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钦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保障海洋环境安全,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更好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形势钦州地处西南沿海,面临北部湾,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海域东以丹竹江和大风江一线与北海市海域相邻,西以茅岭江- 龙门岛 西部与防城港海域相连,由东至西,分为三娘湾海域、钦州港海域以及茅尾海海域。全市海岸线长 563 公里,按海洋功能区划,海域管辖面积约 2000 平方公里;大小海岛 294 个,其中有居民海岛 6 个,无居民海岛 28
2、8 个。2017 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达 510 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 42.7%。2017 年钦州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一、二类海水合计比例)为 75%,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 75%,水质状况一般。超二类标准的点位(GX0701)位于茅尾海海域内,超标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稳固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2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
3、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二)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稳固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稳固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 持保护优先,绿色 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 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十三五” 期间,以 综合整治茅尾海海域污染为重点,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
4、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三)主要目标“十三五” 期 间,钦州市近岸海域水 质保持 稳定不降;2020 年国控监测点位水质优良率达到国家下达的考核目标要求;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4 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 V 类的水体。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和管理,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3 的入海排污口,确保入海排污口废水达标排放;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类处理标准。2020 年底前,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
5、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 3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全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 8.34 万公顷,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 3.4347 万公顷以内。三、重点任务(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1. 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 一路” 建设 、北部湾经济区发 展、北部湾城市群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加快化解船舶、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
6、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2.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 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4准入门槛;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茅尾海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3)严
7、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二)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1. 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1)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 2020 年,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钦江、茅岭江、大风江等 3 条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具体见附件 1),其中钦江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除此之外,应对区域内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
8、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自行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2)严格实行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认真贯彻落实钦江5 东、钦江西监测断面水体达标方案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骨干工程建设,加强“一河一策” 精准治 污力度,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既定目标。(3)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考虑与已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水环境模型预测污染治理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优化工程项目布局与规
9、模。(4)时间进度安排。2018 至 2020 年,在实施各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过程中,要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 3 月底将上年情况上报市环保局。2. 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1)加强入海排污口动态识别和管理工作。从县区开始,从下到上,在现已认定的 32 个入海排污口排查成果上(具体见附件 2),进一步核实和调查相关信息,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识别,不断完善近岸海域污染源监管平台登记,及时更新清理入海排污口工作信息表,动态识别和管理入海排污口情况。(2)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
10、入海排污口。对现有的 11 个非法或其他新增的非污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制订具体的清理6整治要求和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清理整治工作。(3)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和管理,确保入海排污口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全国陆域直排入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暂行),对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吨的入海污水排放口实施每季 1次的监测。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入海排污口,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施截流和清理工作。3.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1)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 期 间,根据近岸海域水 质改善需求, 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
11、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改变单纯的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7 根据环保部门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
12、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2)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应当要求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13、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2018 年底前,要完成灵山工业区(陆屋、武利)、浦北工业园区(张黄)、钦南区金窝工业园(进口资源及新材料加工园区)、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北部湾林木产业园、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 6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安装在线设施并投入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8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14、氮磷去除能力。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 2018 年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见附件 3)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要推广以“ 益生菌 ”为核心的现代生态 养殖模式,做好畜禽栏舍节水控污生态化改造和粪污储存设施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就地就近有足够消纳土地的,要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利用设施,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对小型分散的畜禽养殖,推广
15、“益生菌干清 粪” 技术 ,鼓励种植农户就近使用所产有机肥;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与考核。应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自行开展监测,保障数据合9 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
16、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市环保部门或相关督察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县(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4)时间进度安排。2018 年底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时限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严格按证监管,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20182020 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年度考核。4.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17、,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1. 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及其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等。2020 年底前,按照船10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2.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沿海渔业重点县区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海水养殖,严格控制养殖区域、养殖密度和养殖面积,全面执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18、;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沿海各市开展海洋离岸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 6 号),加强水产 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2018 年底前,沿海渔业重点县(区)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养殖网箱环保改造、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新创建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四)保护海洋生态1.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