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根源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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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根源及对策 摘要:作业环境差、防护措施不健全、私自延长工作时间是造成当前农民工职业危害的直接因素。农民工面对较大的职业危害应有如下选择:一是忍受较低的安全水平,但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二是要求企业提供正常的安全水平和工资待遇,如企业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农民工理应走人。可现实中的农民工不仅要忍受较低的安全水平。而且还得不到任何风险补偿。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伤害;补偿性工资理论 中图分类号: X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4005505 一、引言 农民工的职业伤害分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大类。在工伤方面,我国每年各类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接近 1

2、4 万,而且主要集中在矿山、建筑、机械、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在这些事故中死亡的主要是农民工,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受害的 90是农民工。同时,农民工还面临多种职业病的危害。据 “ 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 ” 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至少有 1600 万家有毒有害品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超过 2 亿。其中,一是约 1 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者,二是 1.36 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所以,目前谈及中国的职业安全问题。主要是农民工的职业安全。 一些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只想产出,不想投入,在没有或不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条件下,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这些是

3、造成农民工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也是直接原因。理性的农民工面对较大的职业危害应有如下选择:一是忍受较低的安全水平,但会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二是要求企业提供正常的安全水 平和工资待遇,如企业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农民工理应走人。但事实相反,农民工不仅要忍受较低的安全水平,而且还得不到任何风险补偿,甚至他们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还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对这些现象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探究。 二、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根源探究 (一 )享乐主义工资理论 享乐主义工资理论是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的图形表述。补偿性的工资差别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补偿恶劣的工作条件而形成的,即知识和技能并无质的差别的相同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条件较恶

4、劣的职业时要求支付较高的工资,如果是工作条件较好的职业, 即使较低的工资也有吸引力,它实际是一种促使各种职业的吸引力均等化的因素;另一种则是补偿工人训练费用的差别而形成的。本文研究的是前一种。早在 200 年前,亚当 ?斯密就提出了形成职业工资差别的五种因素,其中之一是,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同,它是假设工人的特征不变,从事较差工作的工人得到的工资高于那些在较舒适的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如果不是这样,工人就不能选择满意的工作和避开不愿从事的工作,正是选择安全工作而不是危险工作的行为,迫使提供危险工作的雇主增加工资。在补偿性工资差别的情况下,工人的无差异曲线如图 1:每条无差异曲线都是

5、凸向右下方,且在职业伤害不变的情况下,工资越高,效用越大。 (二 )补偿性工资的缺失是企业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 “ 内在动力不足 ” 的根源 1 农民工在补偿性工资与职业伤害之间的选择 根据享乐主义工资理论,我们来检验农民工是否具备取得补偿性工资差别所必备的三个假设条件。 (1)验证农民工的目标函数是效用最大化还是收入最大化。我们先看一个例子,左云矿难后,县政府决定封掉、停掉所有的小煤窑。第二天,很多工人找劳动部门强烈要求上班。问其理由,回答是:第一,停工我们 就没了工资,没法养家;第二,我就是死了,我也有 20 万,可以留给家人。他们对生命都如此麻木,还会介意工作环境 ?从大的方面讲,凡是外出

6、务工人口比较多的地方,往往是比较贫困落后的地方,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家里一贫如洗,他们来到城市,虽然生活在城市最恶劣的环境里,但也感到比在家里好。所以许多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常常不得不降低劳动报酬权、安全保护权、社会保险等权利的要求,甚至能忍受人身伤害,如时不时报道的有关搜身、下跪及暴晒等事件,这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讲,失去工作比失去尊严更为残酷。可见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首要目标是挣钱、养 家糊口,追求收入最大化。 (2)工人获取信息和选择机会的能力是有限的,这主要受制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目前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高达 83,未接受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占 72。而与农民工文化技术程度低下形成鲜

