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农户 ” 契约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 公司 +农户 ” 是通过互惠合同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本文对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的定义与类型、签约主体的动机与效应、契约不稳定性的原因以及契约违约风险的管理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综述。 【关键词】 “ 公司 +农户 ” 契约 契约稳定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的兴起与发展在中国是继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众多模式中, “ 公司 +农户 ” 这种“ 商品契约 ” 是通过互惠合同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然而在实践中,该种契约却极不稳定。据有关调查发现,在 16984个存
2、在合同关系的龙头企业中,有高达 38%的龙头企业取消了对农产品的保护价收购承诺。在各地违约实践中,龙头企业违约占 7成,农户违约占 3成。这一现象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学者对 “ 公司 +农户 ” 契约的积极研究。 一、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的定义与类型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在国外也叫契约农业,是指农民和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农业契约模式。国内学者认为,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是加工、销售型企业与农户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经济合同,通过契约机制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合作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
3、解了 “ 小农户 ” 与 “ 大市场 ” 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签约双方的风险并节省了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关于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类型,导源于私人部门和政府为农业产业化选择最好的模式。 Vasant Gandhi, Gauri Kumar and Robin Marsh( 2001)论述了印度正在实行或建议实行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主要是合作性组织模式,又称为 Anand模式,这种模式在奶制品、食用油工业获得了成功。按照合作社法律规定,农户拥有农业产业。合作社有三层结构组成,乡村层次的初级社、区域层次的合作联盟和州层次的合作联邦。我国学者根据实际中存在的 “ 公司 +
4、农户 ” 契约及其衍生经营方式,归纳出如 “ 公司 +基地 +农户 ” 、 “ 公司 +协会 +农户 ” 、“ 公司 +农民合作组织 ” 等多种模式类型。 二、经济主体签 订 “ 公司 +农户 ” 契约的动机与效应 契约农业可帮助农民克服进入特色农业和畜牧业的障碍,农民加入契约可以减少成本并获得信息、技术、销售渠道、管理技能和技术咨询。契约同样可以改善获得资本和信贷的能力,这是大部分农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最关注的问题。农户参与农业契约可以减少销售风险、稳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农业可以给农户提供一个保险机制。与此同时,契约可以简化农业生产和营销决策,因而可以提高农户生产的效率。在不同地
5、区不同规模的契约农业中,参与契约的农户都比不参与契约的农户获得更多的利润,即使把非付 现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和自有肥料等的成本)考虑在内,契约农业也可以显著增加农户的收入。值得重申的一点是,它的潜在好处还在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减少多方面公共开支,例如农村信贷的投入、农产品价格支持、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公共服务的开支等。 有学者认为,要素契约(纵向一体化)可以解决 ” 敲竹杠 “ 问题,并有助于分散农户的风险,提高收益。要素契约可以为农户提供许多方面的激励,包括进入新市场、技术援助、专项投资和金融支持,而且通过契约,农户可以在农产品需求量下降的时候保证其商品价格的稳定。无论从古典经济学组织理论 中
6、调整资源配置、专业化分工、带来规模经济等角度,还是从加强联系、促进信息传递、降低或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 “ 公司 +农户 ”模式都是最佳结合。 当契约农业给予农民带来相当好处的同时,不少专家学者也认为,相当多的农民只从中获取了少量的收益,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契约农业的侵害。因此,契约农业同样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并被认为是签约企业用来与农民建立不平等交易关系的工具。 三、 “ 公司 +农户 ” 契约不稳定性的原因 “ 公司 +农户 ” 契约模式不成功的原因之一是专用性投资不一致。因为专用性投资在农业契约 关系内的使用所产生的价值比在关系外使用所产生的价值更大,从而使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双方在投资后相
7、互具有一定的锁定作用。当专用性投资使得农户面临着有限的退出选择机会时,他们对签约公司的依赖性增大,从而使过分依赖于商品作物的农户更易遭受粮食短缺和价格波动的影响。当然如果公司专用性投资比较大,该投资再转作他用的可能性会比较小或变现价值会大大的降低,这也使得农户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突出,从而增加了农户 “ 敲竹杠 ” 的动力,进一步降低了履约率。 农业契约履约率很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交付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及市场价格高于 契约约定的价格。因提供资本投入、信贷支持、扩展服务以及产品的收购和评级所带来的交易费用问题,也成了企业和分散农户达成契约的主要障碍。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和保险市场以及农户的中间结构,
8、也是签约农业的公司将面临着分散农户违约风险主要原因之一。现实中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又进一步加剧了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关系的不稳定性。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严重的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致使契约的履行十分困难。 “ 敲竹杠 ” 的风险来自农户和企业在资本构成上存在不同,形成农产品生产的专用性。从短期看,农 户对农业的全部投入可以看作是流动资产,且农产品的保值期相对较短,如果在本季农产品不能卖出则全部资产损失,而企业相对于农户的资产多为固定资产,即使在本季不能实现还可以在以后的时间中得到收益,这导致企业敲竹杠倾向明显大于农户。农户生产资产专用性更高、产品易损性更大的领域,公
