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下的分业经营和分工监管 摘要:在金融危机浪潮退却之后,任何正确参与证券投资,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问题,如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接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何进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分工监管,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思想汇报 关键词:金融法律;分业经营;分工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 ssbbww.Com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工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认识。 2004 修订版商业银行法
2、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包含的内容是我国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得交叉经营,一家金融机 构不得同时开展两项或以上业务。从此立法的态度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即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的选择以及对此制度的变通适用笔者试从以下三点阐述。 (一)分业经营制的形式。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 “ 分业 ” 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3、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 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简历大全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二)分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 3.
4、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2.商业银行除可以代理本国境内的保险,信托,证券业务外还可以在境外从事这些种类的代理。 3.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 二、对金融监管
5、的认识 (一)金融监管的理解。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 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
6、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 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 作文 三、我国金融经营的法律监管 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针对当时金融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了 “ 分业经营、分
7、业管理 ” 的原则,对恢复金融业的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被称为 “ 一行三会 ” ,即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 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此后 10 多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扩大对外开放,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分业原则下得到了较快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商业化竞争局面。 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综合、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
8、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是 不是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分业制而适用混业制呢?对此笔者认为是采用分业经营还是采用混业经营的法律原则,应当根据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来决定。如果一个市场发育程度比较高,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规范市场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实施,那么通过监管法律规范适当改变金融集团及有关当事方的激励就能达到控制风险和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不需强制分业;如果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市场机制尚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缺乏基础,则应当考虑继续强制分业。 参考文献: 陈学彬,邹平座等 .金 融监管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 . 江其务 .论金融监管,财贸经济 2001 年第三期 . 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年 . 张孝君 .金融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