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微时代下微侵权问题的调查研究 摘 要:本文从微侵权现象的现状分析,比较国外相关制度,从而提出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微侵权;维权;救济 一、目前我国微侵权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名誉权受侵问题。 “ 微 ” 风盛行的时代,微信,微博用户可以利用其便捷性、即时性、传播性等特点进行言论的发布,然而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大多相对放松,不会特别注意自己的语言,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也很容易完成,特别是微信、微博等平台中,言论轻易就可以公开发布,有时行为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再加上有时候大 V用户在不完全了解实情的状态下随手转发或评论更是会引起轩然大波,对受害人的
2、影响不堪设想,而且很难制止和弥补。因而,由此而引出的网络上言论自由的界定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二)隐私权受侵问题。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隐私权明确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足以证明隐私权的重要性。然而,自几年前人肉搜索盛行之后,隐私权受侵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微时代的到来便捷了信息传播的同时,不经意间也使得隐私权受侵的现象更加引人深思,如何保护好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也是我们下一步将要探讨并解决的问题。 (三)著作权受侵问题。随着微时代的到来,微小说、微散文、微诗歌等各种相关的新型文学形式应运而生,在起到更好更快捷的宣传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著作权收到侵害的事件。未 经著作权人许
3、可擅自将他人微博微信作品复制、粘贴直接转载到自己微博微信上的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 “ 转载 ” 行为不同于 “ 转发 ” 功能,它是以个人名义发布微博它属于直接的 “ 盗用 ” ,而 “ 转发 ” 是微博用户转播别人的微作品,转载盗用行为从道义上缺乏对著作权人的足够尊重,在法律上则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国外在网络管理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一)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制。韩国网络实名制始于 2003 年 3 月,其目的是减少网络语言暴力、虚假信息的泛滥、个人隐私的损害以及不正当地人肉搜索等。 2008 年年底,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修正案正式发布。然而,将网络实
4、名制扩大到日用户数量超过 10 万人的所有网站运营商实名制后的诽谤跟帖数量比实施前降低了 1.7%;信息通信部的研究也表明,恶意帖仅仅减少 2.2%。不仅如此,网络论坛参与量则从实施前的平均 2500 人下降到 800 人。最终,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韩国宪法裁判所 8名法官一致做出判决,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将根据判决修改相关法律,并废除网络实名制。由此可以得出,韩国实名制管理最大的益处不是对于网络 安全系数指数的提高,而是培养了韩国网民的自律性。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对微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关键,既要对其进行教育,让其明确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隐私等信息给他人、社
5、会带来的伤害,还要让其知晓一旦国家采取网络实名制,其话语权将被大大框限,不利于个人话语权的表达。( 2)美国、德国实行的网络匿名制 匿名性指的是网络使用者可以凭借代号暂时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自我等。 在美国,匿名发言权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受政府非法干 预;在德国,不仅叫停了因违反德国相关保护互联网匿名权法律的 Facebook,还对希望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如德国内政部长汉斯 -彼得?弗里德里希等人强烈进行了抨击。匿名制的实行,带给了人们轻松的网络环境及氛围,也激发了民众民主监督的热情。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 1)建立
6、健全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指出侵权行为的界定,网上言论自由的边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及网络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等。( 2)完善我国微平台的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及力度都要进行提升,消除 微平台维护人员的盲区,将不得当的言论及时删除。(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微平台提供商可以利用优势,大力宣传有关微侵权的法律知识,使预防微侵权事件的法律意识深入到广大用户心中,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为侵权行为的发生。( 4)全面实行微平台实名制。用户在注册时须填写真实资料,但该资料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公开,由微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保管,这样既可以增加用户的责任感,也能保证用户在网络上自由轻松的氛围,更有效地避免了韩国实名制中微侵权现象发生之后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情况。( 5)开创 “ 微法庭 ”模式。对于侵权现象不太恶劣的,可通过 以相关专家在网络上进行 “ 开庭审理 ” 的方式进行维权,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边蓉 浅析微博著作权、法制与社会 2012 年第 10 期 齐爱民、刘颖主编 网络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