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 省 级示范社 ”)创 建活动,根据农业 部、财政部等 11 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农业厅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
2、择优产生。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五条 凡申报省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构健全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2.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二)管理民主3.合作社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4.成员(代表)大
3、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按章讨论通过。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三)财务规范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
4、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时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四)信誉良好1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
5、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第七条 省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一)服务能力强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 150 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 20 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 1.5 万亩以上。2.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网页、网上展厅或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 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 90%。专业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例达到 80%以上。3.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 50%以上。4.成
6、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20%以上。(二)带动作用大5.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县域或更大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带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总数的 50%,非成员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收入明显增长。(三)产品质量优6.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100%;专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其他经营活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7.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8.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四)经营水平高
7、9.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10.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超对接 ”等方式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稳定畅通。11.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12.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 80 万元以上,资产总额 15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由省农业厅根据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市申报计划。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8、工作。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县(市、区)。(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本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三)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市农业局(农委)推荐文件。(二)省级示范社申报书。(三)
9、省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省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由省农业厅制订统一标准文本。第四章 评审认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省级示范社评审认定组,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示范社评审认定。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程序:(一)评审认定组按照省级示范社评审评分办法,对各市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二)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省农业厅公布认定名单。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第五章 监测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制度。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
10、省级示范社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示范社基本信息表和自查报告,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县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于 3 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于 4 月底前形成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社期满评价。认定的省级示范社有效期满后,由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省级示范社认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结合年度监测报告,对省级示范社作出期满审核评价。第十七条 对年度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辅导,
11、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期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社。第十八条 在省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合作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数量。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核,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社称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