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

上传人:h**** 文档编号:1301225 上传时间:2019-02-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1.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刑先修刑法试题M卷答案解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1 2014 年民刑先修刑法试题 M 卷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 15 题,每题 1 分,共 15 分。 1.答案: C 解析:关于 A 选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因此, A 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 B 选项。刑法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因此, B 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 C 选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刑法不禁止扩大解释。因为扩大解释的结论

2、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而类推解释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因此, C 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 D 选项。法定刑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刑法禁止 绝对不定期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 D 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 2.答案: A 解析:根据刑法第 6 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特别规定之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A 项犯罪地是我国领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B 选项 ,外国人犯罪地在公海,不属于我国领域的范围,因此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C 选项,外交代表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

3、豁免权的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 选项,犯罪地在外国,不符合属地管辖原则,对其 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 3.答案: 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A 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

4、 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 A 选项不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 选项不当选。关于 C 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 C 选项不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 “ 介入因素 ” ,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 定时主要考虑:( 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

5、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 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D 选项中贾某的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2 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 4.答案: C 解析:不作为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因此 A 选项正确,不当选。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 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 B 选项正确,不当选。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同时违反命令

6、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单纯违反命令性规范而不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 C 选项错误,当选。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故意伤害罪通常以积极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 D 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 C。 5.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罪名。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本题中, 15 周岁的张某对绑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杀害人质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 选项正确。 6.答案: D 解析: 甲属于抽象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所欲实现的犯罪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于该种法益并未被侵犯,所以只成立该罪的未遂。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是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前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8、。因此, D 项正确。 7.答案: D 解析: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选项 A 的情形,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成立故意伤害罪, A 项正确。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故当然属于 合法行为, B 项说法正确。不法侵害具有人为性,故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打死打伤该动物的,属于正当防卫。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不具人为性而不属于这里的 “ 不法侵害 ” ,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可以成立紧急

9、避险, C 项说法正确。本题主要涉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等问题。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存在现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3 实的不法侵害,该 “ 不法侵害 ” 应具备人为性、广泛性、现实性(客观性)等特征,即其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 D 项说法错误。 8.答案: C 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0、。本题中,甲雇人绑架的行为已经既遂,其后将乙送回家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表现,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予以考虑。因此, A 选项错误, C 选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甲雇人绑架的行为已经既遂。因此, B 选 项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雇人绑架的行为已经着手且达到既遂状态。因此, D 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 9.答案: C 解析:关于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11、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的规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本题中,侯某起到主谋和直接实施的作用,杜某予以协助,所以侯某是主犯,杜某是从犯,侯某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杜某、侯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因此, ABD选项错误, C 选项正确。 10.答案: B 解析: A 项涉及到狭义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即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质,但后来知道了真相,对此情形应

12、如何定性。据张明楷的观点,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者支配犯罪事实,但在此场合,丙已知情,故甲不 符合间接正犯的条件;由于间接正犯的故意符合教唆犯的故意,故对甲的行为以杀人的教唆犯论处。故 A 项错误。对于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罪,或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 B 项说法正确,且不属于教唆未遂。依据刑法第 295 条规定: “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C

13、 项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乙并未 实施盗窃行为,并不影响甲该罪的成立。故 C 项说法错误。依据刑法第 353 条第 1 款和第3 款规定, D 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了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且应从重处罚。 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4 11.答案: B 解析:关于 A 选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甲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所以 A 选项不选。关于 B 选项。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其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所以 B选项当选。关于 C 选项。丙的一个行为

14、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擅自出卖国有 档案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 C 选项不选。关于 D 选项。丁的抗税行为触犯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所以 D 选项不选。 12.答案: B 解析: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刑法第 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 挪用和自行处理。所以,没收财

15、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是用于犯罪的工具,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因此, 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 3 公斤吗啡是违禁品,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因此, C 选项错误。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 3 万元人民币是犯罪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因此,D 选项错误。 13.答案: C 解析: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 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

