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招标方式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析 摘要:对于委托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委托人只有基于作者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被许可使用,才享有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基于委托合同应当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当是委托人使用作品所支付的报酬。 关键词:委托作品;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案情介绍 2000 年 12 月,某设计中心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以某设计中心业务经理身份,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2001 年春,张某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邀请林某参加某中学校园雕塑竞标活动,林某以其作品启航参加。启航中标后,张某给付林
2、某 5000 元钱。后张某以某设计中心名义与某中学签订了校园雕塑启航的设计、制作、安装协议书,雕塑总造价 15.1 万元,其中设计费 1 万元。启航的安装工作在某中学完成后,林某一纸诉状将某中学诉至法院,称:启航是原告为被告招标所创作,虽中标,但 并未许可其使用该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确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是启航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中最基础的内容,
3、对它的准确定位与判定,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产生、发展。只有对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透彻分析,才能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多种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第一,某设计中心与张某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第二,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招投标关系;第三,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启航作品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关系;第四,林某对启航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第五,林某与某设计中心的委托创作关系;第六,林某、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那么,林某是否拥有启航作品的著作权?某中学对启航作品的使用是否侵犯了林某著作权呢?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弄清它们就能成功化
4、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纠纷。笔者试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三、启航作品的法律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在法律特别规定,如继承、赠与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况下,无需先确定作品的性质,直接依法确定即可。那么在其他特殊情况下,要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必须先确定作品性质。 本案中,启航是什么性质的作品呢?从案情介绍知道,林某携其作品启航受邀参加某中学的校园雕塑竞标活动。中标后,张某以某设计中心名义与某中学签订了校园雕塑启航的设计、制作、安装协议书。启航作品的设计、 制作、安装工作在某中学顺利完成。启航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要求我们准确定位林某与某设计中心的关系。在
5、这一问题上,首先,我们假设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如果这一命题成立,则启航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某设计中心。从案例中我们知道,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并没有关于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林某是受某设计中心的工作人员邀请而参加启航作品的创作和竞标的, “ 邀请 ” 和 “ 雇佣 ” 风马牛不相及。显然,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其次,我们假设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是合伙关系,林 某以其作品启航进行投资。这一命题没有依据,也站不住脚。理由是:第一,林某是受邀请参加竞标,其只是依要求创作完成了启航作品,其他的工作则是由某设计中心一力完成,即使是实际安装中的技术指
6、导都没让林某参加,林某完全被撇在该工程之外。第二,林某是受邀请参加竞标的,这 “ 邀请 ” 二字就决定了林某并非是 “ 合伙人 ” 。第三,从投资回报来看,林某只得到了区区 5000元,其与某中学支付给某设计中心的 15.1万元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这很难使人相信林某是一个合伙人。第四,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根本就没有关于合伙的书面或者口头约 定。所以,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再次,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为委托创作关系,启航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林某。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林某只是创作了作品,并参加了竞标,作品中标后,林某得到 5000 元酬金,此后的一切与林某无关。
7、第二,林某在某设计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的邀请之下,创作了作品,参加了竞标,中标后接受了5000 元报酬。这说明林某以默示的行为方式接受了某设计中心的委托,并履行完毕,而且对履行结果没有异议(即没有对某设计中心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见,林某与某 设计中心之间的委托创作关系成立且生效。第三,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作者的利益,第十七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8、本案中,林某与某设计中心之间对启航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作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启航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林某。 四、某中学是否有权使用启航作品? 林某是启航作品的著作权人。某中学与某设计中心就启航作品的建筑安装设计达成一致意见,某中学有权使用该作品吗? 由于启航作品为委托作品,在某设计中心作为委托人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得在业务范围内,按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如果没有约定的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这样,委托人当初委托受托人创作作品的目的才能实现并具有实际意义。某中学举办竞标活动选中了启航
9、作品,其意义不仅在于 美化校园,还在于激励学生扬起生活和学习的风帆,乘风破浪,勇敢向前,到达胜利的彼岸。林某受邀请参加了某中学校园雕塑竞标活动,一开始他就知道,参加竞标意味着一旦中标,他的作品会被矗立在某中学的一角;如果他不同意某中学使用,它完全可以不去参加竞标。现在其作品中了标,他却不同意某中学使用,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某中学竞标目的不能实现,对某中学是不公平的。所以,某设计中心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与某中学签订启航作品的建筑设计安装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各执一词,而我们在案例中似乎 找不到这一合同,但该合同不仅存在,而且成立,甚至有效。该合同之所以是成立的,是
10、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某中学组织校园雕塑竞标活动,实际上是向中标人提出了民事权利要求,林某虽然未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同意,但其将作品提交参与校园雕塑竞标,该中学肯定会将此表示行为理解为许可将作品用作校园雕塑,一般人也会做此理解。这样解释的后果是,林某提供作品参与某中学校园雕塑竞标 ,对其本人应发生其许可某中学使用作品的法律效果。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11、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上述二十四条内容进一步作了阐明: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 这些规定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没有采取统一的强制性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书面、口头或者默示方式均无不可,只要使用人有证 据证明该合同的存在与合法,该合同效力就应当认定。所以本案中,林某参与了竞标活动,并知道中了标,还收了 5000 元报酬,这种以默示方式表示合同成立的行为是有效的。而且启航作品矗立于学校一角,激励学生扬起生活的风帆,奋勇前进,永不停止,具有
12、积极向上的现实意义,该合同因反映出学校与林某的真实意愿,且不违法,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林某对收到的 5000元,在法庭上作了两次不同陈述,且相互矛盾,显然不能采纳。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完成的作品交与使用人,而使用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作品使用 费按合同约定交与著作权人,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使用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合理的费用。本案中林某收到的 5000 元应当是某中学通过某设计中心支付与林某的报酬,只不过数额过少而已,但这并不能否认其报酬性质。 总之,对于委托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方面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委托人只有基于作者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被许可使用,才享有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基于委托合同应当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当是委托人使用作品所支付的报酬。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 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郎贵梅 .竞标成功与著作权许可使用之关系 N人民法院报,2006-6-23(B4 版 )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