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政党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的转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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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轻律师的未来之路崔滢滢【摘 要】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界人才济济,律师业竞争压力也日益增大。近年来步入律师队伍的年 轻律师,大多具 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却明 显缺乏司法实践能力与从业经验。由于执业资历尚浅,又缺乏社会交往能力,往往缺乏足 够的案源,一般而言,年轻律师收入普遍偏低,有的甚至生存都有困难。年 轻律师如何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律师行业生存或者发展下去?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怎样的创新与改革,才能吸引并留住年轻律师?年轻律师如何不断开拓案源,从而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甚至是优秀律师等等?笔者认为,上述问题 既关系到年轻律师的成长与未来,又事关律师行业的发展大局,需要引起包括年轻律 师

2、、事 务所负责人以及律 师行业管理者在内的业界人士共同关注与重视。笔者作为初涉律 师界的年轻律师一员,现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形成以下文字,以期与各位老师及同仁共同商榷,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关键词】年轻律师 实践经验 律所创新与改革 中国的法治建设除了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之外,更需要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律师业在中国司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律师行业发展的进步关系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律师业 的发展影响民众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常识,提升法律修养从而影响国家的法治环境建设。而律师业的未来是年轻律师,律师业要想传承与发扬,年轻律师的发展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

3、会的当下,探讨年轻律师的未来之路, 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年轻律师要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与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素 质与执业水准。1、如何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与价值观。律 师要有职业道德,那么什么是律 师职业道德?律师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不仅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还肩负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律师 要兼顾法理和情理不是件容易的事,在两者中间寻求平衡点就是经验老道的律师都难做到,年轻律师面对 社会金钱和名利等诱惑,坚守职业道德就显得格外重要。律师要有一条底线,要有原则 ,年 轻律师更需如此。要在刚开始执业的时候牢记信念,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才能在以后的道路上继续前进,而不是

4、被岔道上的风景迷住了眼睛。2、如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执业水准。年 轻律师刚刚步入律师行业,面 对激烈的竞686争和挑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还是年轻律师自己的问题。大多数年轻律师都是刚毕业,考过司法考试,来到律所就算是进入了职场,但是由于中国大学对法学教育被动“ 填鸭式”的培养模式,使得学生缺乏创造力和主动实践能力,其心态停留在大学的时候,不 习惯主动思考问题,只是一味的接受别人灌输的思想和知识,没有批判的思维和推理,不能对自己的角色、身份进行准确定位,这种职业心态的缺失导致了年轻律师不能很好的应对生存挑战。除此之外年轻律师刚刚毕业, 难免都有些恃才傲物、妄自尊大,认为法学理论功底很深,表现得不够

5、谦虚,等遇到了具体的案件时就像热窝上的蚂蚁,茫然而不知所措。针对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年 轻律师必须转换心态,找准自己的定位。 刚步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一定要怀着谦恭和宽容的心态对待身边的人,遇到问题要主动思考,还不能解决要虚心请教,不懂就要问。年 轻律师要不骄不躁,既要主 动热情,又要谨慎沉稳,不要毛毛躁躁。中国法学教育注重理论而忽视实践,年轻律师虽然法律基本功底还比较可以,但缺乏实战经验、对法律的具体运用不够娴熟。而 经验则 需要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慢慢领悟的,这需要一个过程。对此,年轻律师要多多参与办案过 程,或主 动请求协助其他律师办案,多跑跑腿,认真观察有经验 的律师处理事务的具体做法和

6、细节,从案例中领悟学习实战经验和执业技巧。此外,年轻律师还要努力地学习、 积累各种知识和实战经验,这不仅是法律方面的,还包括了其他方面的。年轻律师不能只是拘泥于法学知识,而是放开 视野,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也许在 办案的时候就会需要, 这时 你的优势就会显现出来,在 竞争中优胜。律 师行业对于律师 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很高高,律师必须具备渊博的学识和交际能力,这样才能给别 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提高办事效率。一名 优秀的律师穷其一生都在学习之中,而年轻律 师恰恰需要的就是要有这样的心里准备,然后去做, 实事求是。年轻律师外部环境竞争激烈,内在修养缺失,面对金钱、名利等各种利益的 诱惑,年轻律师缺乏