7、明对比的则是城市用人单位 80以上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0岗位只录用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就业。农民工的低素质很难满足这一要求,农民工供需在短时间内严重失调。 (3)农民工缺乏维权组织,无法与强大的资方博弈抗衡。在西方,工会是工人的主要维权组织,其活动能够形成对资本有力的 抗衡。但是在中国,工会的力量却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工会先天不足,存在体制障碍,主要表现: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权,使得工会难以有所作为;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的拨款,就会出现吃人嘴软;工会干部又是企业的雇员,如果工会干部依法与资方据理力争,就会遭受打击报复,如解雇、降职、减薪等;中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维

8、权意识淡漠,使得工会的维权功能大打折扣。 农民工属于虽有一定工作能力、也找到了一份本来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但在与雇主的交往中处于受歧视地位,又无法通过增强自己的力量来同雇主相抗衡, 只能被迫接受较低工资、较差工作条件,所以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买方市场是目前无法改变的基本事实,这样企业会使正常市场的无差异曲线如 U。向右下方移至 U(农民工真实的无差异曲线 ),如图 1所示。即在职业伤害不变的条件下降低农民工的工资,使得农民工不仅要忍受较低的安全水平,而且还得不到任何风险补偿,即得不到补偿性工资差别 (W=W) 。 如果农民工事后发现不利的工作特征 (如通过自身身体的不适或监督部门的公告等得

9、知 ),要求企业提供补偿性工资,使其无差异曲线恢复到 U,工资上升到 W,这时农民工可能面临更糟的境况 ,我们可以通过劳动力供给曲线说明之。如图 2 所示。 从供给曲线可以看出,当工资超过 W 后,供给曲线向后弯曲,意味着劳动者消费水平提高,就会选择消费更多的 “ 闲暇 ” ,劳动力供给反而减少。这种情况目前不可能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因为他们的目标函数是收入最大化。所以农民工的供给曲线基本局限在上升阶段。 当工资由 W上升到 W,必然使得劳动力供给曲线向右移动,这是因为中国存在大量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著名农业经济学家钟甫宁教授估计,中国目前大约有 2亿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每年转移人数至

10、少在700 万左右。 如果工资提高,由 W上升到 W,就会吸引农村更多的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企业。由于存在大量的低价格劳动力,且它们多属于无差异的大量供给,劳动力供给曲线会一直向右移动 (S),右移的距离取决于低价劳动力的数量,如图 2所示。在劳动力需求量为 N时,劳动者愿意以低于 W的价格,即以工资水平 W提供劳动力。因为当工资率水平保持在 w时,则必然使得劳动力供给曲线 S移至 S,这时表现为低价劳动力会大量涌入,供求关系的变化,使得工资水平又回落到 W。这就势必改变城镇在均衡状态下的劳动力供求状态,原来在岗位上就业的劳动力面临失业威胁,这是他们不 愿接受的结果,因此他们宁愿选择放弃补偿性工

11、资,且接受较低的工作安全。 当然,农民工也可以要求企业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 (如 W),降低职业伤害,这从本质上来讲,仍相当于要求提高工资。因为降低职业伤害所要付出的代价,尽管最初是由企业承担这些成本,但最终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成本,其中最通用的方式就是限制工人的工资,或采取类似于减少工资的政策如加速生产、严惩缺勤、减少员工福利、降低就业量等,这在劳动力比较丰富的中国更容易实施。如果在工资不变的条件下,能阻止这种转嫁,就意味着农民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这实质是 变相给工人加薪,故仍可以通过以上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 2 企业在工资与职业伤害之间的选择 如果企业减少职业伤害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如安

12、装安全设备、增加安全培训的时间、为工人配备劳保用品等,为了保持成本不变和市场竞争力,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转嫁这些费用,根据以上的分析,这些费用最终会转嫁给员工 (除非政府兜底 ),其主要转嫁路径基本可以通过工资的升降进行。故企业的等利润曲线可以用图 3 表示。在职业伤害一定时 (如 R),工资越低,其利润越高,所以位于右下方的等利润曲线表示更高的利润水平,即 P,且等利润曲线 凸向左上方是由于安全支出边际效益递减引起的。 由于农民工信息和流动的不充分性,很难得到补偿性工资差别。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在现有的工资下,完全不提供工作安全呢 ? 根据图 3所示,企业将职业伤害由 R减到 R,需要降低工资 W(

