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防止职业灾害,维护设备安全,特订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方(即承揽人、再承揽人)除应遵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附属法规外,并须遵守本公司安全卫生有关规章之规定。第 三 条 除本要点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所称第三方,仅指与本公司订约之第三方外,其他条文所称第三方,包括与本公司订约之第三方所分包或转包之厂商。如有再分包或再转包者,亦同。本要点所称分包商或转包商,包括再分包商或再转包商。第 四条第三方于投标前应对工作内容及环境进行了解,并依合同执行单位施工说明之安全卫生软硬件要求,估算安全卫生费用后投标。第三方与本公司订约后,合同执行单位应于开工前召开工作安全会议,告知第三方有关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未告知前不得开工。第三方应针对参与工作之人员、机具、材料及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送合同执行单位审查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