7、坚持的毅力,面 对理想和现实的巨大差距,年轻律师缺少承受的能力。到了抉择的时候,懦弱逃跑注定是失败,年 轻律师更应该 做的是迎面而上,不畏 艰难险阻。在崎岖泥泞的道路上坚守初衷, 继续昂首前进,不中途放弃。要做到 这点非常不易,笔者认为除了需要年轻律师自律和努力外,我们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律师事务所也应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让年 轻律师有更好的舞台发挥所长,跳出自己的舞姿。 传统的法律业务领域,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劳动、刑事等都已呈现出饱和的状态,案源大都在有经验的律师手里,年轻 律师很难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年轻律师的出路在哪里呢?笔者认为既然在阅历丰富的律师口中夺食机会渺茫,那么年轻律

8、师可以另辟佳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领 域的法律人才紧缺,如投资、 证券、非诉讼法律业务。年轻律师可以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着重的学习这些方面的知识和练习实用技巧。当有需要这样的人才时,就可顺势而出,有自己的立足之地。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年轻律师要夯实687自己的基础,为机会做好准备,当机会来 临时,才能牢牢抓在自己手里。二、律师事务所应不断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大力扶持年轻的成长与发展。1、当前律师事务所在年轻律师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合伙制,只有在经济 比较发达的地区才会有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律所。合伙制式律所占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但这种律所最大的特点

9、或者也可以说是缺点的话就是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所里的律师都是各办各的事,很独立。律 师更多的是在律所里挂个名,有的平时甚至连人影 见不到。每个律 师拥有自己的案源,有时为了生存的压力,不管是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还是非诉讼等案件都会接。合伙制式律所充分给予律师自由,但也很容易使律师发 展成良莠不齐的状况。人脉比较广的律师案源就多,收入因此也相应较高。而没有什么案源的律师则交所费都有问题,差距非常之大。案源需要去积累,不能一蹴而就,这对刚进律所没什么社会基础 的年轻律师来说,其生存 则非常困难,其发 展的快慢大都取决去指导老师的素质与能力。合伙制式律所比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律所中的年轻律师的发展

10、更需依赖指导老师,如果你的指导老师乐于助人,会训练你,教你很多实用的知识 和技巧,那么你就非常有福气, 发展的也就更好。但指导老师是个心胸狭隘的,你只能靠自己了,靠自己一步一步积累经验,要多走很多的弯路。与合伙所不同的是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律所。合伙律所是一种平铺式的横向发展,第二种管理模式的律所则更像是一种纵向层级式的发展,就像公司结构一样,创办律所的合伙人就像公司的股东,其次是下面的高级合伙人,像是高级管理人员,他 们是薪金律师,最下面的则是实习律 师。 规模大的律所按照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将业务划分为几个部门。 刚进律所的年轻律 师从最低层做起,做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参加律所的培 训,经过考

11、核之后,根据其表现将升 职为薪金律师,再根据其潜力将其分配到具体的部门。 这种律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人才,让律所的律师 有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强大的凝集力,很适合年轻的律师去发展,因 为这种律所就像公司一样,只要努力,有事干才能就有很好的报酬。但也有弊端,一些有经验的律师还是偏向合伙所,因为只要其有实力,则可能赚得相对更多的薪酬。所以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律所更能吸引人才,但留住人才是有待研究的,或许可以像公司 给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一样,给优秀的薪金律师一些合伙份额。2、律师事务所如何加大对年轻律师的扶持力度。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律所是未来律所的发展模式,因此合伙所要努力向这种模式靠近,学习它的管