16、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也就是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则撤销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且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销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强奸罪定罪量刑,之后将其与原判刑罚进行合并处罚。由于缓刑考验期内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所以不存在 先减后并或者先并后减的问题。因此应当选 C。 14.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 80 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因此, A选项说

17、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5 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 1 年。因此, B选项说法正确, C 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 78 条第 1 款的规定,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 D 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 15.答案: A

18、解析:关于 A 选项。根据刑法第 65 条: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甲第二次犯罪是在假释期满第 6 年,因此不构成累犯,不需要从重处罚。因此, A 选项当选。关于 B 选项。刑法第 353 条第 3 款规定 : “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因此, B 选项不应选。关于 C 选项。刑法第 238 条第1 款规定: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19、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因此, C 选项不应选。关于 D 选项。刑法第 384 条第 2 款规定: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因此, D 选项不应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 均不得分。本部分 1 12题,每题 2 分,共 24 分。 1.答案: ABCD 解析:关于 A 选项。死亡结果是由泥石流造成的,与杀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因此, A 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 B 选项。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结合

20、造成了结果的场合,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被迫或者不能自己支配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因此, B 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 C 选项。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丙追杀赵的过程中,赫先行一步将赵击毙。赫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丙追杀赵(威胁到赵的生命)的行为可能客观上为赫击毙赵创造了一定 的条件或者被赫所利用,但是丙追杀赵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被赫的行为所中断,没有因果关系。 假如丙与赫协同加害赵,由赫将赵击毙,则二人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此时丙与赫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造成了死亡结果。 在二人无共犯关系的场合,赫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丙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仅

21、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罪责。不要以为丙无因果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因此, C 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 D 选项。丁与被害人钟某的行为结合造成了死亡结果。但因被害人钟某的行为是由丁的杀人行为引起的,严格讲被害人的 “ 动作 ” 是由丁引起的,并非是被害人选择的,这对因果关系没有实质影响。既然认为丁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丁对该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成立犯罪既遂。因此, D 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 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6 2.答案: BCD 解析: A 选项中,乙在经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开枪,即明知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

22、于间接故意。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A 选项正确。 B 选项中,甲作为一名警察应该能够预见到手枪内有子弹且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 失,因而其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却存在过失。 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丙明知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即为了实现某一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因此 C 选项错误。 D 选项,丁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抛出杂物,对砸伤小孩的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属于间接故意。 D 选项错误。本题应选 BCD。 3.答案: ABC 解析:经被害人

23、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的限度,如经被害 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被害人承诺在有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A 选项的说法正确, D 选项的说法错误。(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胁迫做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因此, C 选项的表述正确。(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因此, B 选项的说法正确。( 6)经

24、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 4.答案: ABD 解析:关于 A 选项。根据刑法第 23 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它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着手 ” 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能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 得逞是

25、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甲为了毒死妻子,在妻子的饭中放入毒药,但在吃饭时妻子发现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此情形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所以 A 选项当选。关于 B 选项。甲与乙有仇,某夜,甲误将乙家的牛当作乙开枪打死,此情形属于不能犯的未遂,所以 B 选项当选。关于 C 选项。甲在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苦苦哀求,放弃了继续犯罪,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未遂。所以 C 选项不选。关于 D 选项。甲欲杀乙,砍了乙 一刀,未砍死,邻居及时赶到阻止了甲继续行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虽

26、然其后甲产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7 生了悔悟之意,并积极协助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也不能从犯罪未遂转化为犯罪中止,因为犯罪形态不能转化。所以 D 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D。 5.答案: ABCD 解析: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先给其 5000 元活动费,并允诺事成后再给 10000 元好处费。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可见乙某犯罪系甲某教唆产生,二人存在共同的故意、且实施了策划、预备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因甲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作为主犯处罚 。后乙某因 “ 不忍下手而离去 ” ,独自成立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因此 A 选项正确。

27、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乙某因 “ 不忍下手而离去 ” ,符合上述规定,独自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 24 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乙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因此乙就故意杀人罪成立自首。因此 B 选项正确。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

28、丙某,所以甲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作为主犯处罚。因此 C 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某故意杀人行为未得逞,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乙某中止犯罪而导致,因此甲成立犯罪未遂。因此 D 选项正确。 6.答案: ABC 解析:关于 A 选项。破坏 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

