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研究 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三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在每一条途径中申请的主要事由都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一直承认“再审新证据”这一概念,在民事再审启动机制中“新证据”的规定是否明确和细化,对于再审程序价值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证据”认定与把握得过宽将导致本为特别救济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被不断滥用,影响裁判的既判 力;而“新证据”认定与把握得过严又将使错误判决无法得到及时地纠正。因此,我们应通过立法
2、的不断完善使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更加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范围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范围。当前,我国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民事再审司法实务的需要。建立合理、有效而完善的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本文从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与适用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建议。 关 键词 : 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再审新证据;程序正义;证据失权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New Evidence for Civil
3、 Retrial Abstract The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three ways to initiate a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The first one is for the party to apply for retrial. The second one is for the procurator to protest against a verdict and reque
4、st retrial. The third one is for the court to start retrial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ower. As far as the main cause for applying in each of the three ways, it is provided that there shall be “new evidence to overthrow the previous rule or verdict”. The concept of “new evidence for retrial” has been r
5、ecognized in the system of evidence rules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mechanism to start retrial, the explicit and detailed regulation of “new evidence” is vit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retrial procedures. A broadening recognition and control of “new evidence” would result
6、in the abuse of the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which is supposed to be a procedure of special remedy. It would also affect the res judicata. While a strict recognition and control of “new evidence” would make it unable to correct the wrong decisions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contin
7、ually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so as to make the recognition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vidence” as a cause of civil retrial more explici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define both the scope of the rights for the party to apply for retrial and the scope of cases for the procurator to protest against. At pre
8、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gulation of new evidence for civil retrial in China, which makes it impossible to meet the demand of judiciary practice of civil retrial. Thus, it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effective and improved system of new evidence for
9、 civil retrial in the procedure of civil retrial. The thesis starts from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the new evidence for civil retrial,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ts legislation and application.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10、new evidence for civil retrial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The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new evidence for civil new retrial, procedural justice, the system of being deprived of the right to produce evidence, the system of time limit for producing evidence. 1 引 言 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撤销原审裁判结果,因此应系统考虑中
11、国法律中对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规定,为了更好把握再审新证据的认定要件,不能孤立的研究再审新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审监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这三个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认定新的证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为其适用提供了标准,并对举证时限作出了规定,限定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间,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2012 年 8 月 31 日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仍沿用 1991
12、年民事诉讼法对新的证据的规定。唯一不同的是增加当事人应当及时举证义务的规定,确定了举证期限,并明确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讼解释)第 102 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制裁性后果,此次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修改更多地是体现了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新的证据作为再审事由能起到公平正义的作用,但现阶段应更加重视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时限,因此应对新的证据的适用加以限制,凸显程序公正的价值。 2 引 言 . 1 第一部分 民事 再审新证据 制度概述 . 3 一、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3、 . 3 (一)民事 再审新证据的概念 . 3 (二)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特征 . 4 (三)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 5 第二部分 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立法与适用现状考察 . 7 一、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脉络 . 7 二、民事再审新证据最新立法的进步性 . 9 (一) 证据制度的完善 . 10 ( 二 ) 完善了庭前准备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 . 11 三、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尚存在的不足 . 12 (一) 立法的不足 . 12 第三部分 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再完善 . 17 一、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具体建议 . 17 (一)科学合理的界定新证据 . 17 (二)合理限制民事再审
14、新证据的运用 . 17 (三) 应对再审新证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 18 (四)加强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 . 19 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相关配 套措施 . 19 ( 一 )建立当事人强制答辩制度 . 19 结 语 . 23 3 参考文献 . 24 致 谢 . 27 第一部分 民事 再审新证据 制度概述 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需要运用到民事再审制度和证据制度等相关制度,既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程序公正和形式正义也不能放弃,再审程序的救济性和独立性也要考虑,为了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审查再审启动事由时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要考虑。 1因此,我们应整体把握综合解读民事再审新证据制