12、理技巧, 为律所注入新鲜的血液,吸引人才,保持活力和竞争力,这样 才能在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三、司法行政及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对年轻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亦大可作为。1、司法行政部门对年轻律师应当有所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及律师行业的职能在于管理。但在年轻律师方面的成长关注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没有关心过新入行律师的成长,更多的只是一种业务 上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内容主要是规范律师执业688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的整个环境,没有关于改善年 轻律师执业环境的规定。而年 轻律师却是律师行业的希望和未来,为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此方面有所作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保护年轻律师权益,促进年轻律师成长的相关政策,比

13、如规定年轻律师工资报酬与待遇、医保和社保、规范律所管理年轻律师模式和要求等。司法行政部 门应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培训,提高律师管理水平, 让年轻律师得到更好的发展。此外司法行政部 门可专门设置与年轻律师的交流平台,固定的交流和沟通,搜集最新的资讯和听取年轻律师的建议,制定更符合实际的措施来保护年轻律师的合法权益。2、律师行业管理机构应发挥优势培养年轻律师。相比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则应该 保护律师的合法利益, 对 年轻律师来说更应如此。年 轻律师正在成长阶段,应该区别对 待年轻律师与其他律师。比如执业三年以下的律师,其年 检费用减免一半。各地律协加 强交流, 组织跨地区年轻 律

14、师交流和借鉴办案经验, 组织成功律师、 优秀法官指导与授 课。各地律 协应该建立一个公共事业发展基金账户,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年轻律师,让他们自行申请而获得社会资助,缓解自身生存压力,使年轻律师 不为基本生存问题发愁。各地律协可设立“优秀导师奖“,根据年轻律师的成长经历和成绩进行年度评选,确立指导律师对年轻律师责任制。这样可避免以往师父带徒弟的弊端,年轻律师可得到更好的教导,当然指导也应该有人数限制,一年时间内不得超过三人。多而杂,指 导律师根本没有 时间和精力保障,年 轻律师也难以成长。 虽然律师是一个自律性强的职业,但律 师是考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谋生,不断学习很重要,学习对

15、年轻律师 更加重要,律所 应该为他 们搭建学习与交流平台,成立年 轻律师学习小组,在这个学习 小组中,年 轻律师之间相互沟通与学习, 还可请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这样既便于学习,也能培养年轻律师对律所和行业的归属感。综上所述,年轻律师肩负着律师业的未来,更肩 负着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年 轻律师的未来之路任重而道远。年轻律师要借助律所良好的平台,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学习各种技巧,提升自我修养,锻炼自己的毅力,增强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出路,在为之努力的同 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公正。年 轻律师有大好的前途,在前进的路上,活出自己的风采。作者单位: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1

16、马静:青年律 师的自我修养与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创新. http:/ 2010-9-25.2 鲁斌、叶平: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http:/ 2007-8-2.689论律师地位的提高樊正根【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中国法治建设已来到一个关键时期。中国律师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法制化的先锋队。但律师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却有着许多问题,本文就从律师的地位这一角度简要探讨当代中国律师这一社会角色在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作用、困惑与改善。【关键词】律师 律师地位 律师制度 中国法制建设一、当代中国律师的基本现状与社会关系(一)中国律师的现状律师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利的委派,

17、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因此在国外,人们将律师定 义为“自由法律职业者”;同时,律师又是一种为社会私权利而服务的,所以也有人将其定 义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总的来说“律师既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是收费后从事法律服务 的工作人员”。但是,中国律师的现状却不那么自由。中国律师的定位是建立在政治和法律两个层面上的。这两个层面的制度属于国家重大的制度,是由国家全面控制、体 现国家重大权力的领域,是故律师制度具有很深的国家烙印:或者是对律师及其职业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或者是建立完备的规则对律师及其职业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正是如此,每个国家的律师制度,都不可能照抄照搬外国的做法。同样 ,中