13、 即减少职业伤害的成本 ),而将风险由 R降低到 R,需要降低工资 W ,尽管 R2) ,但 W 显然大于 W ,这是由于安全支出边际效益递减的缘故。企业在初始阶段提供一单位的工作安全,其收益是相当大的,收益的主要表现:一是可以减少较大的安全事故引起的巨额支出,现在法定的死亡赔偿标准是 20万 元 /人,较少的安全投入可以避免较大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法律惩罚和政府的制裁 (如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停产整顿引起的损失等 );二是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尽管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谈判力量极其微弱,处于任由老板摆布的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推进,农民工 “ 以足投票 ” 的空间会越来越

14、大,如前几年的 “ 民工荒 ” 就是一个明证。所以明智的企业主会进行适度的安全投入,主动降低职业伤害的程度,但是企业会将风险降低到 R 还是 R,主要取决于降低风险所引起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对比状况,最合适的点应选择 MR=MC对应的风 险值上。这个风险值可以通过补偿性工资,以及行业的相关经验值如大事故的发生条件、工人的稳定性、政府的管制等来确定。 企业对大风险的消除是较为主动和容易的,但是要进一步降低职业伤害的风险,企业就会非常勉强甚至是抵制,主要原因是安全支出的边际收益递减,每降低一个单位的职业伤害,安全支出会逐级递增,而工资的刚性作用以及农民工挣钱的首要目标,使得安全支出的成本很难通过

15、降低劳动力成本进行转嫁。如果企业进一步增加安全支出,那么就会增加企业成本,使其利润降低,最终会降低农民工的福利,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可见,由于资 本的逐利特性,企业缺乏降低职业伤害的内在动力。 (三 )企业降低职业伤害的 “ 外部拉力 ” 不够 企业是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具体组织者,农民工是职业保护的实践者和受益人,所以安全保护的所有政策和措施,只有落实到每个企业和员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是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农民工属于 “ 无差异的大量供给 ”( 夏小林, 2004),又缺乏维权意识和组织,不具备获得补偿性工资差别的知识和选择能力,使得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补偿性工资差别缺失。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格

16、局下,劳资关系的平衡和工伤事故的解决必须要借助国家公力, 通过国家来强力干预才行,国家干预的主要手段是制定相关法规和加强监管。目前有关职业伤害的相关惩罚成本较低,如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九条就规定: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这里的区区五千元罚款对一个日进数万金的企业来说又算什么呢 ?比起为职工作全面的身体检查所花去的费用以及因职工去医院检查身体而误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来说,更是不成比例。当然,我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等基本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刚刚通过的劳动

17、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条款可算得上完美了。 但是这些法规为什么在频频发生的农民工虐待事件中显得苍白无力 ?如两年前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 “ 包身工 ” 事件、前不久报道的 “ 山西黑窑童工事件 ” 除了雇主缺乏企业社会责任外,其主要原因是监管缺位,这使得企业在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上外部拉力不够。如在 “ 山西黑窑童工事件 ” 中,当地一些执法者知法犯法,他们熟知企业的不法行为,并进行过无数次罚款,但只罚不管,与雇主间形成一种默契 罚款实质是保护费,这其实不是个案。正如刘尔 铎所言,在我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执法问题,劳动法规的执行不力是导致民工权益不断受到侵

18、害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从国外引进的良好正式规则 (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 ),其执行效果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症结在于非正式制度 (行为准则、习俗和行为规范 )和执行特征不同,不具备西方制度执行的土壤,主要表现: 1 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还不长,目前经济还不发达,又受过去短缺经济的影响,国人似乎穷怕了,所以形成了以企业利益为主导的政府服务型理念。正如夏小林所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拉动 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雇主达成妥协或合谋,劳工利益则成为被牺牲的一方,雇主得以过度攫取绝对剩余价值,导致了政府失灵。 2 中国社会长期缺乏 “ 自组织 ” 功能,职工依赖于集体组织维权的历史还太短,他