15、度。 一、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 再审新证据的概念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一次规定了“新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新的证据”从此进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 视野中。 2007 年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原封不动的保留了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与修改前不同的是,新证据不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也是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作用更加显著。然而,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解决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如何理解和解释新证据的概念,关系到案件是否能进入再审程序,所以尽管法条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一字未改,但新证据的理解和认定成为了新法实施
16、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困难。 2 证据规定第 44 条 3首次对“新的证据”做出了界定。当时这个司法解释的起 草人对何谓新证据作出这样的解释,新发现指的是在庭审结束前客观上不存在或者就没有出现;或者虽然存在、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等影响因素,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存在或者已经出现。 4如果按照这个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再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了两1 赵敏、王俊、孙海峰 :对民事再审 新证据的整体解读 J,东方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2 李浩: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 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 J,中国法学, 2009年第 3 期; 3 证据规定第 44 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17、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3 页; 4 种情况,一种是新出现的证据,原审庭审时根本就没有,也就不可能提交;第二种是新发现的证据,这类证据实际上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所以实际上是新发现的原审中就已存在的证据。 审监解释第 10 条 5首次明确规定了新证据的四种情形,在审监解释规定的四种新证据中,除了第三种是新出现的 证据,其余三种都是原审中已经存在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5 条 6
18、中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承担证据可能不予采纳,或者虽采纳但予以训诫或罚款的法律后果。这样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制度表明当事人只要不是恶意不提交证据,该证据仍可以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再审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未发现或未提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证据材料。 (二)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特征 我们应综合考 量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作出的规定,而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项法律规定。从证据的概念本身出发,民事再审新证据也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一般属性
19、,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另外,民事再审新证据还有一些自己的特殊属性。 第一,崭新性 7。再审新证据提交的时间点是在再审期间。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原审期间已经提交的证据就丧失了崭新性,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围。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发现并提交的证据,但是原审法院由于某些原因并未予以质证、认证的,仍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再审新证据被发现的时间点主要是在原审终结之后。 原审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发现的证据,如果在原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该证据可能会因为超过举证期限而造成证据失权的严重后果,不能再以该证据来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5 审监解释第 10 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 列证据之一的,人民
20、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6 民事诉讼法第 65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
21、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7 于金强:再审新证据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J,司法论坛,第 28 卷,第 204 期; 5 取得,仍有可能可界定为新证据。一般情况下,再审新证据是在原审期间就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应形成于原审庭审终结前,只不过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未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审庭审终结后新形成的证据,是否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理论上原审辩论终结是划分既判力的时间点,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形成的证据
22、,不是再审的新证 据。 8本文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原审庭审终结后新形成的证据,不应成为再审新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在原审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已经有了既判力,当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出现了新证据,另行提起新的诉讼是最恰当合理的救济方式,而没有必要启动再审这一特殊救济程序。唯一例外的情形就是这些新出现的证据,如果可以补强证明原审主张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能达到足以导致推翻原裁判的证明力,还是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使用的,审监解释对这一点做出了肯定。 第二,不可归责性 9。当事人应该对逾期举证没有重大过错。“指当事人并非由 于自身原因而造成逾期举证的后果,而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得知证据的存在,
23、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归责与他。” 10如果当事人对于逾期举证是因为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就不能被认定为新的证据。故意一般是指明知证据存在而不主动收集,或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故意不提供。判断重大过失则要参考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是否有律师代理等情况。 第三,显著性 11。这一特性要求民事再审新证据和基于原审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两者之间应该在证明力上具有充足性和相关性。能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应当具有充足的证明力,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如果证 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就不能以该证据申请再审。其次再审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关联性,再审程序是对原审的救济程序,再审新证据也应与原审诉讼请求相关。
24、假如新证据与原审诉讼是可分的,那么就可以另案处理,另行提起诉讼,不应该启动再审程序。 (三)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再审程序既是纠错程序,又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对新证据再审事由的确定,不仅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审理的裁判结果,也直接影响着一、二审法官对新证据的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 9 洪伟 : 民 事再审诉讼中新证据实务分析 J, 法制与社会 , 2011 年 1 月上 ; 10 张宏扬 : 论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启动条件 J, 法制与社会 , 2009 年第 34 期 ; 11
25、 赵敏、王俊、孙海峰: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 J,东方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6 掌握标准,必然涉及举证期限、证据失权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过宽,随意 启动再审程序,则动摇了普通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证据规定所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将难以得到执行;而认定标准过窄,则不免产生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诉讼理念的冲突,易导致社会民众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增加涉诉信访。为此,有必要厘清新证据在认定与适用的标准问题,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因此,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2 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在再审程序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大多是因为立法的
