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7 年我国全面实行高校学生缴费就学以来,各高校逐步建立了高等教育收费机制。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国家和公民共同负担教育成本,部分教育经费成本开始向学生和家长转移,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贫困生就学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人数已占学生总数的 20%。为了有效地推进高教事业健康发展, 1999年国家开始试点运行助学贷款制度, 2000 年开始大规模推行, 2004 年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
2、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截至 2007 年,全国累计审批国家助学贷款人数超过 306 万人,银行累计审批助学贷款合同金额 266亿元,发放各项助学贷款余额 192.9亿元。但是,由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推行落实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 28.4%。对此,我们需要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新认识、反思。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问题 1、政策性贷款本质上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之间存在矛盾。从经济 效益角度来讲,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这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合了政策、福利、教育和
3、金融因素的混合体,更讲求社会效益性。因此,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政策性金融业务,那么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的模式来承办国家助学贷款而产生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企业,它讲究的是财务效益性;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要对其业务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加以权衡比较;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收益小,因而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原则。国家助学贷款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是较高的,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对操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2、现行的贴息政策与助学贷款需求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地方院校
4、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责。这种情况下,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压力不大,而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很难把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而正是这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反而更加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补贴。这就存在着矛盾:经济比较发达的东 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好,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小,而地方财政实力较强,财政贴息压力较小;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差,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大,然而地方财政实力却较弱,财政贴息压力反而较大,从而形成了助学贷款中的 “ 马太效应 ” ,这种矛盾现象必然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3、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一定问题。
5、2004 年 6 月出台的若干意见中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 “ 风险分担 ” 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每所 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学生毕业后,高校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却要
6、为他们拖欠还款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高校本身经费就十分紧张,学校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地少争取助学 贷款,或者贷款倾向于未来回报率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 4、助学贷款仍然存在还款期限短、还款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在毕业后 6年内还清且利率只有一种,不能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例如,有的专业毕业后工作较为稳定,容易找工作,而有的专业其性质决定他们必须到处流动,找工作比较难;有的专业较好,毕业后能找到薪水较高的工作,有的专业较差,毕业后找不到薪水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业。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同学生在还款能力上存在着差别,也使
7、得贷款的商业银行 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按照一般的贷款定价原则,风险大的贷款应设定较高的价格,也就是较高的利率,风险低的贷款应设定较低的利率,但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只有一种,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国家助学贷款只规定要发放给那些 “ 经济确实困难 ” 的学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好掌握。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域性差异,在东部发达地区属经济困难,到了西部不发达地区可能就不属于经济困难,对这种东西部差异的科学换算缺乏进一步的细化,也造成了国 家助学贷款发放中的混乱。 6、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贷款违约率高。国家助
8、学贷款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只能以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做保证。由于当今社会失信现象极为严重,诚信问题相当严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也亟待加强。一部分学生在获取助学贷款后,毕业时 “ 人去楼空、杳无音信 ” ,这样就给承担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造成呆账、死账,以至许多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助学贷款的信贷业务,因此也严重地影响到助学贷款的继续推广,使许多高校的贫困学生不申请不到助学贷款。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措施 国家助学贷 款是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改革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9、,需要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长效机制。 1、商业银行方面可采取的措施。一是细化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标准,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减少贷款回收时的风险。二是银行方面应该增加助学贷款的利率层次。不同学生的情况不同,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可以考虑采取不同的利率水平。三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延长还款期限,减轻学生的还款压力。四是 银行可以在助学贷款归还时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果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或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将给予贷款人减免贷款、延期偿还贷款等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一部分学生的还款压力,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满足某些行业人才需求的不足。 2、高校受
10、贷学生方面应采取的措施。高等学校应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学生毕业后的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银行,并应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其纳入学校的思想教育内容当中,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遵纪守法观 念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健全人格。受贷学生应珍惜和重视个人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毕业后自觉履行还贷义务,成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公民。 3、政府机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政府应尽快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和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助学贷款的原则、主体、资金来源、偿还方式和期限、操作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信用信息涵盖的内容项目与日
11、常管理使用信息提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失信行为的制裁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和惩治失信行为。 4、建立 完善的担保机制。一是由贫困学生的父母、亲属或当地政府做担保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贫困学生的父母、亲属担保可以用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质押、保证等,这样既符合进行金融信贷担保的规定,又可以申请较长期限的助学贷款,直到贫困学生学业有成,有能力还清助学贷款为止。这样,就可以将学生助学贷款的担保压力进行分解,缓解了由学校集中申请助学贷款的担保压力,同时学校也能够按时收到学生学费,使高校在资金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良好发展,达到贫困学生及家庭、商业金融机构、学校 “ 三赢 ” 的
12、局面。二是我国应该建立学生信誉等级机制。建立 个人信誉等级资料库,督促人们讲求诚信、遵守信用。从某种角度而言, “ 诚信 ” 、 “ 信誉 ” 就如同商誉,是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果建立了完善的信誉等级机制,学生以 “ 信誉 ” 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助学贷款的担保抵押,也是一种约束机制,特别是对于违约学生,通过新闻渠道和网络信息公布其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的违约行为等信息,使社会公众共同监督,这也是一种社会担保。三是建立意向性的用人单位担保机制。现在的高校学生就业是在学生毕业前夕的人才招聘双选会签订协议,国家还可以采取一些前瞻性的措施,如高校贫困生刚进学校时鼓 励用人单位根据学
13、生的志愿签订意向性的用人协议,并对签订了意向性用人协议的企业予以税收政策的优惠,将这些用人企业作为学生助学贷款担保的主体,这样既能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又能保证助学贷款到位。这样就可以充分解决贫困学生的难题,也能增加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为维护学校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之,要在政府、学校、学生、银行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其中政府应担负更多的风险和责任,不仅要贴息,还要为贷款本金提供担保,提高用于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比例。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无旁 贷地承担起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责任,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使更多渴望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命运的贫困生依靠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现梦想。 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辅导员专题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