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开城镇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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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原州区 开城 镇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参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 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行政处罚 参与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2、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 行政处罚 参与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校接受

3、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2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行的处罚 5 行政给付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

4、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6 行政强制 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

5、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 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8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9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

6、,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3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施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0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7、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1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 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3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

8、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 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4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9、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 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5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

10、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4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11、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6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7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12、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8 其他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1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 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0 其他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15、: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 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5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

16、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 镇)人民政府补正。 21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

17、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2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

18、(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3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

19、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4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5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

20、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6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

21、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6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 ,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

22、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7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

23、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 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8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9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0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

25、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7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审查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

26、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2 其他权力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 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3

27、 其他权力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同意。 34 其他权力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5 其他权力 参与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

28、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 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6 其他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7 其他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 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

29、防治和净化。 38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39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

30、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8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控制、扑灭工作。 40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 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41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

31、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42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 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43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

32、、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 昆虫、钉螺、鼠类及其

33、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 其他 建设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 9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权力 公共卫生设施 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 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

34、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45 其他权力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46 其他权力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35、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47 其他权力 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36、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 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48 其他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10

37、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备 注 项 目 子项 收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49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

38、 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 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

39、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50 其他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51 其他权力 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 16 周

40、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52 其他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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