26、缺失和不完善,从目前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状况来看,民事再审新证据前后矛盾的规定,导致诉讼实践对于再审新证 据的认定与适用出现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民事再审新证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寻找解决的对策,为立法完善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提供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以往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举证时限制度等相关证据制度,探求现有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和完善。研究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有助维护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有关民事再审新证据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一些人的关注,但是关于民事再审新证据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
27、还未达成共识,加之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是一个涉及程序法和证据法的交叉问题,对民事再审新证据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具备多学科的法学知识,因而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更深入的理论研究。笔者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的学者对这项制度的关注。 12 简小利: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J,法制与社会, 2013 年第 20 期 7 第二部分 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的立法与适用现状考察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非正常的救济程序,以民事再审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的设立即是以此为目的的。同时,再审新证据一定程度上是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矫正,证据的适时提出是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当事
28、人逾 期提交的证据当然就不会被质证和认证,实体公正的目的是达到了,但是程序正义则被忽略了。在诉讼中的事实必须是要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不就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运行良好的程序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诉讼事实接近客观真实,用程序正义来实现正义。但发现证据的过程是渐进的,尤其是在我国当事人普遍举证能力不高,即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强弱的差距,两者在搜集证据、发现证据方面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制度,有些明知是错误的判决也要执行,依我国民众现在对公正的理解,会对司法的权威和诉讼的公信力产生严重怀疑。应该说允许当事人 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来提起再审程序,重新准确的确定案件真实,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
29、适度的矫正,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下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新的证据”的规定的不确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互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 13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继续不断完善民事再审新证据制度,使得这一法定民事再审事由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一、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脉络 民事诉讼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14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此处的事实需要时能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再审新证据”这一概念一直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新证据也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
30、事由。 1991 年 4月 9 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 15第一次对再审新证据做出了规定,但该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新证据的定义及范围作出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初对证据的提出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16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13 王橄:论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中“新的证据”的限制 J,中州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1 期; 14 王宇昕:浅析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 年第 3 期;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第 179 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31、、裁定的; 16 王景琦:民事抗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J,人民检察, 2008 年第 13 期; 8 出新的证据。根据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 17之规定,当事人仍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新的证 据,而在再审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原审中所没有的足以推翻生效裁判的证据,就能够成为新的证据。之后在 2007 年和 2012 年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均将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作了保留,并且没有任何改变。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对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进行了界定。对新证据进行了细化,分为一审中的新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和再审中的新证据。分别对一审
32、、二审、再审中的“新证据”在发现及提出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第 44 条 18首次对民事再审新证据进行了界定。证据规定中还规定,当事 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该证据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有权拒绝进行质证,法院也不再对逾期举证的证据组织质证。“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使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化。” 19 审监解释第 10 条,专门对“新的证据”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指的是新发现的“旧证据”,即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的证据。第二款的情形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当事
33、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该证据,或 者无法及时获得该证据导致不能及时举证。第三款规定的则是由于一些原因庭审结束后,重新做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能推翻原结论时的情况。最后加了一条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 2008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的举证时限通知第 10 条 20作规定,新的证据的认定应该结合该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如果当事人没能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行这两个因素来确定。该司法解释较证据规定和审监解释也放松了限制,明确了主观要件,并指出应结合客观要件综合考虑认定新的证据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4、讼法( 1991 年)第 125 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18 证据规定第 4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19 田冰:民事再审新证据之界定与运用 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 年第 3 期; 20 举证时限通知第 10 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 )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 )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