18、国律 师制度不能照搬国外,而必须结合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 实际情况, 选择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路径建立相应的规范系统,其中, 对中国律师的定义,是这种规范建 设和制度建设的起点。将中国律师定义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将受到来自社会、国家等来自多方的制约。1、在公权力面前如履薄冰:中国律师的政治色彩淡薄在中国几乎人尽皆知,直接体现在律师阶层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低;律师和行政、司法机关系统在法律与国家制度框架内享有的权利不平衡等。纵观中国律师,他 们 大多游离于社会权利之外,律 师出身的人大代表寥寥无几,这 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律师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甚至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国家民主政

19、治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就好像一群为生计忙忙碌碌的服务生,唯一不同的是他们服务的对象是法律的需求者。 在中国这一受“ 官本位” 思想奴隶了几千年的国家,律师阶层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690的政治体制存在代沟。无论是律师组织还是个人都缺少与政治主导的沟通渠道,被排挤在体制之外。一些政府行政机构及其成员对律师阶层甚至存在歧视而不愿与其交涉。而律师们为了尽可能的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得不想方设法地巴结这些得罪不起的官员,所以在他们面前,律师说话总得小心翼翼,生怕大权在握者会做出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行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律师违法案件,有多少律师是自愿以身试法?又有多少律师蠢到知法犯法?他们大多都是

20、被逼无奈,只为在执业过程中能为当事人和自己多争取点利益。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更懂法的公民。周旋于各种强权机构及强权官员的中间,律师们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 2、生存状况两极分化:在世人眼中,律师是金钱和地位的象征。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一些有着万贯家财和超然地位的律师,这是别人通过艰苦的奋斗,良好的人脉关系以及适当地运道得来的。但是每一个行业都摆脱不了“ 二八定律”的制约,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就如同贫富差距大的地区或国家,社会上大部分财富仅被少数人持有而余下的少许财富却有许多人在争夺,律 师行业中极少的律师承揽了律师业中大部分业务和案源,而余下的市场则由极多数的律师去竞争。多数的

21、市场已经被少数的律师分食完毕以后,那么其他律师要生存,就只能破釜沉舟背水一战了。这种体制律师要想做大做强就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 ”的觉悟。 律师行业同样“压力山大 ”。在律师的日常生活中,律师之间对业务的探讨,案件的讨论,法律的分析少之又少,他们往往如商人一般津津乐道于诉讼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对于律师而言,案件接受与否不取决于社会价值,关键在于案件经济效益能否实现最大化。但是中国的律师是“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而不是商人,被市场经济浪潮袭卷的中国律师们,为了生存不得不挣扎向上多方进取,以求搏得一个立身之地。 正因为如此,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

22、 陈默在律师距离商人有多远一文中所提到: “从某一定程度上,律师的存在并非社会的需要而产生,而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使其具有存在的理由,所以律师必须首先解决生存问题,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社会的承认, 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尽可能地先 让自己富起 业可能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 ” 3、社会形象差、尊重程度低:受中国长期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代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律师存在诸多社会形象的问题。律师同行之间大多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在平时办案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谋求名誉、利益,不惜触犯法律去打赢官司。这些种种不耻的做法都给律师的社会形象蒙上了阴影,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律师的

23、看法, 进而产生对当代律师职业的误解,认为律师是替金钱卖命的、专门 替权势说话、搬弄是非的一群人,使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律师形象的不佳加重了律师不受尊重的程度,这往往伴随着各种歧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受司法人员的歧视。在中国长期政治尊君、尊主的691观念影响下,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没有好感,甚至看不起他们, 认为律师是挑战他们权威的人,因此经常利用职权在司法过程中处处刁难、干扰律师的正常工作;在一些重要案件或刑事案件中,还会惹来公权力机关的指控,受到被捕最终判刑的恶果。另一方面,律师业得不到社会群众甚至当事人的尊重。中国社会的传统思想中,都有着厌诉、怕

