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聚金所(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73)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渐渐步入金融业。目前网上银行、证券、保险都以初步规模。网上金融行业的应运而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市场。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系统存在漏洞、风险控制薄弱等等。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相应的解决对策展开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在互联网涵盖人们整体生活的今天,互联网金 融在人们的生活中越发不可或缺。互联网金融利用移动开放平台、网络社交媒体、
2、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等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感知、分析提炼、智能化处理,最终形成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全能金融体系,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制约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因素。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 ?O 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无边界且虚拟的特点,为监管体系带来了更大的技术难度以及模式挑战。 P2P 以及众筹依旧在监管体系以外,这些公司只 能通过自身约束,所以这些行业的发展与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为人们带来了风险隐患。 (二)缺少对于主体的保护 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但是在 1994 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将金融消
3、费者涵盖在内,亦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打开了便利的大门,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主体和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互联网微 贷,目前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机构出现。 2011 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频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 (四)电子书证制度尚不完善 2012 年 3 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电子证
4、据如何保存,真实性如何判断,在立法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电子签名法第 6 条规定了对数据电文的保护要求,即满足:( 1)有效表达所载融资行为要素信息并通过相应设备、软件随时获得;( 2)信息完整、准 确、未被更改;( 3)可识别收 /发件人、收 /发时间,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将留存于互联网系统中的书证视为原件。第 8条规定,凭借: 1.生成、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易受攻击、窜改且难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仍比较困难。此外,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定位、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仍存在不小难度,尤其是对于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标准,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对
5、电子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电子书证提取出来,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法 律制度中也无规定。 (五)行业自身风险控制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量的信息通过集中处理存储,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以及日益的发达,窃取信息的方式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在对于海量信息的安全保存意识上还十分薄弱,相应的机制以及技术依旧停留在过去的水平,大数据被恶意获取、使用的现象也难以控制,给互联网金融安全带来巨大挑战。 互联网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法规、监管和内控体系不健全,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风险,例如资金链
6、断裂 引发的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形成的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的声誉风险等问题。而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互联网金融有着传统金融不可相比的优势,却也有着极大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以及手段大部分存在游走法律灰色地带的现象,十分不规范。同时征信系统也没有十分规范健全,这就进一步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一般都无法提 供互联网支付牌照,且基本属于个人信贷公司,其合法性依旧有待相关法律部门的确认。互联网金融服
7、务者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中介,一种是资金平台。借贷中介只要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在网络平台进行招标,从而完成借贷活动。互联网借贷平台如大家熟悉的房屋中介是相似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并不具有资金监管资格,也没有相关的能力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无法保证借贷活动的安全性。 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 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非法集资。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
8、效的惩戒机制。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互联网授权机制、身份认证机制、反洗钱以及计算能力等问题也会使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面临各类风险。 (六)过度美化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
9、对手,另一方面用 “ 收益倒贴 ” 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 象。 模式创新问题是指互联网金融某种原创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问题。 可见,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如果某种原创模式过于创新或创新不足,不切合经济实际,不符合客户需求,将无法实现持续盈利,即使条件再好,也将因为模式创新风险而走向失败。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10、尽快完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有法可依,不仅可以 规范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研究部门,使互联网金融在组织、业务、风险等方面形成明确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规定方可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更好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与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制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制定相应的法规,从源头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较,多了一些新的模式和业务。除了确立互联网金融的 法律法规还
11、应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中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建立分层监管机构。首先,分层监管机构可以责任到人,不同的监管层面不同的负责人,每一层的监管机构都有其相应的职责范围。每个层面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环节,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和财产的安全性。 (三)加强行业自律意识 在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项操作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则上海一信贷企业发布的 “ 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 ” 成为国内首个行业 自律准则。在规则中明确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行要求,员工的相关资格认定,以及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互联网
12、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的等方面。这个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中起到了极大的积极影响,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性章程,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细分和规划。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对可能存在严重漏洞的业务进行限制,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导致了互联网的信用贷款坏账率居高不下。 因此,在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客户的实名制建设,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数据库建立,将客户数据注册登记管理,这样不但可以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监督,实现互联网金融违约风险控制,还能推动互联网参与双方的认证制度,确保信息无误,更安全的进行交易。 三、小结 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 ?使金融行业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很多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我们应该积极快速并有前瞻性的制定相对应的措施。利用好互联网金融,使金融生活更加便利快捷。 参考 文献: 本刊 .金融互联网化相互包容共生 中国银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研讨会纪要 J.新金融, 2013,( 12): 48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J.金融研究, 2012,( 12): 1122 杨群华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 J.金融科技时代,2013,( 07): 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