19、们既不会运作集体维权,又不太习惯集体维权,特别是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的农民工更是逆来顺受;工会先天不良,存在体制性障碍,鲜有的消费者组织也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所以在劳动力极度丰富的中国既难以形成劳工组织,难以形成劳工思想和理论,也难以形成劳工政党。 3 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弥补两者功能不足的一 种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各种行业协会和同业工会,一方面可以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参考;另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这一过程中第三部门同时起到了整合社会力量、聚合和表达集团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两部门的失灵。此外它能为社会

20、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填补政府用于丰十会发展资金的不足、创造相当比例的国民生产、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它们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在中国,由于受资金和社会人才的限制,第三部门的非政党性、非营利性、志愿 性、自治性难以体现,在弥补政府失灵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企业在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方面,既缺乏内在动力,又没有很强的外部拉力,所以要求政府的干预,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非正式规则的影响,政府干预的执行效果较差,甚至失灵,而政府又不能将矛盾再度抛给市场,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对政府失灵进行纠偏,对政府的监管方式实行 “ 市场化 ”改革,尽量运用市场力量对企业

21、的行为进行纠偏,从而使法规条文落到实处。主要着力点: 1 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工伤保险是维护农民工职业安 全的重要手段,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补偿,而是为了不补偿。而在我国,工伤保险的功能基本停留在事后补偿上。如何发挥其事前的预防和康复功能,将工伤保险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机结合,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出于盈利的内在动力,其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一定比政府有效。这样政府只需对商业机构进行监管和完善相关法规,如确定好用于预防的基金比例,实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如南昌市规定:月缴费在5000 元至 10000 元之

22、内的按 5的比例返还;月缴费 在 10001 元至 20000 元之内的按 10的比例返还;月缴费在 20001 元以上的按 20的比例返还。这既可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又可以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 2 落实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提高政府投入的效能。为此,政府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对社会培训机构实行招投标,优中选优,让高质量强责任的培训机构直接经办,政府对之进行监管,并收集相关信息,如农民工的心声、培训情况、单位使用合格培训工人的情况等,这是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的重要途径,也是降低工伤事故的直接途径,因为有 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 原因造成的。 3 对安全设施投入较大的行业给予税收优

23、惠,分担企业安全支出的成本。我国税法对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扣优惠,即在原有费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增加成本列支,这是重经济发展的一个表现。那么面对严重职业伤害的特殊时期 (因为各国经验表明,当人均 GDP在 1000-3000美元之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我国正处于这个时期 ),从民生的角度出发,实施这种优惠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 4 加大企业与执法犯法人员的相关惩罚力度。对执法犯法的政府人员可以加大惩罚力度,且不会有负面影响,而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则要有科学依据。因为惩罚过度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雇员的自残行为,作

24、为安全规则的具体操作者如果真的出现这些行为,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劳保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在 2006年 10月下旬举行的中美矿难法学研讨会上说:工伤保险是有计算依据的,民事赔偿也有计算依据,现在这个 20万元的死亡赔偿以什么作计算依据 ?这个导向不好,如果再提高,提高到 40万、 50万,到时会出现自残的。现在断一根指头赔两三万,广东就不断有人自残。有些地方已经发生把人搞死的 现象,搞死了向老板要赔偿。这是值得国人重视的事。 5 运用政府采购的竞标条件,对一些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进行限制,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会形成一股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的自觉力量,这对有影响的大企业有约束力。 6 针对第三部门发展

25、不足的原因,促进和扶持第三部门的发展,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弥补政府失灵的功能;着力推动实施 SA8000 标准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一些合乎条件的企业进行 SA8000 标准的认证,运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维护劳工权益,这与推行 ISO9000 和 ISO14000 有类似之处。当然前者是针对劳工 权益 (如劳动环境、工作时间、住宿条件、社保福利等 )的改善,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当然间接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因为它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能维护劳工权益的单位其竞争力一定很强。而后者是针对产品质量而言的,通过此认证可直接增加其利润,成本反而不明显。所以前者实施起来较后者要难得多,但是 SA8000 标准在中国实施又是必然的,这是国际竞争的要求。 责任编校:文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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