24、 讼的观念,人们在心中本能的排斥律师,遇到 纠纷困难,大多 选择自己争论、胡搅蛮缠等不正规的自救手段,有关系的则都通过政府官员甚至“ 黑社会”来解决,唯独不是找律师。即使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对于律师也存在着不信任,甚至对方当事人还会因此与律师结仇,律师因此遭到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社会上出现的对律师的诬告、陷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律 师制度发展已有数年之久,但在社会 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对于律师的社会地位仍未予认可。(二)中国律师社会关系的分析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律师的生存离不开法治国家的市场经济。要了解律师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同样离不开社会各界与律师之间关系。 “依法

25、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从政府决策到个人纠纷 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而律师在这些调整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催化剂。中国的法治,离不开法律,离不开党政公权力机关,更离不开社会人民。中国律师要在我国法治建 设中发挥作用就要处理好以上社会关系,现代律师制度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全方面的制度,在立法、司法等各方面都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 中国法治进程的先锋队。1、律师与法律的关系:律师的力量来源于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律 师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具,要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执业,法律给与了每一位律师一束“ 红绳”,法律保护着律师。同时,律师是我国法律的贯彻者、宣 传者、监督

26、者。法律的维护需要律师的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为人民、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让人人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对 法律存在敬畏感。总的来说,律师源于法律,法律保护着律师而律师保障着法律。2、律师与党政公权力机关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律师团体与公权力机关同样是我国法治的建设者即“法律职业共同体” 。但两者的工作又是相互独立的,有人片面的认为律师是打击政府腐败的有力群体,也有人偏激的认为律师与公权力机关同流合污,是政府腐败行贿“合法化”的侩子手。这些说法都存在问题,但也都反应了律师与权力机关之间存在的现象。这要求我们律师要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要根据党的政策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

27、用。律 师与公权力机关的关系要做到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尊重,共同为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做出更大的 贡献。3、律师与社会人民的关系:律师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委托人。社会的种种矛盾是委托人与律师接触的前提;律师保障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一个个社会矛盾;社692会又反过来监督着律师的一言一行。委托人支付报酬寻求律师的法律服务,但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完全依附于委托人,不能因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去触犯法律的底线。社会矛盾解决的同时,社会往往会反馈给律师一个评价,律 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好与坏都会真实的反应,这对律师起着警醒做用同时也是律师宣传自己的平台,如何把握机会,维

28、护律师社会形象,需要律 师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二、当代中国律师地位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一)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律师制度是完完全全的舶来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 发展,律师制度同样在不断地进步。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律 师制度也有着不同道德历史阶段。1、律师暂行条例:国家法律工作者1980 年 8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律师制度归结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业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享有一定的国家职权。这时候的律师制度还处在萌芽期,在遭受了多年封建社会摧残,文革

29、 时期的破坏后,律 师制度重生。这个时期的律师制度赋予其公权力的特性,不仅可以抵抗封建观念的历史惯性影响,还可以快速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利于保障律师制度的发展,为律师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但这种地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律师制度起源于国外,这种律师制度是通过维护社会人民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实现价值的。这种委托关系涉及个人权利之间甚至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作为法律工作人员的律师如何取舍存在无法突破的难题。这种律师制度缺乏自身的职业特性并与世界惯例格格不入,这也必然成为律师制度发展的绊脚石。2、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

30、者、律师们的建议, 1993 年 12 月 26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 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这一论断。同时指出我国的律 师制度不在采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来界定,而是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制度。要求国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发市场化经济体制和国际化需要,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发展的律师体制。 这一举措确实对解放律师制度、 发展律师事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律师制度不在局限于国家机构,而是扩大到社会中去。唤醒了律师的主体意识,明确了自身的

31、基本 职责: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这 是律师制度一次质的飞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但这时候对于律师制度的认识还仅仅走出了公与私的圈子,强调了律师的社会性。这一点并没有将律师制度与其他职业制度相区分,无法体现律师职业全部的特性,忽视了其与693生俱来的政治性和商业性,跟不上社会法治发展的步伐。3、1996 年律师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广泛听取了法学界、律师学界专家、学生、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意见、建议后。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名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将律师的规定为:“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

