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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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具体产权制度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对策构想,以应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1.1 农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 对预期净收益的顾虑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产出效益。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就目前国情来看,农民从未真正享有土地处分权。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要将处分权赋

2、予农户,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1.2 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 2002 年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5% 6%,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内地流转的耕地仅占承包地的 1% 2%,可见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发展依然十分缓慢。对此问题孙瑞玲从我国农地流转现状、主要障碍因素和具体的政策建议 3个方面对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目前的数据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大部分发生在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业发展的弱势产业性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

3、要性。 农地流转缺乏流转主体且农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是现阶段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开始得到削弱,而其作为生产因素的趋势则日趋明朗,如何实现农地做为生产要素的转变,使市场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将是这一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上看,农民还没有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让渡,而不具备完整农地使用权势必会阻碍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目前,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实行有所扩展的股份合作制 ,即农民将农地的使用权入股,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

4、一开发利用。农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确认和强化了 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获取相应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的一种体现。针对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特性,许多学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都十分重视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构建。 农地产权界定不清,农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产权主体界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

5、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究竟是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产权的界定不清,势必会在经济过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现外部性和 “ 搭便车 ” 的现象,目前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农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 “ 圈占 ” 。陆迁等对此问题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研究。在此应当看到当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侵权行为发 生时没有得到产权主体的有效约束,即使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界定能够明确的界定 “ 集体 ” ,就目前我国松散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占统治地

6、位的 “ 官本位思想 ” 影响,集体依然不可能成为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人,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产权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 2.1 构建原则 2.1.1 农民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集体土地被征用后,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理应享有集体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权补偿。现行法律对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也只是对地力、地上作物和失 地人口的安置给予补偿,即只承认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存在,而否认了土地所有权作为独立财产权利的存在。 2.1.2 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促进农地的有效流转,需在国家深化对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

7、一步深化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特性使农村土地由农村保障因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以促进农户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的预期和投资,防止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开垦。 2.1.3 农民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要切实 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在国家和城市圈占农民土地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给予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利益体,所以真正能够有效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农民本身。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农民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存在着 “ 一人出

8、力,大家收益 ” 的情况,即存在 “ 搭便车 ” 的情况,且农民维权名不正言不顺,因为归根到底农户也只是拥有使用权而已。而当土地所有权内化给了每个农户时,一旦土地被占用,农民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之谈判,以寻求利益最大 化。 开题报告 2.2 构建方案 新产权方案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本着上文所述的构建原则,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 3个层次进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将这 3个层次进行连接贯通,以应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对农村土

9、地所有权进行两个层次的拆分,一是现实所有权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一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之所以称之为土地的虚拟所 有权是因为这是一个在正常阶段存在但却虚拟的权利。虚拟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农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扩建而面临被侵占时,土地的虚拟所有权即转化 作文 为农民所有,农民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真正主体,且由于此时农民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便可以真正的维护自己利益,第二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将处分权赋予农户,这不仅有利于减少

10、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第三个层次,构建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加快土地由农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产要素转变,强化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使用权。 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构建后两个层次的基础,土地的虚拟所有权是农民获得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也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收益的依据,第二个层次又是第三个层析的基础,即农民在从集体那里承包土地时若不能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那么构建具有物权性质 的土地使用权,并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取收益也就难以实现。所以 3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相互

11、贯通的,而其中贯通它们的主线就是土地的虚拟所有权。 3 结语 当农民土地面临被占时,农民和土地实际征用者在土地转让价格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何确立有效的土地转让价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又不使价格脱离土地价值而呈现一种虚高的状态,这就需要市场在土地的转让中起基础性作用,由此可见,虚拟土地所有权的构建和物权化的农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制度的构建须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现行的意识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 此引用资本论中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论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在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相应的调整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才是解决 “ 三农 ” 问题的根本,也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李艳: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广东农业科学, 2009 年,第 6期。 张毓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10 年,第 3 期。 陈 锡文:如何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中国改革, 2011 年,第 4 期。 简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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