29、逃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被关押的未决犯,如:嫌疑人、被告人。因此 A 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关于 B 选项。刑法第 305 条规 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 B 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关于 CD 选项。对于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刑法第

30、 200 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8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即只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 C 选项的说法错

31、误,应选; D 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 7.答案: BD 解析:甲乙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甲因病未能前往实施犯罪行为,但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 行为的一部分,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因此,甲、乙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不过量刑轻重有别。所以 A 选项不选。甲、乙虽然雇的是同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但二人没有共同走私的犯罪故意,只是碰巧雇了同一辆走私船。甲是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乙是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故意,因此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所以 B 选项应选。共同犯罪中既包括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C 选

32、项的情况属于事中通谋的共犯。所以 C 选项不选。甲、丙缺乏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所以 D 选项应选。 8.答案: ABCD 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

33、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 A、 C、D 选项均满足 “ 自动投案 ” 的要求,同时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成立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B 选项中,行为人尽管慌称自己犯罪时未成年,但由于这一点并不是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所以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 A、 B、C、 D 四个选项全部正确。 9.答案: BD 解析:刑法第 67 条 1 款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

34、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 “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9 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同自动投案。 ” 在本案中,甲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构成自首。 B 选项正确,应选; A 选项错误,不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35、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行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C 选项错误,不选; D 选项正确,应选。 10.答案: AB 解析:根据刑法第 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甲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构成特殊累犯,前后两罪不受 5 年时间间隔的限制。故 A 选项当选。根据刑法第 65 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 5 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B 选项中,乙前后两罪均是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36、罚,成立累犯。故 B 选项当选。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 C 选项中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 C 选项不当选。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 D 选项中,丁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 “ 刑罚执行完毕 ” 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 D 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 AB。 11.答案: BD 解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满足假释其他 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A 选项说法正确,不选。甲是在刑满释放后第 7 年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得,不属于累犯,当然可以适用假释, B 选项说法错误,应

37、选。刑法第 66 条规定: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因此,钱某属于累犯,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所以对钱某不得适用假释。因此,C 选项说法正确,不选。只要被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将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应判处的刑罚实行合并处罚。 因此, D 选项说法错误,应选。 12.答案: 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转化抢劫罪的认定。甲的盗窃行为与抢乙摩托车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这一点应无异议。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甲次日的抗拒抓捕行为的性质

38、。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罪要求同时具备 3 个条件。即(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时间和手段条件;(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目的条件。本题中甲在次日使用暴力抗 拒抓捕的行为,显然不符合 “ 当场 ” 这一条件,因此其伤害乙的行为不构成转化抢劫罪而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万国教育 研 发 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10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1 3 题,每题 2 分,共 6

39、分。 1.答案: AB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 选项中,甲乙存在抢劫的共同故意,乙未参与但是没有有效地阻止甲的行为,所以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因此 A 选项当选。 B 选项中,强奸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为男性,妇女教唆、帮助男性强奸妇女的,可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不能成为单独实行犯。甲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丈夫将乙某强奸,甲属于教唆犯,其丈夫属于实行犯,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因此 B 选项当选。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各共犯人均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甲某唆使一个 13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笔记本电脑,因 13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甲某与

40、乙某不成立共犯,甲某属于间接正犯。因此 C 选项,不当选。 D 选项中,根据刑法第 312条规定: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因此乙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与甲某构成共犯,因此 D 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 AB。 2.答案: 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 “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1、,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 AB 选项错误。对审判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 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故 C 选项错误, D 选项正确。 3.答案: C 解析:引诱幼女卖淫罪是独立罪名,强迫幼女卖淫是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故 A 错误。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构成独立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者无罪不代表协助者也无罪,故 B 选项错误。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而即使没有刑法第 361 条的规定,该行为也应认定为第 358 条和第 359 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注意规定,故 C 项正确。传播性病 罪不要求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故 D 项错误。 四、论述题 解析:本题考查事中共犯,所谓事中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试题真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