32、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这又是律师制度的一个 创新。这一规定,突显出律师制度的服务对象,并明确的区别 于其他职业,要求了律 师 的法律专业性和执业服务性。但这一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在对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区分的同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律师的本职属性,无法使律师制度独立于个人、国家和社会,具备自己的法律意识 和独立判断。同 时将律师 制度过度的解放,虚弱了 对律师职业的监管,使律师制度缺少了公职律师的地位,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无形中削弱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政治作用和律师特殊的法律价值、职业追求。4、2008 年律师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了中国律师制度更好的服务

33、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008 年新律师法在 1996 年律师法的基础上将对律师的定义更改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与 1996 年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律师法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 务 ”修改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增加的了 “三个维护”。 这一变化,将律师 从社会服务的枷锁中拯救出来,强调了律师的服务性质,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这次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在于“三个维护”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4、 。这便将律师的社会使命准确的诠释了。律 师,最基本的任务是完成对当事人的代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此同时,律 师还应该肩负起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历史使命,通过合法的执业过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律 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律师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政治社会属性,在国家政治民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最终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总的来说,我国律师制度自建国以来一直曲折发展着,中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走向职业化;从国家公职人员到社会职业者走向自由化;从国家权利本位到私权利本位走向国际化;从管理落后粗矿到管理先进精细走向现代化。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将不断促进社会法治进步,律师也将

35、承担更对的社会责任,保障中国社会的公平、正 义得以伸张。(二)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国的律师制度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完完全全的舶来品,因此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在本质上有着被动性。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鸦片战争之后,是西方列强通过侵略强加给中国的,导致律师 制度根本得不到民族的认可,这也是为何律师制度发展至今694一路走来都是坎坷曲折的。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 1980 年之后,我国认识到律师制度的重要性,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促 进改革开放, 对中国律师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律师制度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重要作用。但我国律师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律师制度的发展也面临一定的

36、困境。1、中国律师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失自 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至 2008 年律师法的实行,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改革、社会法治建 设,中国律师制度也在不断的演变。从最早的“国家法律工作者 ”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国律 师的定位也从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相同的公 职人员转变为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的这些变化虽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立法上的局限性都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制度立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不管是在律师职业化的定位还是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障都没有得到

37、立法的支持。一方面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从国家工作人员到自由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的 变革更强调了律师的社会性,同时将律师完全的推向市场化,导致了律师的商业性。这些都使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过于单一,没有多元化,与国家公 权力机关存在芥蒂;而律师在追求利益的时候,往往会舍弃律师制度的本质,一味的崇尚利益至上。律师制度的职业 化定位令律师服务于社会的意识淡薄,无法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利于社会法治的建 设。另一方面,律师执业过 程中权利的保障并没有立法的支持。虽然 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权利都有明文规定,如调查取证权、豁免 权、会见权等。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律 师的权利往往受到公、 检 、法等司法机关的侵犯,我

38、国没有哪部法律对律师的权利给予了应有的保障,也并没有立法追究律师权利被侵犯时的归责。在这种没有相应强制性法律的保护下,中国律师制在社会法制化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谈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 义。2、中国律师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冲突中国有着数千年历史沉淀的法律,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其中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和儒家思想占据了主要地位,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承载着这些传统思想。在这种法律文化背景下,再加上我国的律师制度又是从西方引进的,而不是随着社会发展自然衍生出的,导致我国律师制度很 难在法律体系中受到重视,律师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认可,难以在执业中起到应有的社会作用。中国律师制度与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很难找到切合点,律师制度无法发挥 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律师是靠法律吃饭的,没有了法律,律师就没有了工具。若法律还跟律师作对,那律师必然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 官本位”思想,是我国公民的权益意识相对单薄,对事物的判断没有自己的意识,遇到困难、矛盾都是 寻求公权力的帮助,或者坚持儒家的“ 以和为贵”, 这种思想都限制了社会人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人民自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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