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五章 模糊数学基础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五章 模糊数学基础 5.1 概述 5.2 模糊集合与隶属度函数 5.3 模糊逻辑与模糊推理 5.4 模糊聚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5.1 概述 5.1.1 传统数学与模糊数学 5.1.2 不相容原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5.1.2 不相容原理 1965年,美国自动化控制专家扎德(L. A. Zadeh)教授首先提出用隶属度函数(membership function)来描述模糊概念,创立了模糊集合论,为模糊数学奠定了基础。不相容原理:“随着系统复杂性的增加,我们对其特性作出精确而有意义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