9、司更倾向于对农户敲竹杠;而在公司资产专用性较高,农户生产资产专用性较低、产品耐损性较强的领域,公司易受到农户敲竹杠。农户与公司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导致他们对公司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依附关系,通常不得不接受公司的 “ 垄断 ” 价格和其它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而且,契约双方均面临对方违约后诉诸法律或请求第三方规制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问题,若农户或公司能预见事后的结果,它们会在事前或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契约如果不能约束双方的行为,则必然影响到其运行的远期效率,甚至造成 “ 公司 +农户 ” 契约的最终解体。 四、 “ 公司 +农户 ” 契约违约风险的管理对策 针对 “ 公司 +农户 ” 契约不稳定问题,
10、许多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思路。经验研究表明,农户是否参与契约受到包括企业的类型、农户的生产特点、市场特征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交付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价格波动性、公共支 持政策等因素影响企业对农业契约的利用。农户参与契约农业的障碍可以通过改变契约农业本身的制度框架来得以降低。但制度的自我创新不足以刺激农户参与契约农业,必须辅之以其他一系列的投入,包括基础设施、农户的知识和资本的积累。政府政策有助于契约农业在国家中根植,它通过市场的途径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发挥作用,进一步地,政府和企业都应该促进区域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农民组织干涉契约农业,以确保契约关系的持久性、可行性和公平性。 有人认为,提高
11、“ 公司 +农户 ” 契约效率的路径选择应是促进公司和农户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公司吸收农 户入股或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之中,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也有学者认为,有关增加专用性投资、提供农户信誉、加强法律约束的建议,都不能提高农业契约的履约率,农户的联合和企业的保险作用应该是解决农业契约履约率过低的基本方向。将合作制引入 “ 公司 +农户 ” 契约,能够对分散的农户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并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增加农户在契约中的收益,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使契约稳定,减少 “ 公司 +农户 ” 契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 “ 公司 +农户 ” 发展的瓶颈在于缺少属于农民
12、自己并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 ,为提高农民的收入、实现农业、农村的真正发展,农户自愿合作是有效的途径。同时,应该培育和壮大企业,成立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和完善契约,建立公司与农户“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的运行机制等。农户必须着力建立与公司的长期合作机制,增强市场意识,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大违约的惩罚力度,以消除公司为短期利益违约而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减少公司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 根据不同的资产专用性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可以提高交易双方的信用水平,有利于解决 “ 敲竹杠 ” 问题。当资产专用性不对称性较大时,利 用要素契约在事前分配物质资产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可以
13、为事后的偶然决策提供判断力,并成为剩余分配的依据。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资产专用性的提高应采用一体化的治理形式。因为交易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越高的一方容易被另一方套牢。有研究发现,当下游企业(加工企业)相对于上游生产者(农户)生产效率较高、下游对上游的依赖程度较强时,下游企业更倾向于支配上游的资产并实现后向纵向一体化,而且完善的中间产品(农产品)市场会抑制纵向一体化;反之亦然。农业生产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农产品越易腐烂,那么由农户支配企业的资产实行前向一体 化有利于克服公司的 “ 敲竹杠 ” 行为;而如果加工企业的生产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农户的生产资产专用性较低、农产品易损性不大,则加工企业支
14、配农户的资产并进行后向一体化有利于克服农户的 “ 敲竹杠 ” 行为。 在 “ 公司 +农户 ” 契约中,由于契约双方投入资产的专用性,在重复博弈过程中,违约的收益高于其成本,契约主体则产生违约动机。资产专用性程度决定了可占用性准租的大小,在交易的一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之后,会产生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如果某一方投资于专用性资产,另一方为了获取准租就可能以退出交易相威胁,产生 “ 敲竹杠 ” 或机会主义行 为。为了能事前鼓励专用性投资,长期契约必须保证各方的公平回报。在长期过程中,应给农户以政策扶持,帮助农户进行契约产品的生产投资,并维持双方良好的声誉。在传统农业地区应从制度和模式创新的角度对 “
15、公司 +农户 ” 模式加以完善,通过规范订单、健全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消除道德风险来提高运行效率。另外,要借鉴金融工程学的思想,利用衍生品的演变规律,从 “ 公司 +农户 ” 交易模式演进的内在必然性、形成合理分配利益与风险机制的紧迫性等角度,揭示 “ 公司 +农户 ” 模式演进的路径,并着力推出期货、期权、互换及其组合等新型金融产品以及构建与 此相适应的市场环境,以完善我国的订单农业。 【参考文献】 郑强国、李宁: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契约的稳定性研究J.农村经济, 2005( 10) . 王雎:跨组织资源与企业合作:基于关系的视角 J.中国工业经济,2006( 4) . 郑长军、陆盛德:生产效率与市场竞争度:纵向一体化影响因素的研究J.管理学报, 200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