) ,拟求配合。 1.2.2 对有关试验单位交底。制度执行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单位的试验室对 65内检的材料试验报告填写仍有不规范之处。见证人员应在评定承包单位试验室资质后,将有关填写试验报告应注明的事项告之有关试验室。如试验报告上应注明参照那个部门的技术规范标准,试验方法是什么,并且报告能注明合格的,应注明是否合格;同时报告上应有见证人的名字和证件编号。 1.2.3 取样试件要求。有关试验单位对见证取样送检的,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是否需要适当地予以磨平或抛光,应对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交底

4、。 1.3 熟悉取样方法与取样仪器 1.3.1 熟悉取样方法。见证取样人员必须熟悉工程中各项试验的取样方法。 1.3.2 掌握取样仪器工具。见证取样时,见证人员对取样仪器是否符合要求应清楚明了。 1.3.3 量测路面弯沉时,试验所用的标准车除后轴重 10t外,轮胎气压检测必须不大于 0.7Mpa。 2.当前见证取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样工作一直由施工企业单方面负责,见证人员不到现场,施工人员随意性大,甚至单独取样、 “ 吃小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现象屡见不鲜,从而扭曲了见证取样的真实目的,导致这项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工作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究其原因,主要

5、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随着基本建设任务的迅速开展,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当前建筑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队伍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小企业或个体挂靠大公司或搞“家族式”的管理,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项目人员配备不足;在取样、送样上弄虚作假;导致检测单位的检测样品有假,从而发出的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从而使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材料不能及时发现,给建设工程质量留下永久隐患,最终导致“豆腐渣 工程拔地而起,从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2 少数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或者检测单位管理有漏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相互勾结,按工作进度要

6、求未送检样品而直接要求检测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检测手段失去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2.3 部分监理企业及工作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见证人员数量不足或见证取样方面的知识浅薄,造成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乱作为” ,从而使这项工作失控。2.4 建设业主提供的材料较多,末按相关规定及要求送检直接用于工程,监理单位束手无策,干脆视而不见。 3.完善见证取样制度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3.1 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 尽管

7、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3.2 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 由于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均在大幅度

8、上升,为更好地执行这项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确保见证取祥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3 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 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

9、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3.4 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 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3.5 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 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

10、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结束语 从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式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中也有法可依。同时,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的建材市场行情以及用户反映突出的问题,对见证取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参考文献: 1 闫志萍: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见证取样 2 常建强:浅谈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北建科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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